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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集中度


市场集中度低下的原因

由产品本质属性所决定

  在著名的“波特产业竞争”理论中,所描述的零散型产业,多数是市场集中

市场集中度

度低下行业,这些行业中的产品一般具有以下一项或数项产品属性和特征:
  (1)保质期短暂:比如糕点业、鲜奶业,1-5天的保质期令某些有雄心壮志的地方企业望洋兴叹,无可奈何。达能乳业在上海和广州设有两大生产基地,该公司品牌、管理、人才等综合实力俱佳,但因其主导产品为“在冷藏区保存21天”的乳酸奶,受产品保质期和冷藏条件制约,业务范围只能龟缩于长江三角和珠江三角一带,而难以拓展全国市场。
  (2)储运成本过于昂贵:如桶装水和雪糕冷饮业,前者5—10元的厂价和每百公里1元左右/桶的运价,限制了多数桶装水厂的区域扩张;后者从冷藏车、冷藏仓库到超市冷藏柜,储运投入巨大,许多地方冷饮公司不得不画地为牢,偏居一隅。另外,一些产品易破损,体积过大,储运成本从而过高,亦是市场集中度低下的重要影响因素。
  (3)产品难以规模化生产:即产品无法快速低成本复制,比如众多的手工艺品,土特产品,中国还有一些行业处于手工作坊阶段,一旦出现可以大规模生产的机械设备,行业格局就可能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
  (4)受原材料供应制约:一些行业产品的生产基地必须建在原材料所在地周围,比如矿泉水业,受矿泉水源制约,大量企业难以向区外拓展,这是造成该行业市场集中度低下的重要原因。

由业内厂家的综合实力所决定

  (1)业内厂家的综合实力普遍强大:(本文所定义的综合实力包括资本、管理

市场集中度

、营销、人才等核心资源在内的整体实力。)市场上充斥着几十个实力均衡的品牌,各品牌之间的市场份额争夺非常激烈,但没有一家独占鳌头。比如日用品中的牙膏、香皂和卫生巾等行业,这些行业发展比较成熟,领先的多是合资品牌分割天下,这些品牌相互争夺,却谁也难以脱颖而出,致使市场集中度低下。在这些行业内,很难发现大的市场机会。
  (2)业内厂家综合实力普遍较弱。一些行业内厂家处于低水平竞争阶段,市场位于较低层次的均衡状态,厂家无力(或无心)打造强势品牌,各自偏居一隅,不思进取,从而导致行业市场集中度低下。比如糖果业、炒货业、榨菜业等等,若仔细挖掘,类似的细分行业还很多,毕竟中国尚处于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在这类行业中,比较容易挖掘市场机会。

由消费需求多样化程度所决定

  消费者需求日渐多样化已是事实,千人一面的时代一去不复返。为适应个性飞扬多样的消费需求,消费者细分和市场细分日益重要,一些行业的产品更加关注的是细分市场。细分市场越多,必然意味着市场集中度越低,比如化妆品产业中的洗面奶,润肤露等产品。

由新兴行业所处的发展阶段所决定

  许多研究表明,中小企业是科技创新的主要源泉。许多新产品(有专利垄断的除外)从中小企业中诞生、发展。但中小企业的实力又决定了在新行业发展初期难以迅速扩张占领市场,反而极易形成万箭齐发,千帆争先的竞争局面,从而影响了市场集中度。比如2000年的保暖内衣业,由于科技的进步,内衣衣料的保暖性能取得突破性的进展,各种背景的中小企业纷纷上马生产,几乎一夜之间,市场上冒出500百余种保暖内衣品牌,强势品牌难以脱颖而出,市场的低集中度成为必然。

受历史遗留包袱和政策所影响

  在一些行业,如果完全面对市场,可能早已是高市场集中度行业,但是由于存

市场集中度

在地方保护,人为营造区域竞争壁垒,从而影响了一些行业的市场集中度。比如有众多地方品牌的啤酒、白酒、香烟行业。
  现实中,一些行业的市场集中度低下,有可能是由以上一种或几种因素重复累加造成的。影响的因素越多,市场集中度越难提高;同样,企业对制约的因素分析的越透彻,越能发现其中蕴藏着的行业机会,从而提高企业自身的市场占有率。主要计量指标

行业集中率

  行业集中率是指该行业的相关市场内前N家最大的企业所占市场份额的总和。例如,CR4是指四个最大的企业占有该相关市场份额。同样,五个企业集中率(CR5)、八个企业集中率(CR8)均可以计算出来。但是,集中率的缺点是它没有指出这个行业相关市场中正在运营和竞争的企业的总数。例如,具有同样高达75%的CR4在两个行业份额却可能是不相同的,因为一个行业可能仅有几个企业而另一个行业则可能有许多企业。集中率计算公式:
  其中:Si是第i个企业所占的市场份额,n是这个行业中企业的总数。

赫希曼指数

  (1)赫希曼指数概念
  赫希曼指数是指基于该行业中企业的总数和规模分布,即将相关市场上的所有企业

市场贡献

的市场份额的平方后再相加的总和,赫希曼指数计算公式:
  赫希曼指数具有数学上绝对法和相对法的优点使它成为较理想的市场集中度计量指标,它可以衡量企业的市场份额对市场集中度产生的影响,成为政府审查企业并购的一个重要行政性标准。
  (2)赫希曼指数在反垄断分析中的应用
  第一,低度集中市场。美国和欧盟《并购指南》一致认为,若企业并购后市场上赫希曼指数不足1000的情况下,属于安全港,并购不具反竞争效果。
  第二,中度集中市场。美国认为,企业并购后市场上赫希曼指数在1000至1800之间,且并购后较并购前的赫希曼指数提高低于100个点,一般不具反竞争效果;但若赫希曼指数提高了100个点以上,则可能具有反竞争效果,需要作进一步分析。欧盟则认为,企业并购后市场上赫希曼指数位于1000-2000之间, 且并购后较并购前的赫希曼指数提高低于250个点,一般不具有反竞争效果,但有例外;如果并购后较并购前的赫希曼指数提高了250个点或以上,则可能具有反竞争效果,需要作进一步分析;在中度集中市场,欧盟比美国的初始门槛宽松。
  第三,高度集中市场。美国认为,企业并购后赫希曼指数提高超过1800时,属于高度集中市场,且并购后较并购前的赫希曼指数提高低于50个点,一般不具反竞争效果;如果并购后

广告市场比重

较并购前的赫希曼指数提高了50个点以上100个点以下,则可能具有反竞争效果,需要作进一步分析;如果并购后较并购前的赫希曼指数提高了100个点以上,一般具有反竞争效果,但需要综合其它因素作进一步分析。而欧盟则认为,赫希曼指数提高超过2000时,才属于高度集中市场,且并购后较并购前的赫希曼指数提高低于150个点,一般不具有反竞争效果,但有例外;但如果并购后较并购前的赫希曼指数提高了150个点或以上,则可能具有反竞争效果,需要作进一步分析;在高度集中市场,欧盟与美国存在市场集中度门槛级差。
  第四,实践中的赫希曼指数的价值。企业并购中实测出的赫希曼指数通常比美国和欧盟《并购指南》规定的赫希曼指数标准要高得多,说明《并购指南》规定的赫希曼指数标准仅供参考,不能在企业并购的反垄断执法决策中起决定性作用,实际执法决策时要综合考虑市场集中度、市场份额、市场进入障碍、单边效应、协调效应与效率等因素,还要考虑是否有予以除外或豁免的事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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