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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FOE模式

什么是WFOE模式
所谓WFOE模式,指的是外资PE/VC在进入中国时,首先设立外商投资企业(WFOE),然后将注册资金结汇为人民币,再进行股权投资。
NTRODUCTION TO WFOE
The Wholly Foreign Owned Enterprise (WFOE) is a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wholly owned by the foreign investor(s). In China, WFOEs were originally conceived for encouraged manufacturing activities that were either export orientated or introduced advanced technology. However, with China's entry into the WTO, these conditions were gradually abolished and the WFOE is increasingly being used for service providers such as a variety of consulting and management services, software development and trading as well.
The registered capital of a Wholly Foreign Owned Enterprise (WFOE) should be subscribed and contributed solely by foreign investor(s). A WFOE does not include branches established in China by foreign enterprises and other foreign economic organizations. The Chinese Laws on WFOE do not have a clear definition of the term of "branches". The term of "branches" should include both the branch companies engaged in operational activities and representative offices, which are generally not engaged in direct business activities..
ADVANTAGES OF WFOE
The advantages of establishing a WFOE, compared with other types of enterprises, include, but not limited to:
(1) Independence and freedom to implement the worldwide strategies of its parent company without having to consider the involvement of the Chinese partner;
(2) Ability to formally carry out business rather than just function as a representative office and being able to issue invoices to their customers in RMB and receive revenues in RMB;
(3) Capability of converting RMB profits to US dollars for remittance to its parent company outside of China;
(4)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know-how and technology;
(5) No requirement for Import / Export license for its own products;
(6) Full control of human resources
(7) Greater efficiency in operations, management and future development.
BUSINESS SCOPE
One of the most important issues in WFOE application is business scope. Business scope needs to be defined and the WFOE can only conduct business within its approved business scope, which ultimately appears on the business license. Any amendments to the business scope require further application and approval. Inevitably, there is a negotiation with the approval authorities to approve as broad a business scope as is permitted.
With China's entry into WTO, more and more business is open to WFOE especially in Trading, Wholesale and Retail business.
TERMS AND TERMINATION
In China, terms of 15 to 30 years are typical for a manufacturing WFOE (although some may have a longer term). It is also possible to obtain extensions of the WFOE's duration. For projects in which the amount of investment is large, or the construction period is long and the return on investment low, projects producing sophisticated products using advanced or key technology provided by the foreign partner, or for projects producing internationally competitive products, the term of WFOE may be extended to 50 years. With special approval from the State Council, the term may be even longer than 50 years.
The WFOE may be terminated under certain conditions. For example, the inability of the WFOE to operate due to heavy losses, or in the occurrence of an event of force majeure, etc.
外商投资企业的基本特征
  外商投资企业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外商投资企业是外商直接投资举办的企业。直接投资是指投资者将资金投入企业,并不同程度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通过企业盈利分配获取投资收益的投资方法。其相对于间接投资而言,具有更大的稳定性。
  2.外商投资企业是吸引外国私人投资举办的企业。私人投资是指以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的名义进行的投资。它与政府的对外援助不同,具有民间技术合作的色彩。
  3.外商投资企业是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
  按照我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必须经中国政府批准并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后,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同时,也受中国法律的保护。
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
  根据我国有关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我国目前的外商投资企业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亦称股权式合营企业。它是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设在中国境内的,由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这种形式按照中外投资者的出资比例来确定投资者的风险、责任和利润分配,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十分明确,中外投资者多数愿意采取这种形式。这种形式多地应用于投资者多、技术强、合作时间长的项目。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亦称契约式合营企业。它是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设立在中国境内的,由双方通过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的企业。这种形式的特点是合作方式较为灵活,中方投资者可以无形资产等要素作为合作的条件,解决了我国企业投资资金缺乏的问题;允许外国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对外国投资者有较大的吸引力;在合作期满后,企业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方所有。
  (三)外资企业

  外资企业亦称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它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设在中国境内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但其不包括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这一形式的股权完全属于外国投资者,因而外国投资者愿意采用更加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带进一些通过合资形式也难以引进的技术,在国家不投入大量配套资金的情况下,可以扩大就业,增加税收。
  (四)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

  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简称外国股东)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简称中国股东),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中外股东共同持有公司股份的企业法人。
外商投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权利

