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应用
恶性竞争
如果公司所处行业出现恶性竞争只有两个结果,要么该公司被动或主动参与导致利润率长期大幅滑坡最终难以为继,要么公司依靠充足财务保障支撑,在恶性竞争中成功实现行业整合,有效取得市场份额,淘汰弱者,最终提升了行业进入门槛。无论哪种结局投资者介入恶性竞争初期行业都不明智,但若出现行业集中度逐步提升的有效讯号(玩家明显减少),往往是逢低买入的好时机。如国产手机行业即在经历一个由恶性竞争向行业整合转变的周期,这毕竟是一个需求巨大且增长的行业。举例:A公司是卖大米的,B公司也是卖大米的,他们都想让自己公司的销售业绩上升,就恶性压价,导致入不敷出。
这一现象在市场上还是很多见的。主要表现
恶性竞争又称过度竞争(Excessive competition)在国外经济学文献中又称“自杀
恶性竞争
式竞争”、“毁灭性竞争”或“破坏性竞争”,在日本被称为“过当竞争”,在我国则有人称为“恶性竞争”,表现为企业之间频繁发生的价格战、资源战、广告战等现象。贝恩从哈佛学派S—C—P模式的经验研究出发,认为过度竞争是非集中型市场结构特有的现象,从形式上看,主要表现为:
(1)产品价格长期处于平均成本之下,从而企业只得到远低于正常水平的利润;
(2)要素报酬长期处于正常水平之下且难以转移;
(3)对经济周期反映迟钝。
按照鹤田俊正的定义,过度竞争指的是这样一种状态:在集中度低的产业中,尽管许多企业利润率很低或者陷入赤字状态,但生产要素(主要是劳动力)和企业却不能顺利地从这个行业中退出,使低或负的利润率长期继续。根据日本学者小宫隆太郎的定义,过度竞争是指这样一种状态:某个产业由于进入的企业过多,已经使许多企业甚至全行业处于低利润甚至是负利润的状态,但是生产要素和企业仍无法从这个行业中退出,使全行业的低利润甚至负利润状态长期地持续下去。日本学者两角良彦则把过度竞争归结为由竞争所造成的国民经济损失大于由竞争所获得的国民经济利益的竞争形态。
另外,日本通产省在60年代提出建立“新产业秩序”的改革措施时,认为过度竞争是由于企业规模过小和间接融资方式引起的“非有效竞争”。规模过小与过度竞争互为因果,间接融资方式使得银行对系列企业的贷款竞争提高了企业投资的积极性,反过来又增强了企业对银行的依赖程度,形成了恶性循环,从而造成了过度竞争状态。曹建海在其《过度竞争论》的博士论文中,为过度竞争下了一个较为全面的定义。他认为,过度竞争是指“由于竞争过程内生或外部因素的作用,主要发生于非集中型或较高固定成本的寡头市场结构等退出壁垒较高的纯粹产业中企业数目过多、产业过度供给和过剩生产能力现象严重,产业内的企业为维持生存,不得不竭尽一切竞争手段将产品价格降低到接近或低于平均成本的水平,使整个产业中的企业和劳动力等潜在可流动资源限于只能获得远低于社会的平均回报和工资水平的窘境而又不能顺利从该产业退出的非均衡的状况。特征
恶性竞争在我国主要呈现出下述特征。
首先,“进入过度”与“退出限制”并存。过度竞争与完全竞争的最大区别在于:完全竞争没有进入与退出限制,企业可以自由地进入或退出市场;而过度竞争则存在着:“进入过度”与“退出限制”。过度竞争对新建企业来说,“进入成本”远低于“退出成本”,造成大量企业不断涌入,而不符合经
恶性竞争
济规模、缺乏竞争力企业又难以退出,从而导致市场过分拥挤。其次,产业集中度较低。贝恩最早运用绝对集中度指标对产业的竞争和垄断程度进行了分类研究,他根据前4位企业市场占有率(CR4)将集中类型分为六个等级,即极高寡占型(CR4>75%)、高集中寡占型(65%
根本原因
地方政府作为利益主体、经济主体和管理主体的“三位一体”的身份,是实践中产生过度竞争现象的根本原因改革开放以来,以放权让利为核心内容的行政性分权和经济性分权的有序推进,不
恶性竞争
仅大大提高了各级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大大推进了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且在此过程中自身利益不断得到彰显和壮大起来的地方政府,在实践中作为一种利益主体的经济扩张冲动无形中还成了促进我国经济增长的不容忽视的强大动力源之一。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层次推进,由于中央政府的相关政策和制度并未得到应有的健全与完善,加之地方政府的自身行为也尚未得到应有的约束和规范,因而作为集地方政府集体利益主体、经济主体和管理主体为一身的地方政府,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和追求,其作为理性的经济人也就必然会自觉不自觉地与本地企业在一定程度上形成“利益同盟”,对关系到全局性利益的区域间协调与合作问题依据自身的利益取向而选择不同的行为策略。既然如此,实践中地方政府一旦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或是为了保持自己的相关竞争优势时,其又往往倾向于干预市场与企业的正常行为,以至于最终不可避免地引发过度竞争方面的问题和现象。不仅如此,由于行政性分权还使得各地区的经济利益尤其是地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利益与地方经济发展的联系更为紧密,因而其在有效地调动地方政府致力于发展经济的积极性的同时,无形中又使得地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权力甚至是司法权力来“促进”和“保护”地方政府发展的经济冲动性得到了膨胀和强化。显然,从这种意义上讲,任何时期任何国家的地方政府应是都存在着实行地方市场封锁、保护的内在冲动和实践中的行为倾向的。
