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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性收入

什么是转移性收入
  转移性收入是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政府对个人收入转移的离退休金、失业救济金、赔偿等;单位对个人收入转移的辞退金、保险索赔、住房公积金、家庭间的赠送和赡养等。
居民转移性收入的构成
  居民转移性收入主要由以下几部分组成:“离退休金”、“价格补贴”、“赡养收入”、“赠送收入”、“亲友搭伙费”、“记账补贴”、“出售财物收入”、“其他”。
  其中,“离退休金”、“价格补贴”和“其他”(其中的“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部分)可视为是属于政府转移性的支付。
  (1)“离退休金”是居民转移性收入中的主要组成部分,从若干年份的统计年鉴来看,其所占份额在60%~70%之间。但由于支付对象的不同,“离退休金”又可分为“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金”和“国有、集体企业离退休金”两部分,其中,“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金”由国家财政对国家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进行支出,“国有、集体企业离退休金”由(国有、集体)企业对企业内部离退休职工进行转移性支付。如果考虑到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与政府财政的关系,“国有、集体企业离退休金”可视为间接性的政府转移性支出。事实上,在国家财政中尚有一部分支出用于补助国有、集体企业由于效益滑坡而无法支付其企业职工的离退休金。
  (2)“价格补贴”,从年鉴上的数据来看,主要是来自国家财政的“政策性补贴”中对城镇居民的“肉食品价格补贴”部分。
  (3)国家财政用于“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主要包括:“抚恤支出”、“离退休费”、“社会救济福利费”、“救灾支出”。
  除了上述的属于政府转移性支付的部分,剩余的“赡养收入”、“赠送收入”、“亲友搭伙费”、“记帐补贴”基本上是发生在居民家庭内部的收入转移。
">编辑]转移性收入对居民收入不平等的影响
  从两方面分析转移性收入对居民收入不平等的影响。首先,采用GE指数区域分解的方法,分别考察在包含转移性收入的居民人均纯收入和不包含转移性收入的居民人均纯收入两个样本数据集下,比较两者在总区域不平等(全国居民收入不平等)、农村区域内不平等(农村居民收入不平等)、城镇区域内不平等(城镇居民收入不平等)、以及农村—城镇区域间不平等(城乡居民收入不平等)的差别,从而分析转移性收入对居民收入不平等的影响。其次,采用GE指数收入来源分解方法,分析在总区域内各分项收入不平等对总收入不平等的贡献率,然后通过转移性收入和其他分项收入的比较,分析转移性收入对收入不平等的影响。
  (一)从区域分解角度的分析
  根据区域分解的方法,可将样本数据分为农村和城镇两组,由此,总区域不平等可分解为农村区域内的不平等、城镇区域内的不平等以及农村—城镇区域间的不平等(Zhang和Kanbur,1999;2000)。
  运用GE指数的计算方法及区域分解的方法,我们得到两组数据:包含转移性收入条件下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不平等(GE值)和不包含转移性收入条件下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不平等(GE值),分别列于表1和表2。比较上述两组数据,可以得到如下结论。

  (1)无论是考虑转移性收入因素,还是不考虑转移性收入因素对收入分配不平等的影响,我国居民收入不平等程度(总区域不平等)最大的是体现在农村—城镇区域间,再次是农村区域内,然后是城镇区域内。这一点也可用区域贡献率进行数字说明:[根据公式(2)中的贡献率计算方法]在包含转移性收入条件下,农村—城镇区域间不平等、农村区域内不平等、城镇区域内不平等对总区域不平等的贡献率分别(平均)为69.67%、24.78%、5.54%(各年的平均值);在不包含转移性收入条件下,相应的区域贡献率平均值则分别为60.47%、32.03%、15.38%。
