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菜篮法又称“标准预算法”,它可以算是最古老、最传统的确定贫困线的办法,并且以它的“绝对主义”而著名。市场菜篮法首先要求确定一张生活必需品的清单,内容包括维持为社会所公认的最起码的生活水准的必需品的种类和数量,然后根据市场价格来计算拥有这些生活必需品需要多少现金,以此确定的现金金额就是贫困线,亦即最低生活保障线。
市场菜篮法的由来和发展
“标准预算法通常建立在(每周)采购一篮子商品的概念的基础上。这个主意是朗特里在对约克郡贫困问题的研究中创造出来的。”“先算出维持基本生理功能所需要的营养量,然后将这些营养量转换为食物及数量,再根据其市价算出相等的金额”,即为贫困线。英国朗特里(Rowntree)在约克郡的贫困问题研究开始于1901年,所以这只“菜篮子”的产生与发展与本世纪的历史进程是同步的。
在约克郡调查中,朗特里与他的助手以美国营养学家爱德华(Atwater)的建议为基础列出了一份关于一周饮食的冗长而又繁琐的清单。在1950年的版本中它包括:
大米 10盎司 5.5便士;
芜菁甘蓝 6磅 1英镑3便士;
鸡蛋 1个 3.5便士;
茶 0.5磅 1英镑8便士。
当然,以现在的眼光看,这恐怕是一个简朴得有点严酷的生活标准。将“菜篮子”的内容定得如此匮乏实在没有必要。阿尔柯克在他的书中引用了菲济等人发表在1977年的一篇关于界定和度量贫困的评论:“显而易见,存在着一种所有的绝对贫困定义都在致力于提高最低标准以求生活水平的改善。”朗特里在最初的菜篮子中就将“非生活必需品”茶也包括在内,尽管它并没有多大的营养价值;后来在1936年的一次调查中,他还将收音机、报纸以及给孩子的礼品和节日礼品也包括进去。这实际上承认,绝对贫困标准并不等于“避免饿死”,同时,它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变动。
正象世界银行的《1990年世界发展报告》中指出的那样:“以消费为基础的贫困线可以设想包含两个主要部分:购买最低标准的营养品和其他必需品的必要支出,以及各国间的不尽相同的反映参与社会日常生活的费用的另一部分支出。第一部分是比较明确的。有关最低标准的、适合需要的卡路里摄入量以及其他生活必需品的支出,只要看构成穷人食谱的食品价格,就能确定其费用。第二部分则带有较大的主观性。在有些国家,室内自来水管是‘奢侈品’,而在另一些国家则是:‘必需品’”。
其实,对于上述第二部分,亚当·斯密早就说过:“至于生活必需品,我认识到不仅仅是对维持生存必不可少的日用品,一个国家的风俗习惯可能会对一个有荣誉感的人──即使他生活在社会的最低层──提出要求,没有某种东西就是粗鄙的。例如,一件亚麻布衬衣严格说来并非生活必需品,……但在目前……在一个光荣的日子里,工人没有亚麻布衬衣就会羞于在公共场合露面。”
实际上,市场菜篮法发展到今天,已经远非朗特里时代的“吝啬鬼”的形象了。在现代社会中,除了考虑营养的摄取,除了考虑食物、住房和衣着之外,医疗保健、儿童保育、交通通讯、社区参与、教育机会、文化娱乐、个人嗜好等等消费都会被考虑在内。
譬如日本计算贫困标准时所用的列举最低生活费用的方式就考虑到,“必须重新计量家庭支出(家具、水电、瓦斯与房租等),以及特别加给(如伤病、妊娠、残障、老年、公害、教育、子女等)。
又如加拿大安大略省的多伦多社会规划局采用专家及市民代表组成的评委小组来计算公援受助人的十二种基本需要,包括食物、资讯、衣物、个人护理、各种社会服务、医药牙诊、住屋、家具、耐用品、燃料、维修及康乐等。
市场菜篮法的优点
本世纪60年代,发达国家进入了一个经济高速发展的时期,生活水准的普遍提高使相对贫困的得到青睐,以绝对主义而闻名的市场菜篮法不断受到质疑。
然而,尽管如此,它“仍不失为较可行的贫困测量方法”它的优点还是显而易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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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直观明了,通俗易懂,便于公众参与
市场菜篮法直观明了,通俗易懂,而且可以罗列得很详尽细致。因而也便于公众参与意见。
香港的民间组织──香港社区协会提出的“单身人士公共援助基本金额建议”是用市场菜篮法计算公共援助标准的典型,它罗列的各项生活必需品基本上可以算是应有尽有了,观之我们可以体会到市场菜篮法的这个优点。
单身人士公共援助基本金额建议(1992年)
1.每天个人食品开支(参考高龄饮食指南)
2.每月个人杂用开支
3.每年个人衣物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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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保证受援者的最起码的需要
因为在现代社会里,无论是在专家学者那里,或者是在公众之中,也不管会有多大的争论,在最起码的生活必需品方面还是比较容易达成一致意见的,譬如在吃、穿、住、行等方面的最低需求,都比较容易认定。英国的约瑟和萨姆逊指出:“绝对的贫困标准意味着它是通过了解穷人的需要来确定的,……如果一个家庭已经揭不开锅,那么它就是贫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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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可用以比较
市场菜篮法可以为我们提供一个有关家庭消费的一般数学模型,并且可以用于各类比较。
瓦茨(Watts)指出:标准预算法至少还有下列四种用途:
1.提供一个既定家庭形态的生活水准常模;
2.可被用来比较不同家庭形态的生活水准;
3.可被用来比较不同时间的生活水准;
4.可被用来比较不同区域的生活水准。
有关市场菜篮法的争议