此外,由于行政性分权在加强地方利益与地方经济发展间关系的同时,又会通过对地区利益的诉求而增加地方政府的边际收益,使地方政府实施地方保护等相关行为的边际成本减小,所有这些又在无形中强化了地方政府实施地方保护等相关行为的内在冲动和行为选择倾向。既然对地方政府而言一方面内在冲动逐渐增加,另一方面又获得了释放内在冲动的权力,因而为了有效维护地区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为了确保地区财政收入的稳定性、为了使本地区在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地方政府就会自觉与不自觉地在发展地区经济的旗帜下倾向于对市场进行直接的干预,人为设置进入或退出壁垒来维护本地企业发展和经济增长。当然,其最终结果不仅使正常的区域分工无法实现,而且在不利于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统一的国内大市场形成的基础上影响和阻碍区域乃至全国的可持续发展。
如此竞争
由于地方政府作为利益主体、经济主体和管理主体的身份与角色日益明显,因而随着多次放权让利的政策调整和经济体制的转型以及在中央与地方间的关系逐步趋于市场化和合理化的新形势下,近些年来地方政府的行为取向开始表现出一系列的具有自身特征的倾向:首先是地方政府的经济行为具有比较明显的行政导向特征;其次是地方政府的行为具有比较明显的维护局部利益的倾向;再次是地方政府的相关行为具有比较明显的短期性特征;最后是地方政府往往倾向于将地方国有经济利益扩大化和社会化,进而将其作为地方政府自身行为的基础。上述的各种倾向尽管表现形式有别,但它们综合作用的结果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引发、推动和加剧地方市场分割、地方保护主义与过度竞争等方面的行为和现象。经济和体制原因
现行的财税政策及其各地方政府财权的扩大与对财权的追求,乃是形成过度竞争现象的经济原因,而地方政府所拥有的经济调控权的扩大,则又是产生和形成过度竞争现象的体制原因随着改革开放事业的深层次推进,鉴于以“分灶吃饭”为中心内容的财政包干体制所具有的诸多弊病和不足,1994年我国政府又实施了以“分税制” 为核心内容的新财政管理体制。分税制的财政管理体制尽管在规范政府的事权、财权范围与规范相互间的竞争行为等方面具有相当的优越性和进步之处,但由于其只是提出了中央与地方财政收支划分关系的一个基本框架,而并未能从根本上解决体制激励机制不足和对“寻租”倾向鼓励有余的老问题 。加之近些年来为了充分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在分税制之外还赋予了地方政府在预算外收费以及建立政府专项基金等方面的权限,所有这些都为各地方政府继续运用行政手段来直
恶性竞争
接管理、干预当地的经济活动提供了重要的物质基础。值得一提的是,由于1994年实行的分税利改革并没有解决好如下的四个方面问题,因而其在无形中又引发了各地方政府对自身利益的无节制追求以及热心于地方市场分割和过度竞争等方面的行为。一是依然未能解决好“事权与财权划分不清”这一多年来一直困扰我国财政体制改革顺利进行的固疾。二是分税制体制下的地方财源不足,又直接构成了对相关事权的约束。三是省级财政以下的分税体制并没有到位,同时规范化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也尚未建立起来。四是现行的财政体制缺乏对经济结构调整的选择性激励,尤其是由于与分税制密切配套的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建设滞后,不仅使财政体制对区域分工缺乏选择性的激励和有效反应,而且使每个地区为了追求自身的财政利益最大化而忽视自身的比较优势及对合适产业的选择失去敏感性。显然,在这种情况下,地区之间要形成一个具有真正互补性的产业结构无疑就变得更为困难了。
除了财税体制方面的原因外,各地方政府拥有的经济调控权的扩大也是形成和强化过度竞争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尽管地方政府拥有的经济调控权的扩大对提高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有着积极的意义,但由于相关的法规制度缺失和欠合理性,因行政性分权而造成的地方政府经济调控权的扩大也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全国性的统一市场的形成。其实,也正是由于在地方自主权不断扩大的新形势下,为了追求局部和短期利益并进而借此缓解就业压力和提高经济效率,各地方政府竞相上马一些投资少、见效快的项目。而各地方政府竞相如此,不可避免地会形成产业结构趋同和过度竞争等情况;二则为了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不至于被淘汰,对位于本区域内的企业,地方政府除了给予各种优惠政策外,还往往更热衷于采取地方保护主义行为和以各种各样的分割市场的手段来克服进入壁垒。显然,在形成和强化过度竞争现象方面,地方政府经济调控权的扩大应是其中的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原因之一。
