一项关于个税改革的调查中,近四成人认为“月薪在超过当地一平方米房价平均数时,才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大城市房价飙升的当下,“个税与房价挂钩”成为很多人的呼声。无论这份调查是否权威,无论调查的初衷是为了提高个数起征点还是提高房价,我们都愿意相信,“个税与房价挂钩”绝不仅仅是某些人的意愿,起码它代表了很多人对于个税改革的祈盼。
从“个税起征点”到“个税浮动税率制”,有关个税改革的各种话题我们已经讨论个遍,但再热烈的讨论也只是我们自己的一厢情愿。直到最近《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即将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个税与房价挂钩”正将人们关于个税的争论逐渐引至沸点。“个税与房价挂钩”究竟可不可行?依笔者看,虽然操作起来有一定难度,但在北京、上海等房价居高不下的一线城市,还是可行的。在加息、通胀的经济环境中,人们的房贷压力不断加大,而购买力日益下降,如果个税再不调整,恐怕民众背负的担子会更重。
民众对于个税改革的真实感觉,一是现行个税起征点太低。二是税率脱离当前物价水平。现行个税起征点是2000元,如果是在北京,2000元仅仅能租到一个单间。“房租都付不起还要交个税”让人不堪重负。而物价房价飙升与一成不变的个税两者之间,巨大落差更广受诟病。
从多年来民众一直呼吁的“提高个税起征点”,到“个税与CPI挂钩”、再到如今的“个税与房价挂钩”,从中可看出强烈的民声民意。人们期待的是个税尽快改革,不仅仅是因为中国财税体制改革进入到了深水区,更重要的是,个税改革关系到每一个普通百姓的切身利益。
与高速发展的经济社会相比,个税改革的步伐严重滞后。自1980年我国实行个人所得税后,30年来的变革并不大。从800元的起征点到2008年的2000元,只提高了1600元。而我国居民收入占国民总收入的比重却在逐年下降。居民收入占比GDP从1992年的68.6%下降到2007年的52.3%。与此同时,我国收入最高10%群体和收入最低10%群体的收入差距已达到23倍。我国的奢侈品消费近两年也上升至世界第二。居民收入增长缓慢、贫富差距日益扩大,个税的二次分配调节作用根本不能充分发挥。
尤其是在当前通胀预期明显加深的语境下,与个税改革相关的减税、税负公平问题更受到人们关注。在欧美发达国家,政府每年都会根据通货膨胀率调整个税税率,甚至实行大规模减税计划,而我们的税制改革近年进展缓慢。此外,税收征管机制不透明、对高收入人群监管薄弱、高额税收没有带来高效公共服务等问题,造成现行个人所得税依然“公平缺失”。
由于人们“税感”意识的增强,对于个税起征点的热议一直没有间断。网民对个税改革提出了很多建议和意见,比如有建议按家庭为单位设计个税起征点,有的建议按照地区设计起征点,有的建议体征点提高5000元等。但是,从目前官方透露的有限信息来看,对于网民的很多建议,由于种种原因并没有采纳的意向。
个税作为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一个财税杠杆,应该来说,起征点设计、制度改革等要考虑不同地区的不同收入水平的人们,进行有针对性的调节,体现调节的公平公正;另外,个税作为全国人大的税收立法,应该尊重和重视民意。近四成网民希望个税起征点与房价挂钩作为民意的一种,理应受到立法层面的重视。当然,作为民众的建议和希望,符合规律、具有可采用性则是前提和关键。笔者认为个税起征点与房价挂钩,对于个税改革来说,则是可采用的民众建议和希望。
一是房价过高,严重伤害了中产阶级。“一座房子消灭一个中产”,这不是一句戏言,高额的房贷不仅影响了中产们的幸福指数,还进一步抑制了消费,特别是目前随着中央调控经济和防通胀的加码,今年以来两次加息举措也让刚性需求的“房奴”吃不消。高房价和房产地调控措施,对于中层阶级来说,不是误伤,而是实实在在的打击和伤害。一个稳定和快速发展的社会和国家,不能没有中层阶级,建设橄榄形社会,壮大中产阶级的力量是必然局势。为了避免对中层阶级的误伤,尽最大限度保护中层阶级利益,在加息通道下,目前的个税制度改革应该照顾中产阶级的房贷支出,将个税起征点与房价挂钩。
二是个税起征点与房价挂钩,体现公平公正。对于一项改革能否在实践中执行,也是考量改革的一个重要因素。推进以家庭为单位的个税起征点改革,官方认为这是好的方向和制度,但是由于担忧家庭收入不透明、不好监管而没有提上议事日程,说实在的,这种担忧并不是空穴来风,中国家庭收入确实不透明,特别是官员的家庭收入更是遮盖的非常严实,这样个税按家庭为单位设计,让富人偷逃税容易实现。不过,个税起征点设计考虑房贷支出,则容易操作和执行,而且体现了以家庭为单位的方向,体现了相对的公平公正。容易操作,就是因为目前房贷都是在银行按揭,信息比较透明,税务机关也容易提取和监管。
三是个税起征点与房价挂钩,体现尊重民意。对于个税的立法和修订,如果按照立法程序积极采纳民众意见,将个税起征点与房价挂钩,一方面可以提高税法的遵从度,人们遵从税法依法纳税;另一方面体现税收法定原则,建立税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