在市场菜篮法的发展历程中,也存在着许多争议。最主要的有4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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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由专家来决定往菜篮子里装什么是不妥的
关于市场菜篮法争议最多的是围绕着究竟谁来决定哪些是和哪些不是“生活必需品”展开的。一般认为,由专家来确定“菜篮子”的内容的传统方法包含了随意地强加于人的因素,因为由那些很可能缺乏下层社会生活体验的人作出的判断,常常令人绝望地脱离实际。当与现实中人们的消费相对照时,就象朗特里的助手们后来发现的那样,在实践时寸步难行。如果“菜篮子”的内容由全社会来决定的话,事情可能会变得更合理些。
美国的瓦茨委员会的办法是,不以专家的有前提的判断为基础,而是以根据现实的消费模式得出的统计数据来制定不同的消费标准。他们制定出一种处于中间水平的“普通家庭标准”,另外还有低于前者50%的“社会最低标准”和高于前者50%的“社会富裕标准”。
马克(Mack)和兰斯利(Lansley)尝试通过获得对贫困界定的“社会共识”来确定“菜篮子”的内容。于是选择了35个与个人消费相关的项目让被调查者回答:哪些项目是所有的成年人缺一不可都应该得到的?哪些项目是有需求但不是不可或缺的?结果,有14个项目被认为是必要的,马克和兰斯利据此而认定在14项指标中缺少任何3项及以上(马克和兰斯利称之为“遗缺指标”)即为贫困。
对马克和兰斯利的方法,许多学者还是提出了许多不同的意见。皮厄乔德指出:第一,为什么缺乏3项及以上才算是贫困?第二,有些人缺乏必需的,但不缺乏非必需的。譬如抽烟,只有14%的人认为两天一包香烟是必需的,但却有42%的人(包括一些穷人)认为自己能够两天享有一包香烟。这就提出了一个问题,穷人一定不能享有非必需项目吗?或者说,穷人在没有满足对必需的项目的需求之前,一定不能享有非必需的项目吗?第三,这些项目很难转换为消费、预算或收入,还是需要专家来进行计量。
然而,虽然这种寻求社会共识的方法有其不足之处,但正如马克和兰斯利指出的:“立足于对生活必需品的构成的普遍的社会共识,将为我们提供一种视社会为一个整体的参考意见。”他们的这个观点是值得重视的。沃尔克则进一步指出:综合的标准预算法和社会共识法是可以共存的。也就是布拉德肖等人主张的“标准预算法民主化”。也就是通过公众讨论来确定一套预算指标,以取代传统的单纯由专家来作出判断的预算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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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不可能“纯客观”和不受价值观念的影响
市场菜篮法虽然是“绝对主义”的,但它不可能“纯客观”,不可能不受价值观念的影响。
林万亿指出:“不可否认地,为了测量贫穷,预算标准法在追寻一个可以测量的绝对指标,这个指标的尺度与涵盖的项目一定会被价值判断所影响”。
正因为如此,“菜篮子”中应该纳入哪些项目是一直有争议的。即使在“最容易取得一致”的项目上,譬如食品、衣着、住房、日常杂用等等方面,也会在每一项目包含的质和量上争论不休,譬如,什么是适当的饮食标准?一个人冬天穿几件什么样的衣服才算是足以御寒了?等等。此外,除了上面列举的这些项目,还有没有其他需要纳入“菜篮子”的项目。譬如社会参与、个人嗜好应该不应该纳入?如果认为应该纳入,又会引出新的问题,什么是社会参与?看戏、看电影、听音乐会或出外旅游算不算?什么是个人嗜好?抽烟、喝酒、喝茶、或集邮、收藏、养宠物算不算?这里每一个问题又会引出许许多多的问题,到后来竟近似于“抬杠”,但又不能说反对意见没有道理。所以它虽然便于公众参与讨论,但几乎每一次这样的讨论总是很难得出一致的意见。最后,不得不由专家来作出最后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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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标准容易偏低
因为最后选择纳入“菜篮子”的总是最容易取得一致的项目,而有争议的项目往往会被搁置起来,所以,用市场菜篮法制定贫困线标准容易偏低。
这个毛病从最初的朗特里时代就存在,英国码头工人工会领袖贝文在一次对码头工人最低收入标准的调查会上,根据用市场菜篮法确定的标准,出外买了一些指定的食品:熏肉、鱼和面包,把它们送给在场的专家们,并问他们这是否足以满足一个不得不成天扛沉重的粮食袋子的工人的需要。
1979年,莱恩斯(Lynes)也毫不客气地批评英国的儿童维生预算标准简直是“吝啬到不人道的地步”。
莫泰基也对上述香港社区协会的“单身人士公共援助基本金额建议”提出了商榷,他指出在交通费、医疗费、文娱费等方面仍是不足的,根据他的计算还应补充170元,总数应达2061元。他还指出,“这样计算是否合理,当然也是见仁见智。
对于用于市场菜篮法测定的贫困标准往往偏低的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如果有针对性地采取补救措施可以改善市场菜篮法这方面的不足。雷恩(Rein)建议,将年龄、性别等因素纳入决定“菜篮子”内容的测量,以及以实际的市场价格来衡量预算需求,可以基本上解决标准偏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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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限制受助者的生活方式
市场菜篮法这种严格的清单式的计算,限制了受助者的生活方式,使他们的自由选择极少,从人权的角度看,这是不公平的。
参考文献唐钧.《中国城市居民贫困线研究》.第四章 常用方法之一:市场菜篮法.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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