  (2)在两组数据中,各区域的不平等曲线的变动轨迹以及变动的幅度基本上相同,这表明转移性收入并未能改善收入的不平等曲线,尤其是总区域的不平等曲线和农村—城镇区域间的不平等曲线,说明政府的转移性支付没能起到缓和收入分配不平等的作用。
  (3)从农村区域内和城镇区域内的不平等程度看,两组条件下的GE值比较相近,差异不大,但是总区域和农村—城镇区域间的两组条件下的GE值却相差较大。通过简单平均计算可发现,在包含转移性收入的条件下,农村区域内、城镇区域内、农村—城镇区域间及总区域的不平等程度(GE),要比不包含转移性收入条件下的收入不平等(GE)分别高出0.22%、-3.39%、48.97%、29.53%。这就是说,这种转移性收入尽管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城镇居民的收入不平等程度(降低的程度很有限,仅为3.39%),但却使农村区域内、总区域和农村—城镇区域间的不平等程度提高,尤其是明显提高了总区域和农村—城镇区域间的收入不平等程度,分别提高了29.53%和48.97%。
  (4)1998~2001年,总区域和农村—城镇区域间的GE指数出现加速上升,分别上升了30.83%和40.4%,农村区域内和城镇区域内的GE指数上升则相对微弱,分别上升了11.92%和7.21%。另外,由计算可得1998~2001年各区域贡献率的变化情况:1998年,农村—城镇区域间不平等、农村区域内不平等和城镇区域内不平等对总区域不平等的贡献率分别为68.13%、25.73%和6.14%;2001年,则分别为73.11%、21.53%、5.36%。在这4年中,农村—城镇区域间不平等对总区域不平等的贡献率逐年上升,农村区域贡献率、城镇区域贡献率则是逐年下降。可见,农村—城镇区域间的收入不平等不但构成了影响总区域不平等的主要因素,而且是1998~2000年期间总区域不平等出现明显上升趋势的主要因素。
  以上分析首先表明,我国居民收入不平等程度从不同区域角度考察的结果差异较大。其次,从1997年以后,我国居民的收入不平等问题出现了新的变化,无论是总区域、农村区域内、城镇区域内、还是农村—城镇区域间的GE指数都呈上升态势,其中,农村—城镇区域间不平等成为我国居民收入不平等程度上升的主导因素。再次,我国的转移性收入不仅没有使收入的不平等程度得到缓和,相反是加剧了农村—城镇区域间和总区域间的收入不平等程度,也就是说,是加剧了城乡之间和全国居民的收入不平等程度。
  (二)从收入来源分解角度的分析
  在上文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转移性收入在各区域对总收入不平等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对城镇—农村区域间的影响,进而影响了总区域的总收入不平等。因此,根据公式(3),接下来的部分,我们采用按收入来源进行分解的方法,分析1993~2000年期间影响总区域收入不平等变动的收入因素,尤其是转移性收入部分。
  为了使城镇和农村数据具有同一性和可比性,我们将样本中的收入来源分为:劳动收入、转移性收入和其他收入。其中,在城镇样本中,劳动收入只指工资性收入,其他收入则包括财产性收入和其他(年鉴中)未计收入;在农村样本中,劳动收入则包括工资性收入和家庭经营收入两部分,其他收入只指财产性收入。这样,样本集中总共有174个样本。
  表3列出了上述3项分项收入对总区域不平等的贡献率。根据图表中的相关数据和曲线中,可以得出:(1)从贡献率比重来看,在1993~2000年整个时间序列段中,劳动收入构成了总区域收入不平等的主要影响因素,而转移性收入和其他收入对收入不平等的贡献率则相对较低;(2)但是从贡献率的变动趋势看,结论却不同。这一期间的劳动收入贡献率呈单调下降趋势,而转移性收入和其他收入的贡献率却呈上升态势,转移性收入的上升态势尤其显著。转移性收入的贡献率从1993年的21.1%,增长到2001年的32.27%,增幅近52.94%,而与工资性收入的贡献率差距则从1993年的3.2:1,缩小到1.6:1。尤其是1997年以后,转移性收入贡献率的上升速度明显加快,这段时间恰好与农村—城镇区域间的收入不平等和总区域间的收入不平等出现新的上升趋势的时间段相吻合。这表明,1997年以后我国农村—城镇区域间收入不平等,进而导致的总区域收入不平等程度的加剧,与转移性收入的不平等程度上升密切相关。