  外商投资企业享有的权利主要表现在:
  1.生产经营计划权。外商投资企业有权在批准的合同范围内,自行制定企业的生产经营计划。
  2.资金筹措使用权。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向中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借款,也可以在中国境外借款,并有权按照规定支配使用企业自有资金。
  3.物资采购权。外商投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资,其有权自行决定在中国市场购买或者在国际市场购买。
  4.产品销售权。外商投资企业有权自行销售产品,中国政府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向国际市场销售产品。
  5.外汇收入使用权。外商投资企业有权按照法律规定使用外汇收入。外国投资者对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配的利润、其他合法收入以及企业终止时分得的资金可以依法汇往国外。
  6.劳动用工管理权。外商投资企业在遵守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前提下享有劳动用工管理自主权,但对职工的雇用和解雇、工资形式、工资标准、福利、劳动保险和奖惩措施等事项,应当依法通过订立合同加以规定。
  7.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权。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根据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自行确定企业内部机构的设立、调整和撤销,决定企业的人员编制。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义务

  外商投资企业在享有上述权利的同时,也必须承担以下义务:(1)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2)必须履行依法签定的协议、合同、章程;(3)必须依照中国税法的规定缴纳税款;(4)应接受中国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5)应承担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
  为了使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与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适应,并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2002年2月21日国务院发布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并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根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
  (一)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1)属于农业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业的;(2)属于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能够改进产品性能、提高企业技术经济效益或者生产国内生产能力不足的新设备、新材料的;(3)适应市场需求,能够提高产品档次、开拓新兴市场或者增加产品国际竞争能力的;(4)属于新技术、新设备,能够节约能源和原材料、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以及防止环境污染的;(5)能够发挥中西部地区的人力和资源优势,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优惠待遇外,从事投资额大、回收期长的能源、交通、城市基础设施(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铁路、公路、港口、机场、城市道路、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建设、经营的,经批准,可以扩大与其相关的经营范围。
  (二)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1)技术水平落后的;(2)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3)从事国家规定的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探、开采的;(4)属于国家逐步开放的产业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1)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2)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破坏自然资源或者损害人体健康的;(3)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的;(4)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5)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视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产品出口销售额占其销售总额70%以上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视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如何注册外商独资企业 外资独资的概况
  外资独资企业是完全由外方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以海外的法人或自然人(一个股东以上)均能注册。中国的外资企业是在鼓励生产型企业的基础上形成的,因为此类企业产品以出口为导向,并能引进先进技术。但是,随着中国加入WTO,这种情况有所改变,更多的服务性的外资企业成立了,很多咨询管理公司、软件发展公司及贸易公司(目前只限制在保税区)相继产生。
外资企业的优势
  从外商投资的角度看,建立外资企业的优势有:
  1、独立操控,容易管理,操作上、管理上、在未来的发展上都具有更高效率。
  2、享受三减两免优惠政策。
  3、有能力正式开展业务,而无须像办事处一样有诸多限制。
  4、向用户开人民币发票,并以人民币作为收入。
  5、用人民币利润转化成美元向境外母公司汇付。
  6、直接在中国雇佣员工。
  7、保护知识产权,专有技术。
外资独资的营业范围
  在中国所有行业的营业范围都是限定得十分严格、精确的。外资企业只能在其允许的营业范围内开展商业活动,此范围会在营业执照上标明。如需修改,要进行申请并取得批准。当然,需要与审批部门有一定的协商以授予较宽的营业范围。以咨询公司为例,其营业范围包括:投资咨询、国际经济咨询、贸易信息咨询、市场营销咨询、公司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等。
外资独资的管理
  外资企业有两级管理体系:董事会,外资企业的最高决策主体;总经理,负责日常公司管理。董事会成员一年至少开一次会议,董事会议由董事长主持。法定人数是董事成员的2/3。如董事无法参加会议,可以委任任何一人代表他参加投票。
外资独资的期限及终止
  在中国,一般一个生产型的外资企业典型的期限是15 年到30年(有可能会更长)。如果需要延长期限,经过申请也可以批准。如果投资额较大的项目,建设期限较长、投资回报率较低的项目,生产复杂产品,需要外方先进的关键技术的项目,还有生产具有国际性竞争力的项目,这些外资企业的期限可以延长至50年。通过国务院特别审批的个别项目,期限可以延长至50年以上。
外资企业在以下情况下终止,如,由于重大损失,无法继续维持经营、或出现不可抗力的情况等等。
办理外资独资需要提供的文件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 1份
  2、投资方的营业执照与开业证书
  3、两份银行资信证明原件,表明投资方的资信状况,需在6个月以内颁发的,有中英文对照
  4、外商投资者的董事会决议
  5、法人代表的护照复印件、2张照片,或香港身份证、准入通行证
  6、场地租赁合同正本1份
  7、投资方公司及董事的材料,如香港公司的周年申报表
  8、董事长及董事会成员的任命书
  9、拟办中国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
  10、企业登记授权委托书原件 1份
办理外资独资的程序
  接待—》准备名称及名称查询单—》办理名称查询及准备章程审批后续—》申报章程审批材料—》领取批复—》办理预赋代码—》打印批准证书—》准备工商登记手续—》提交工商登记手续—》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办理后期10个部门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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