政绩考核制度缺
陷政绩考核制度缺陷的存在,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过度竞争现象竞争与合作
改革开放以来,由于我国政府在政绩评价制度建设上滞后和偏颇,各地方政府为了获得政绩上的好评而得到更多的经济与政治上的收益,他们往往置身于当地经济发展的主体和地区经济利益总代理的地位,并围绕着GDP的增长而进行着种种努力。我国现行的干部考核制度特别是对地方干部政绩的评价与考核,过份地强调了与所辖地区的经济发展成就直接挂钩,而目前的经济发展成就主要是以上了多少项目、建了多少企业、引进了多少外资、经济增长速度有多快等指标来进行量化与比较的,因而在政绩意识的诱惑下,地方政府及其官员们便十分热心于资源配置本地化和保护本地市场等行为和做法。例如,在行使其区域经济管理职能这一问题上,它们往往就倾向于尽可能多地从增加经济建设和管理方面的政绩出发,干预本地企业的投融资活动,妨碍生产要素和商品的跨地区流动;在项目决策上,只要是能增加地方政府业绩的项目,它们就会千方百计地上马,至于这些项目建成后是否会造成重复建设问题则往往被置之度外。另外,由于我国在有关法规制度建设和执行上还有待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加之“人治”大于“法治”的现象还时有发生,所有这些在无形中又为一些地方政府管员出于政绩考虑而设法钻国家政策的空子,甚至是自愿以身试法提供了“信心”和“勇气”。值得一提的是,由于地方政府领导人任期过短和调动频繁,极易造成地方政府管员十分热衷于短期利益和相关的“立竿见影”项目,更何况项目成功后成绩又不是自己的。纵然是失败了,但有继任者来承担责任,如此好事,地方官员们又何乐而不为呢?
公有产权制度下所有者缺位
公有产权制度下的所有者缺位,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了过度竞争现象的形成恶性竞争
源于共有产权制度的公有产权制度实质上乃是在法权上剥夺了私人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收益权,而把这些权利均归属到不同等级的政府或官员手里,从而形成了法权意义上的第一层的信托一托管关系和各上下等级间的委托一代理关系。实践中,尽管政府或官员拥有剩余控制权,但由于至少在法律层面上剩余索取权属于全体人民,结果使得剩余控制权易于变为一种“廉价的投票权”,其表现在实际中即是政府官员负盈与负亏的程度不对等。即便是明明知道地方保护主义、过度竞争等行为的弊端重重,但在实践中他们仍乐此不疲。消除对策法律上明确权力
改革和完善权力运作机制,科学、合理地界定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事权与财权界限科学地划分事权,也即是要从法律上明确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各自的事务管辖范围及其所拥有的权力,进而在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形成一个集分权相结合、权责明确以及科学规范的新型关系模式。具体到我国的情况而言,在科学划分事权方面应做好如下几方面工作。首先,在中央与地方事务管理权的划分中,关键是要处理好地方性“公共事务” 的最终决策权问题。其次,应将实现法律分权制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上来对待。再次,逐渐由地方政府的梯度分权过渡到地方均权。最后,切实加强地方政府相互问的横向合作,因为只有加强了地方政府问的横向合作,才能真正实现各方的共赢。科学地划分事权尽管相当重要,但只有在财权得到科学划分的基础上,事权才能得到真正的明确。
为科学地划分财权,做好如下的四个方面工作可以说是至关重要的。其一,财权的划分必须要体现出中央政府在宏观上的主导地位。其二,应科学地调整某些税收的归属划分,保持税收执行权与税收收入归属权的一致,尽量避免代征代收现象,切实规范地税的收行为。其三,必须要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应该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功能主要还是为了平衡公共物品供给上的区域差距,而非仅仅为了调节既得利益。鉴于此,转移支付制度的调整目标就要尽量减少人为因素的干扰,提高其中的透明度与规范性。其四,要积极构建能有效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的财政政策。不仅如此,为进一步理顺政府与产业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各级政府还应尽量清除税收以外的相关收费行为,切实使各级政府对产业组织的经济行为能基本约束在税收制度的范围内。
此外,为加快构建能适应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财政扶持体系,可以由中央政府和部分地方政府继续承担支持个别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的重点产业建设 。当然,对这些重点产业的界定也应纳入法定程序,而不能交由政府管理部门依据自身的管理需要或部f-JN益来随意确定。
建立实施有效机制
