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协议是指某人(出租人)将标的物的占有权或控制权(附带或不附带购买选择权)授予另一人(承租人)以换取租金或其他给付的协议。租赁必为有偿,若双方并未约定租金,仅约定一方将物交由他方无偿使用者即非租赁,而系借贷契约。
租赁协议的主要条款
租赁协议的主要条款有:
⒈租金。
⒉租赁的期限。
⒊租赁物的购买和交货条件。
⒋租赁物的灭失与损毁。
⒌保证金与违约条款。
⒍选择权条款。
⒎分租条款。
租赁协议和租赁资产证券化
租赁协议和租赁资产证券化是这样的一种证券化,其中的应收款来自一个或多个租赁协议和租赁资产。来自某个租赁协议和租赁资产组合的现金流可能有两类。一类现金流由在证券化开始时在该组合中的各租赁协议项下的应付款(租金)组成。这些现金流通常代表在一个已知期间内将要到期的、固定的或可以确定的现金数额。另一类现金流由在该组合内的初始的租赁协议届满时再处置该租赁资产所得的进款组成。这里说的“租赁协议”是对各类租赁合同,包括融资租赁合同和其它租赁合同的统称。这里说的“初始的”租赁协议,是指被证券化的这些租赁协议,不包括以这些租赁资产为标的物的此后又订立的租赁协议。这里说的“再处置”是指这些租赁资产的出售、由该承租人续租或再出租给另一承租人。
显然,租赁协议和租赁资产组合证券化,是租赁公司为了不断地取得购置租赁资产所需的资金,而进入资本市场进行有别于上述传统的筹资方式的一种债务融资手段。
租赁协议和租赁资产组合的证券化,涉及以下基本要素:
要有某个发起人,即某个拥有适宜于进行证券化的租赁协议及租赁资产组合(以下简称“组合”)的出租人。要有一个“不易破产”的专设实体。它的职能是为了筹集到收购该组合所需的资金,而以无论是对特定对象直接出售还是在资本市场上公开发售的方式,发行可以用来自这些组合的现金流来还本付息的证券。要设计出一种证券。该证券由该专设实体发行,其结构为该专设实体在这些组合中的直接权益,其形式为该专设实体的债务证券。这种证券将以某种价格出售,该价格主要取决于该组合的特性。要有某个服务者。它多半是出租人自己或是其附属机构,它将为该专设实体管理该组合以及收取和支付来自该组合的进款;在许多证券化中,现金管理的职责由某个单独的、独立的契约受托人或副代理人代表该专设实体证券的持有人的利益而承担。要设计出某种将该组合转让给该专设实体的方式。这种方式将把该专设实体以及该专设实体的证券的持有人同该出租人的破产隔绝开来,并将给予此种持有人以对于任何别的可能在该组合中主张权益的人而言的优先权。在需要时,可以对该转让作某种会计处理。所谓处理,就是将该组合中的租赁协议及租赁资产从该出租人的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中移出。在适当情况下的,需要对来自该组合的租赁付款以及/或者对该专设实体证券的付款的信誉或流动性进行信用增级。在多数情况下的,要有由一个或多个评级代理机构针对将被该专设实体发行的证券的信誉所作的信用评级。至少不能有将会对该债务证券的支付产生负面影响的任何不利的税收后果,以及,在某些情况下,还要设法转让与该组合有关的税收利益。在发售将由该专设实体发行的证券时,必需遵循任何适用的证券法律。在整个证券化的过程中,都必需遵循适用于该出租人以及/或者该证券的买入人的任何监管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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