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排他性是指在技术上不可能将拒绝为它支付费用的个人或厂商排除在公共物品或服务的受益范围之外。也可以说,公共物品或服务不能因为拒绝付款的个人或厂商而停止,任何人也都不能用拒绝付款的办法来把自己所不喜欢的公共物品或服务排除在其享用范围之外。
由于公共产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使其不能像私人产品一样生产和供给,一般只能无偿提供。通常,公共产品是由公共开支安排生产的。当然,并非所有由公共开支所生产的产品都是公共产品,也并非只有政府才提供公共产品。例如,邮政可能仅仅由公共开支维持,但由于邮政业务既不具有非竞争性,又不具有非排他性,因此并不是公共产品;同时,除政府以外某些社会团体也可以提供公共产品。
非排他性内涵的扩展
(1)没必要排他。当增加一个消费者未造成供给成本增加,不会对其他消费者的效用产生影响,这时就没有必要排斥不付费的消费者。
(2)排他成本太高。这和经典意义上的非排他性相同,一旦公共产品供给出来,难以排斥其他消费者“搭便车”,排他成本太高以至排他是低效的,甚至由于解决排他技术问题的成本太高导致难以从技术上做到排他。
(3)不应该排他。即使物品具有竞争性质,但从社会公平、道德伦理考虑不应该排他;或由于多增加消费者没有增加任何成本,排他造成总体效益的损失较小,在效率上不应该排他。
非排他性的特点
1.物品的非排他性是历史的、不断变化的。同物品的竞争性一样,物品的非排他性也是不断改变的。
(1)由于要素相对价值的变化,导致物品竞争性程度发生变化,从而也会导致排他性程度发生变化;原本不值得排他的物品变得值得排他,没必要排他的物品变得有必要排他。
(2)由于技术的进步,降低了排他的技术成本,使原来不可能排他的变为可能。
(3)由于社会伦理价值观的变化,导致不应该排他的物品范围发生变化。如社会不断发展可能造成伦理道德标准提高,产生很多福利性公共产品。
2.非排他性导致物品的共用性。从消费者的角度看,一个物品是不是私人产品主要是看对该物品是否拥有完整的产权,一个人只要能够有效、方便地排斥其他人的使用,这一物品对这个人来说就是私人产品;相反,如果不能将其他人排斥在消费之外,即便支付了价格,也不会将该产品当作私人产品,至少可以看作准公共产品。所以,物品是否具有消费上排他性决定了物品是由个人使用还是由一些人共同使用,非排他性与共用性是一致的(闫龙飞,2006)。必须存在非排他性或者局部的非排他性,才能使物品共用。相反,非竞争性却和共用性没有必然的联系,即使物品具有很高的竞争性,只需增加成本同样可以使很多的消费者共用,比如自然资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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