建立和实施有效的“利益分享机制”和“利益补偿机制”与传统的区际利益协调手段相比较,实践中的利益分享机制必须要体现出四个方面的特点。
其一, 适当的中央政府政策协调。具体说来即是要求国家的产业政策不仅要指明各类产业发展的松紧约束程度,而且要在明确指出各地区发展各类产业的松紧约束程度的基础上形成能将“产业”与“地区”有机结合的最优区位政策。其二,强调地区之间在既有竞争又有合作的基础上实现产业利益的地区分享。其三,实现产业利益分享形式的多种多样。因此,在产业结构的调整过程中,应该要切实地避免“千军万马过独木桥” 的现象,尽可能地不使过多的要素资源集中于某一个或某几个产业区域中。其四,应强调在乎等、互利、协作的基础上实现地区的共同富裕。与“利益分享机制”不同,“利益补偿机制” 主要是通过规范的制度建设来实现中央与地方以及地方与地方之间的利益转移,进而达到产业利益在地区间的合理分配。尽管“利益补偿机制”主要表现为建立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但在此之前人们却很少从产业的角度去研究财政的转移支付制度。事实上,产业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与转移支付制度有着密切的关系 :首先,财政失衡本身可能就是由产业结构的失衡造成的;其次,由于产业结构从失衡到均衡的演进需要一定的时间,在这种情况下,其也需要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支持。可见,要维护产业结构的合理性与地方政府间竞争的规范性,也需要建立有效的“利益补偿机制”。
建立完善科学规范的政绩考核制度
针对目前我国在对地方政府官员的政绩考核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现阶段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还是有着相当的必要性的。首先,必须要设计出一套科学、规范、可量化的干部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其中,不仅要有经济数量和速度的增长指标,而且更要关注经济增长的质量指标以及像环保等方面的社会效益指标;不仅能够考察干部在促进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方面的政绩,同时也要关注他们在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方面的具体表现;不仅要考核干部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业绩与贡献,还要综合考虑其对周边相邻地区的发展和进步所造成的影响情况。否则的话,若还是“GDP至上”,那么地方政府相互之间的恶性竞争态势便难以得到根本性的扭转。其次,必须要真正实现政绩考核机制与实施方式的公开、公正及透明。再次,必须要充分考虑各方面的评价因素,尤其要鼓励广大群众参与对干部政绩的评价,充分听取和尊重广大群众的评价及意见。还有,适当加入能反映地方政府公共物品供给水平的指标,这不仅能更全面地评价地方政府及其官员履行职责的真实情况和能力,而且有利于地方政府加快职能转换和推进政府管理制度的改革。最后,要形成合理明确的奖惩机制,严格按考核的结果兑现,尤其是对那些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并造成了严重后果的地方政府官员,要求其承担相应的经济与法律责任。加大行政垄断性行业的开放力度
由于行政性垄断行业的大量存在,不仅限制了其他企业的进入,降低了其他行业的边际投资收益率,而且由于其自身的低效率,无形中增加了整个社会的外生交易费用,降低了社会分工水平的总需求 ,结果既会形成容忍低效率产权结构长期存在的情形,还会引发地方市场分割、地方保护主义与过度竞争等社会现象。为改变现状,一个比较合乎逻辑的政策建议便是打破行政性的进人壁垒,促进行政性垄断行业的竞争。考虑到在加人WTO以后,许多国际“自然垄断”行业的跨国公司必然会加大开发中国市场的力度,因而对于政府来说,事先在国内开放行政垄断行业并使其在自家“后院”练功,以壮大面对国际跨国公司的竞争压力,应该说是合政府自身利益取向的。在此过程中,因行政垄断因素而引致的其他行业的过度竞争情况也必将遭到弱化。留学中介恶性竞争综述
以往,有部分留学中介为了吸引学生的眼球来抢占市场份额,利用给国外院校“排名”的手段做虚假宣传。而现 在,不少留学服务机构为了尽快扩大知名度,以在网上散发虚假排名等“新”手段为噱头,欺骗消费者。他们利用部分学生及家长对留学中介的认知度和信任度不高,达到夸大自我形象的目的。专家表示,这种中介通过移花接木的手法和欺骗的行为恶意引导消费者选择。花钱就能上“红榜”
一位留学业内人士为记者提供线索说,一家网站上刊登过“只要××××元就能评上全国优秀中介”的广告语。不仅如此,有些中介居然利用网络技术以教育部的名义为留学中介排名。对于此现象,教育部相关负责人表示,类似以上的案例非常多,有很多中介都是利用这样的手段对消费者进行误导。其实,广告公司或留学中介机构根本没有为其他机构排名的资格。此外,这位负责人也严肃指出,迄今为止教育部从来没有对任何留学中介进行排名和评比。澳际出国留学公司总经理王薇说,从这些中介招揽客户的方式上来看,显而易见的是用出钱的方式来决定机构是否优秀。这种方式并不能公正、公平地体现留学服务机构的质量与水平。