  进一步的分析和政策启示
  首先,转移性收入之所以没能起到降低城镇区域内收入不平等和农村区域内收入不平等的作用,一定程度上与各地区的转移性收入取决于地方的财政状况有关。由于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地方财政的差距也比较大,因此,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地方财政相对充裕,居民人均转移性收入就比较高,反之则相反。以2001年的样本数据为例,在农村居民人均转移性收入中,最高的是福建省,人均为270.07元,最低的是新疆,人均 21.22元,两者相差近12.7倍。在城镇居民的人均转移性收入中,最高的是上海市,人均达4791.53元,最低的是山东省,人均为918.25元,两者相差近5.2倍。
  其次,转移性收入之所以加剧农村—城镇区域间的收入不平等,进而导致总区域的收入不平等,其原因除了各省市地区的财政状况差异所造成的转移支付差异外,根本原因在于城乡分割的,或者说歧视性的收入再分配制度。实践表明,由于长期存在的城乡分割局面,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在政府转移性支付的分享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别。农村居民往往享受不到城镇居民在就业、教育、住房、医疗等方面的待遇。农村居民收入中一部分来自于国家财政的转移收入,仅仅是极少数在全民或集体单位就业的职工所享有的由国家支付的一部分抚恤金、困难补助和救济金等(国家统计局农调总队课题组,1995)。这种将户籍身份和所有制特征作为能否获得政府转移性支付的制度,是加剧城乡居民收入不平等的重要制度障碍。在整个农村—城镇样本范围内,(2001年)人均转移性收入最高的是上海地区的城镇居民转移性收入,人均为4791.53元,最低的是新疆自治区的农村居民转移性收入,人均仅为21.22元,两者相差近226倍。远远超过农村内12.7倍、城镇内5.2倍的最高比率。
  此外,从收入来源分解的分析中,我们揭示了转移性收入对不平等贡献率的变化,是导致90年代后期我国城乡居民收入不平等程度加剧的重要原因。实际上,分项收入对收入不平等贡献率的变化在很大程度上要受居民收入结构变化的影响。表4描述了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人均转移性收入占人均纯收入的比重的变化。城镇居民人均转移性收入占人均纯收入的比重从1996年开始显著上升,由1996年的16.71%上升到2001年的23.57%,增幅达41.05%。表明政府对城镇居民转移支付力度的加强,有效地改变了城镇居民的收入结构。而农村居民的人均转移性收入比重基本上未随时间变动而变动。因此,城镇居民人均转移性收入比重与农村居民转移性收入比重的差距由1996年的4.5倍增加到2001年的6.5倍,这导致了人均转移性收入对农村—城镇区域间居民收入不平等贡献率的上升,从而导致对总区域范围内居民收入不平等贡献率的上升。
  概括起来,转移性收入对我国居民收入不平等问题的影响主要是来自两个方面:一是省、市自治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所导致的转移性收入支付的差异;二是城乡分割的收入再分配制度导致的城乡转移性收入分配的不平等,即城镇居民能享受到较多的政府转移性支付,而广大农民则基本上享受不到政府的转移性支付。
  要改变这种状况,一是要加强政府转移支付的力度,尤其是要加强中央财政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以不断缩小东西部地区的居民收入水平差异;二是要彻底消除城乡分割的收入再分配制度,调整国民收入的再分配结构,加大政府对农村居民的转移支付力度,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使农村居民能与城镇居民一样,享受相同的政府转移支付待遇。
参考文献
  1. ↑ 黄祖辉、王敏、万广华.我国居民收入不平等问题:基于转移性收入角度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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