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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谓损失

什么是社会净损失
  无谓损失又为社会净损失,是指由于市场未处于最优运行状态而引起的社会成本, 也就是当偏离竞争均衡时, 所损失的消费者剩余和生产者剩余。
  社会净损失是由于垄断、关税、配额、税收或其他扭曲等因素引起的生产者和消费者都得不到的那部分,使资源得不到最佳限度的分配。例如,当垄断企业抬高价格时,消费者将减少消费,这样将导致减少的数量中本来可以实现的消费者剩余都流向了社会,这种社会性损失,就是我们所说的社会净损失。
">编辑] 社会净损失的图解
   无谓损失(图1)
  在图1中, 均衡价格为 p0 , 均衡产量为 Q0。当产量为 Q0时, 消费者对增加一个单位产品的消费的评价(即价值) 严格等于生产者一产品的边际成本。如果由于某种原因, 消费者只消费了 Q * 的产品, 则他们增加消费一个单位产品的价值 p * , 就超过增加生产一个单位产品的边际成本 C * 。在需求曲线和成本曲线之间就有一个差距, 这一差距表示所失去的为社会创造价值的机会。图中的三角形表示当产量未能从 Q * 增加到 Q0时, 社会所失去的总价值。
">编辑]我国土地转用制度的社会净损失
  一、理想市场模型

  假设一个完全竞争的理想市场:土地需求者开发商与拥有完整产权的土地供给者农户直接交易。设开发商需求函数为P=f(Q),农户供给函数为P=g(Q)。在图1中以开发商需求曲线B E 和农户供给曲线DEo示意函数的单调性,两条曲线的交点决定了土地均衡价格Po和均衡交易量Qo.
无谓损失(图2)
  民具有自主的土地转让权,则当其他条件不变,而城市建设用地价格升高时,会有更多的农用地转为城市建设用地,即城市建设用地的供给量随着价格提高而增加。
  需求曲线向右下方倾斜:本文研究农用地转为城市建设用地的市场,可转用的农用地存在替代品,即二级土地市场上待转让、出租的土地。现实中存在很好的证明:“8.31大限”后,经营性用地只允许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引起通过征地出让的土地价格提高,于是一些开发商转而寻求另外的途径即通过替代性的二级市场获得土地,因此随着土地价格升高,其需求量减少。
  二、协议出让土地与社会净损失——C1、C2

  1.社会净损失C1
  协议出让土地时,地方政府或地方政府官员与某个开发商在屏蔽了市场竞争的情况下,经过双方的协商而议定的土地出让价格,通常表现为很低的协议价格。虽然现在规定经营性土地的出让实行招标挂、牌拍卖的程序,但是在有些地方,虚假招拍挂使土地出让价格实质上仍然是不公开的协议价格。
  协议出让土地的过程中,开发商是土地需求方,政府是垄断供给方,控制出让价格。但是,政府的垄断行为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垄断厂商。作者通过对开发商的访谈了解到,现行制度下的土地出让价格往往偏低于理想的完全竞争市场中开发商与农户之间议定的土地均衡市价,即P1   无谓损失(图3)
  这是已除去土地增值收益后的净损失。在实践中的表现是,开发商的收益无法弥补农民的损失。
  失去土地的农民得不到足够的补偿,生活面临困境,可能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
  2. 社会净损失C2,
  土地协议出让价格低于开发商的最高出价。假设A开发商对土地的评价高于B开发商;但是由于地方政府的优惠政策或者B开发商的寻租活动,使地方政府与B开发商以“合谋价格”进行交易。设A开发商需求函数P=f'(Q),政府供给函数为P=g'(Q)。
  P3   无谓损失(图4)
  在实际中表现为:将土地配置给那些低效利用
无谓损失(图5)
  土地的开发商所造成的资源浪费。这样的开发商往往没有能力实现土地的最高价值,他们将土地用于次优用途造成资源浪费;或者他们倒卖土地,将土地转让给没有“政府关系”的开发商,社会因此而承担了额外的交易成本。
无谓损失(图6)
  三、(招标、拍卖、挂牌)公开出让土地与社会损失C3

  经营性用地的出让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后,不再由开发商与地方政府协商确定土地出让价格,而是由各个开发商根据自己的收益成本出价,通常价高者得到土地,其出价就是土地公开出让的价格。在我国有些地区如部分沿海城市,招标、拍卖、挂牌公开出让土地程序的真实运行,排除了较低的协议出让价格,出现了很高的出让价格。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作为土地转用的“中间商”要承担交易成本,同时政府成本包含农户成本,因此政府边际成本高于农户边际成本。如图4所示,政府供给曲线在农户供给曲线上方,导致面积为E FG的社会福利净损失,用C3表示:
   无谓损失(图7)
  四、社会损失C4

  我国现行制度下,由于对失地农民极低的补偿而产生巨大的利润诱惑,开发商与政府官员常常勾结起来甚至不惜以暴力逼迫农民实现这种土地用途的转变。在这种情况下,农民的激烈抗争等行为导致了高昂的社会制度成本,已经发生的或者潜在的暴力冲突产生的损失Cd难以量化,而且社会矛盾的累积效应不可限量。
无谓损失(图8)
  五、社会净损失总计

  协议或虚假招拍挂低价出让土地时的社会净损失总计为:
  C =C1+ C2+C4
  公平招拍挂出让土地时的社会净损失总计为:
  C =C3+C4
参考文献
  1. ↑ 1.0 1.1 金碚.产业组织经济学.经济管理出版社,1999.10
  2. ↑ 邢明娟,卢有杰.我国土地转用制度的社会净损失.城市发展研究.2005年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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