此外,北京和中联合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胡伟航指出,这种花钱“排名”的手段虽然在短时间内可能蒙蔽消费者,但终究会被揭穿的。一个留学中介公司的服务、口碑以及信誉是需要时间来积累的,而这种“自我排名”在留学市场上根本站不住脚跟。
留学中介不需排名
中国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北京嘉华世达国际教育交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印凯感言,教育部推出的合格留学中介名单虽然有序号排列,但并不是给中介排名,只是按照申请资质的先后顺序进行的依次排列,因此序号的前后排列并不意味着中介质量的优差之分。印凯说,质量能否保证,并不是中介机构自己说了算的,也是花钱买不来的。优秀的专家团队、雄厚的办理资质和长年积累的行业经验以及对学生充分的责任心是优秀的留学服务机构必不可少的条件,同时还需要有实在的办理业绩和良好的口碑以及权威部门的审核认证。北京和中公司总经理胡伟航表示,留学中介根本没有排名也不需要排名,作为服务机构,如果希望得到更多消费者的认可,那么一定要本着“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为客户提供诚信、满意的专业服务。
留学市场面对恶性竞争
澳际出国留学总经理王薇表示,“伪排名”不仅扰乱了整个留学行业的竞争秩序,更严重地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利益,是一种欺骗消费者的行为。教育部负责人表示,所有的恶性竞争都是两败俱伤的结果。留学市场会变得混乱,非法中介机构会很快地混进来,最终,坑害的还是消费者。这样的苗头一经出现,将打乱了整个留学市场的正常秩序。新兴案例学生该如何提防
澳际出国留学总经理王薇说,夸大或虚假的宣传信息,会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误导学生和家长,导致决策失误,劳民伤财,甚而影响到学生的前途。另外,就排名评比来说,消费者一定要了解评比主办单位是否具有公信力和权威性、评比的具体时间、参选评比的单位是否广泛、有无评比记录以及详细情况。此外,北京和中总经理胡伟航补充道,消费者在选择留学中介机构时,千万不要以这种“排名”作为选择的标准,一定要多方面地切实了解该中介机构的资质、服务范围、服务水平等。寻求留学中介帮助时,建议多走访几家,通过对比公司的工作环境、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以及服务态度等选择适合自己的留学服务机构。
最后,嘉华世达公司副总经理印凯提醒,一、在获得各种留学相关信息时一定要注意这样的宣传模式,是否合理、合法;二、在宣传内容上,看是否切合实际,如夸大其词请不要相信;三、只有政府主管部门推荐的才是真正好,因为政府主管部门掌握每个机构的被投诉情况。而对于没有评选资格的机构颁发给中介的奖项,请不要轻易相信。四、网络信息最繁多,也最难以分辨,要特别注意内容而不是华丽的文字,千万不能轻信没有根据的排名、推荐。五、一些所谓的国外院校驻京代表和有着外国身份的中国人,他们是难以受中国法律的制约的,一旦被骗投诉无门。网吧恶性竞争
网吧恶性竞争是网吧发展的一个毒瘤,成为网吧业主的隐痛。网吧的恶性竞争导致网吧之间竞相降价,“你涨我涨,你跌我跌”,效益下降,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辛辛苦苦经营十几年,结果旁边开了一家网吧,我们两家网吧之间开始打价格战、服务战、促销战,大家都是招招出击,招招模仿,这样两家不仅没有盈利,而且在一天天地吃老本。”身为网吧业主的王先生谈到网吧间的恶性竞争,有这样的切肤之痛,“现在全国很多地方网吧的现状就是竞争日益白热化,网吧之间都是你拼我活的,网吧这口饭是越来越难吃了。”
那么网吧恶性竞争的根源是什么呢?
曾经“要想发开网吧”的口号,让很多淘金者把眼光投向网吧。于是一时间,中华大地网吧是处处开花,甚至在穷乡僻野也有了网吧的踪影,网吧基数一下子膨胀到极限。当时行政对网吧的政策也是放任自流的形式。随着网吧基数的剧增,网吧开始面临竞争,争夺有限的资源,市场变得杂乱无章,勾心斗角之事每天都频繁地上演。而“蓝极速网吧”事件,让政府开始意识到网吧市场管理的重要性,开始采用全面封锁、局部封锁、从严政策,甚至一度采取暂停网吧营业执照的发放,试图让网吧市场恢复正常。可惜,效果并没有很如意,这种人为制造稀缺资源又开始掀起另外一场“炒牌照”风波,网吧牌照一时间成为极度稀缺资源,更多人想从网吧牌照中赚取高额利润。网吧市场被搅得越来越浑浊。那么,怎样避免这种“鱼死网破”的恶性竞争,我们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探索。
探索一:对网吧股份制形式地探索
偏居鄂西的鹤峰县城,网吧的问题也曾是人们关注的焦点。据统计,至2006年底,鹤峰县共有网吧31家,从业计算机800余台。其中,面积不足10平方公里、人口不到5万吨鹤峰县城,大大小小的网吧共有9家。
鹤峰全县网吧市场规模小,分布散、秩序乱、档次低,而且营业环境差,管理人员不足,消防安全隐患大、扰民现象严重。由于恶性竞争导致了这一行业利润过低、举步维艰,最终的结果,就是靠违规经营支撑。即使如此,这些网吧也只是少数略有盈利,大多数网吧都处于维持状态,有点网吧完全是赔本吆喝。这是很多地方网吧竞争的一种真是写照。面对这样的情况,他们采取什么样的举措呢?结果又怎样呢?
“佳佳网吧超市”是整改后的胜利品。它是原来的9家网吧合并成一家股份制网吧超市公司。其中,7家网吧每家以50台电脑,6万元流动资金入股,每家占股份10%;原来规模相对较大、经营状况较好的2家网吧,以每家75台电脑,9万元流动资金入股,每家占股份15%。9家网吧业主均为股东,公司还成立董事会、监事会,从原来的网吧业主中选举产生董事长、总经理。
这在一定程度上改变网吧业主之间的关系,由之前的敌对关系变更为股东关系,共同经营一份事业。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网吧之间的恶性竞争,改善了经营环境,让网吧之间进入一种暂时平稳的状态。网吧有更多时间将精力投入到网吧的经营管理上,优化了网吧的产业结果,细化服务内容,满足用户个性化需求。据了解,这样的整合方式让网吧业主感到难免的阵痛。鹤峰城区原来的9家网吧现在仍然各自保留着独立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证件。责任书明确规定:保留各网吧资质独立存在,未经许可不得分散经营。由此看来,这样的整合是存于表面的,没有深入到网吧内部的整改,但是这样的方式对网吧未来的发展是一种很好的借鉴,更有待于进一步探索。网吧经营的几大原则
先发制人
红海、蓝海战略里,红海领域里是各个品牌相互拼杀,血色一片,而蓝海却是独立潮头,风光无限。对于网吧来说,步步为先,步步走在别人的前面,这样就可以避免与同行发生正面冲突。但这需要有市场眼光,有足够的洞察力,能够把握好网吧的发展方向。如举行节日促销活动,首先要做好充分的准备,避免在活动当天忙手忙脚,形式不一定要很花哨,但需要依据实际情况做到推陈出新。千万不要放马后炮,这样可是吃亏不讨好的事情。因地制宜
因地制宜的前提条件是先发制人,千万不要单一地模仿、拷贝对方的方式、方法。目前,在很多地方都存在这样的情况,你换设备,我也换设备,你开始装修,我也着手装修,你大规模搞促销,我也以同样的方式跟你抗衡,似乎自己一步没有跟上,便吃了大亏。一方是有备而来的,另一方是仓促应战的。对于后者这样做不仅效果不明显,而且花费大,两者之间都是硬拼硬,会让后者陷入被动境地,即使耗费同样多,收获却大不一样。因此,网吧要懂得扬长避短,如果对方资金雄厚,装修很高档,那么就没有必要在这个方面下很大的工夫,可以从另外一方面抵消对方的锐气,如提供某种特色服务,适当调低自己的价格等。错落有致
这里的“错落有致”是指网吧经营要有层次,根据不同的目标群体制定不同的价格、不同的区间、不同的服务等。而且可以根据消费人群的比例,来规划自己的布局。如有些网吧主要面向高校群体,那么定位就要准确而明晰,针对高校中的“贵族们”提供豪华包间、高级配置、好的茶水饮料。对经济不太好,消费较低的学生群体按照一般的价格收费,甚至可以采取适当优惠政策。还可以根据高校学生这个特殊性,搞一些情侣包厢,满足多元化的需求,而不是以“一刀切”的方式,避免形式单一,客户群体单一,缩小网吧的收入来源。探索三:如何发挥网吧协会的协调作用网吧协会在一定程度上是在网吧自律的基础上诞生的。网吧协会是政府和网吧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它协调网吧之间的关系,对网吧采取道义上的约束,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秩序,避免无序竞争和盲目发展。网吧协会对于低于生产成本价的低价倾销行为给予必要的处罚,遏制恶性竞争现象继续蔓延的势头,这在一定程度上弱化网吧之间的恶性竞争,引导网吧向着个性化、品牌化、规模化方向发展。网吧协会应该将网吧之间联合起来,各自协调,共同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为网吧行业营造一个公正、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使整个市场向着规范、有序、健康方向发展。
网吧市场化是网吧发展的标志,它摆脱了行政全方位干预,在市场的轨道上前进。但是过度市场化,网吧之间恶性竞争,则会导致市场秩序混乱。市场有自己的规律,有自己的游戏法则,只有按规则竞争,才能保证市场经济健康、快速、有序的发展。网吧要在行业内协调制订自律价,共同遵守,共同利用市场资源,共同抵御市场风险;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市场运行情况的监管,采取果断措施,整顿市场秩序,制止恶性竞争,为市场竞争创造一个公平公正、轻松和谐的环境;网吧协会需要很好地协调网吧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三者只有分别从各自的职能出发,当好自己的角色,网吧未来发展之路才会越来越广阔。演出市场的恶性竞争
利薄如纸
为得到演出机会,演出团体15万元一场的演出可以降到15万元两场;为了比竞争对手多卖出点票,演出公司可以把15%的票务代理费提到18%;为了拉到节目,剧院可以将4万元的场地租金降成2万元,甚至白送。从横向的各种演出形式,到纵向演出产业链的各个环节,整个演出业玩儿的不是优胜劣汰,而是互相挖墙角、恶性压价及行业内部借势抬价,演出市场如何控制恶性竞争,事关演出产业的生死存亡。2004年2月24日晚,人民大会堂正在举行小泽征尔指挥的演出,一楼第32排的票价也高达1500元。但即便是这样,在演出市场里,从最初的产品提供商——演出团体,到中间的产品销售商——演出公司,再到产品销售卖场——剧院,却都由于买入时不惜成本的抬价和卖出时不惜成本的杀价而陷入无利可图的怪圈。
演出团体为抢市场不顾价格
在国外,顶级乐团即使吃不饱,也不会贱卖。这样才能为自己维护一个稳定的市场空间。而在国内是,同一场演出,同档次的团竞相杀价,你15万元一场,我要价只有10万元,另一个团可能这个时候跳出来要价15万元两场。
“奥斯卡经典曲目演奏”是中国歌剧舞剧院最先开发出来的产品,相当一部分观众对演奏曲目耳熟能详,因此该产品在市场上颇受欢迎,然而不久后,众多乐团就都上演了奥斯卡经典曲目的演奏会,并将出场价格压低了几万元。“菜单”大同小异,“厨艺”不相上下,试问,谁会非得选择“原创”呢?
在北京,水平相当的乐团非常集中,像中央歌剧院管弦乐团、中央芭蕾舞剧院交响乐团、中国歌剧舞剧院管弦乐团、北京交响乐团等等。在市场的开拓中,水平相当的乐团靠的只能是产品的特色,然而一个好的产品被推向市场之后,如法炮制再降价出售成了一个固定模式。演出团体的利润就是这样被摊薄的。
一些以严肃著称的乐团在开发流行产品方面难有突破。但是这样的乐团通常可以靠维护自己的高价位在市场上取得一席之地,“宁缺勿滥”是出场的原则。在国外,顶级乐团即使吃不饱,也不会贱卖。这样才能为自己维护一个稳定的市场空间,为长远的发展奠定良好的市场基础。
但中国的现实情况是,同样一个乐团,出场费能从10万元到20万元不等。据记者调查,中国交响乐团的出场费一般为20万元,中国爱乐乐团则是20万元-25万元之间。像这样高水平的乐团,需要定期请国外指挥,需要定期训练,成本自然很高,一场演出20万元的出场费并不算高。但是,很多时候,同一场演出,同档次的团竞相杀价,你15万元一场,我跟你水平差不多,要价只有10万元,另一个团可能这个时候跳出来要价15万元两场。
中国演出行业有句话:可以让价格,不能让市场。这些演出团体质量差不多,这次因为价格问题,你让了,人家找了别的团,合作还不错,下次人家还会再找这个团。这个市场又是有限的,一次让,两次让,相当于把市场完全拱手让人。因此,尽管很多演出团体明知价格偏低也要接下。从此恶性循环。
演出公司为票所伤
演出公司之间的恶性竞争体现在售票代理环节。代理费明里暗里的提高,加上上上下下打点官员的赠票,都让演出公司“很受伤”。
北京市场的行规是,票务代理商代卖一张票收15%的代理费。但是在演出旺季,有两场港台歌星的演唱会撞车了,一个演出商就可能会暗中提出把代理费从15%提高到18%,一些同时代理着两个演唱会的票务公司也会见利忘义,卖力销售这个演唱会的票。另一个演出公司这时只能也提高代理费才能保证票的顺利卖出。自己的利润被票务代理公司趁火打劫拨去一部分之后,长达几个月的票务回款也让演出公司在现金流上非常吃紧。
除此之外,让演出公司“很受伤”的还有上上下下打点当地政府官员的工作赠票。“三高”演唱会的时候,相关部门利用职权拿到的赠票可以用箱子装。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胡月明主任介绍,根据他们的调查,在北京,去剧院看过演出的人不到20%,这其中,自己花钱买票去看的就更少了。在北方城市,人们以拿赠票看演出为荣。但是在奥地利,有地位的官员以买票听音乐会为荣,因为这里的音乐演出已经形成了规范的市场,正常的演出是卖票的。我们还是没有这样的意识。在中国,上海人的意识要好一些。
剧场:皇帝的女儿也愁嫁
剧场为争取长期客源,杀价甚至不要钱。但是这样的争法儿令演出商也瞠目结舌,经纪公司即使占了便宜,也无法保证以后会继续与这样拉买卖的剧院合作。“北京的大型演出场地严重不足,大型演出场地不超过10家,而同1000多万人口的东京拥有160多个剧场。”众多演出商一开始抱怨就提这事儿。按道理,演出场地少,供不应求,应该皇帝的女儿不愁嫁才对。但是,一家京城大型剧院的负责人告诉记者,恶性竞争不仅存在于演出商中,剧场也存在恶性压价的情况。京城的两个大型剧院之间就发生过这种事情,在争夺同一个演出时,一方要4万元场地费,另一方马上提出3.5万元就可以,如此循环,最终的结果是,一个剧院急了,提出免场地费,白演!正常情况下,中山公园音乐堂最低场租为3万元;保利剧院最低场租为4万元;世纪剧院最低场租为3.5万元。
“剧场也追求自己的品牌效应”,明眼人告诉记者,杀价甚至不要钱为的是争取一个长期的客源。但是这样的争法儿令演出商也瞠目结舌,国外一经纪公司的负责人曾告诉记者,他在中国演出市场上看到的这些咄咄怪事令他极为不解并深感不安。他对这样的市场行为和氛围抱着不信任的态度,即使占了便宜,他也无法保证以后会继续与这样拉买卖的剧院合作。
整个行业利润变薄
占据了半壁江山的非国有表演团体在恶劣的市场环境中苦苦挣扎。而最大的危害还是整个行业利润变薄。出场费少赚或者不赚,引进费较高或者特高,这样不理智的市场行为都得用巨大的财力来支撑,很多国有背景的演出团体和演出公司有上级主管部门出钱,风险和成本就可以被“公家”摊走一部分。但相当数量的民营企业是自己出钱做,没有如此雄厚的资金苦耗,用不了几个演出季,就不得不退出。2002年,北京有艺术表演团体110个,其中社会办团51家,占全市艺术表演团体的46%。占据了半壁江山的非国有表演团体在恶劣的市场环境中苦苦挣扎。
这种恶性竞争造成的最大危害还不仅是阻碍了民营资本进入演出市场,更严重的是使整个行业利薄如纸。一位国有大型乐团的经理曾说:如此竞争下去,当有一天我们自己也不得不走到市场里谋生存时就会发现,这个市场已经变得无法赚钱了。
胡月明表示,要解决这些恶性竞争问题,最重要,也是最根本的解决方式在于行业自律。必须有强有力的行业组织。现在政府从管理转为服务,行业组织也没有建立起来,因此,整个演出市场的管理还是一个真空。
也有专家认为,恶性竞争问题的解决,完全依靠行业内部力量会有很大困难,希望文化部能在有关法规中给予强制性规定。1997年颁布实施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1998年颁布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2002年对《实施细则》进行的修改和完善,这些已经不适应今天的文化演出市场发展,建议尽快出台《演出法》。
政府对文化的管理要逐步走社会化管理的道路。演出行业的评估是当前演出行业的一个重要的问题。应建立一个公平、公开的演出行业评估组织,以中介身份,对行业内部的企业进行质量和资质评估,既可以甄别行业内的害群之马,也可以降低政府的管理成本,达到净化演出市场的目的。
事件观察:这里在重复收税
演出市场内恶性竞争,演出市场的外部环境也有需要改进之处——演出商重复纳税就是其中之一。演出商缴纳的营业税应该是扣除支付给演出团体、场地、经纪人之后的部分再缴纳营业税,比如100万元的演出收入,扣除40万元的演出费用,剩下60万元交营业税,扣除的40万元各自回去交税,但现在是按照票房收入100万元征营业税,支付给演出团体和场地的40万元回去还要缴税。其实,税法上规定的很清楚,但是一个演出团体在外地演出结束之后,总是不能顺利地说服“老家”的税官不再征收一遍营业税。在刚刚结束的北京市两会上,有政协委员建议,如何征收文化演出行业的营业税,应该出台一个较为详细的管理办法。对于艺术表演团体,外请、外借的演员能否在计征所得税时,在收入中扣除后计税。希望所得税的比例按低比例执行,这样会有利于艺术表演团体积累艺术再生产基金。对于个人所得税的管理,不少与会者认为政府不应该对演艺界单独提出重点管理,税法面前应该一视同仁。重点掌握演艺界个人所得税管理的提法,也是政务歧视,会造成社会对演艺界的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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