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外部性是指某个经济实体的行为使他人受益(正外部性)或受损(负外部效应),却不会因之得到补偿或付出代价。由于外部性的存在,社会收益或成本大大高于行为者的个体收益或成本。因此外部效应很强的领域,市场机制(价格信号)就不可能对社会资源进行有效地分配。单靠市场中的自愿交易,经济的外部性无法被内在化。只有站在单个人之上国家出面干预时,经济的外部性才可能被内在化。
外部性最早是由英国经济学家马歇尔在其经典著作《经济学原理》一书中提出的,迄今已有近110多年的时间了。所谓外部性,也称外在效应或溢出效应,是指一个人或一个企业的活动对其他人或其他企业的外部影响,这种影响并不是在有关各方以价格为基础的交换中发生的,因此,其影响是外在的。更确切地说,外部经济效果是一个经济主体的行为对另一个经济主体的福利所产生的效果,而这种效果很难从货币或市场交易中反映出来。
经济外部性的特点
经济外部性有以下特点:外部性是一种人为的活动,非人为事件造成的影响,无论它给人类带来的是损失还是收益,都不能被看作是外部性;外部性应该是在某项活动的主要目的以外派生出来的影响;外部性是不同经济个体之间的一种非市场联系(或影响),这种联系往往并非有关方面自愿协商的结果,或者说非一致同意而产生的一种结果;外部性有正有负或为零;外部性包括对生态环境等与社会福利有关的一切生物与非生物的影响。
">编辑]经济外部性的类型
经济外部性分为正外部性 (positive externality) 和负外部性 (negative externality)。正外部性是某个经济行为个体的活动使他人或社会受益,而受益者无须花费代价,负外部性是某个经济行为个体的活动使他人或社会受损,而造成外部不经济的人却没有为此承担成本。
(一)正外部性
正外部性是无偿给他人带来收益的外部性。我们把能够给他人带来无偿收益的产品称为正外部性的产品。这种产品在经济学家们看来大多具有两个特点:第一个特点是对它的使用能够产生当事人不能全部享有的收益,即额外收益性。导致正外部性的制造者不能全部享有收益的原因很多,我们认为主要是下列因素导致额外收益:一是消费的非竞争性,有些产品在进行消费时,增加一个人对它的分享,并不导致该产品的生产成本上升,如技术发明、公共教育。生产成本和消费成本的非对称性,使排他的成本上升,甚至不可能;二是产品的易复制性,有些产品一经生产出来以后,其传递和复制成本相对于其生产成本来说非常小,每一个该产品的消费者都可能成为该产品供给者的竞争对手。这就使一些本来由生产者享有的收益被他人享有。典型的例子就是信息。这几年地下非法光盘生产线的屡禁不止就说明了这个问题。这两个因素又可归结到一点:排他性消费成本太高,收益不得不由他人享有一部分。
正外部性产品的第二个特点是这种产品在私有市场上供给不足,即供给不足性。因为理性的个人或厂商在其行为产生的收益无法被其有效地全部享有,且生产正外部性产品的成本也并不因此而减少的情况下,没有足够的动力对正外部性产品进行投资,生产的边际成本大大高于边际收益,由此造成整个社会中正外部性产品的供给低于需求。“搭便车”行为也导致正外部性产品的供给不足。由于正外部性产品具有消费的非排他性,理性的个人都希望在他人生产出这种产品以后,无偿地进行使用和消费,而不去考虑自行供给。这也更加剧了正外部性产品的供给不足。
然而,正外部性的存在提高了社会收益。它是在不降低外部性制造者效用水平的同时,提高了他人的效用水平。尽管这种提高是非自愿的,但它是一种帕累托改进,符合效率原则。社会的进步在很大程度上要归功于正外部性,如技术进步、公共产品等都是促进社会进步的主要因素。因此要改变正外部性产品供给不足的状况,要对它的供给实行激励。
激励针对正外部性产品具有的特点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一是法定正外部性的制造者享有收益垄断权,以加强该类产品消费和使用的排他性,如专利制度;二是实行消费收费制度,规定消费该类产品须交纳一定的费用,如公共教育中的收费;三是由政府代替私人供给该类产品,如国防;四是宣布以营利为目的获得和复制他人产品为非法,如打击盗版行为。这些措施和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扭转了正外部性产品供给不足的局面。但要说明的是:一是这些措施或制度是针对不同的正外部性产品提出的,它们之间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可相互替代的;二是激励的目标只是缩小供给正外部性产品的私人边际成本和社会边际收益之间的差距,但不是使之完全相等。这不仅在技术上不可能,也有违激励的初衷。激励是在为私人供给正外部性产品提供足够动力的同时,尽可能多地保留社会收益;三是激励措施的有效性,不仅取决于规则的制定,还取决于度量成本或收益的技术水平的提高程度。度量技术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供给水平,因此不能迷信规则;最后,激励是对市场规律的应用,但同时也是一种扭曲。因此,激励在产生预期效果的同时,必定会产生一些不利于效率的结果。在最大限度地促进效率的同时,尽可能地消除所产生的效率障碍,将是激励制度或措施的主题。
(二)负外部性
负外部性即未经他人同意施加给他人额外成本的外部性。负外部性在提高外部性制造者效用水平的同时,却降低了相关人的效用水平,给他人带来了损害。它使构筑完全竞争模型的厂商利润最大化行为和消费者效用最大化行为产生偏差,远离了社会所要求的效率目标。与正外部性相比,负外部性的存在范围要大得多,存在着供给过剩的现象。正外部性只来源于正外部性产品,而负外部性不仅产生于对权利或物品的不正当使用,即使正当使用也会产生外部性,尤其是权利重叠导致的不相容使用问题。这正说明了在一定程度上负外部性是不可避免的,是人们不得不接受的一个事实。正因如此,负外部性更能引起包括法学家、经济学家在内的人们的重视。经济学家通常将外部性默认为负外部性,就说明了这点。
消除负外部性的总方向是使外部性内部化。但内部化的途径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科斯通过科斯定理指出产权具有相互性,不能因为外部性的存在,就一定规定要由负外部性的制造者来承担责任。他认为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选择合适的制度安排来解决负外部性。尽管负外部性的制造者给他人带来了成本,但他人效用水平的下降幅度不一定就比负外部性制造者带来的社会福利总水平的提高幅度要大。关键在于二者的比较。他说:“管制的目标并不是消除烟尘污染,而是保证烟尘污染的最合理数额,这就是产值最大化的数额”(注:罗纳德·科斯:《企业、市场与法律》,第121页。)。并认为赋予当事人进行谈判的权利,通过自愿交易解决负外部性,比直接规定一方承担责任更符合效率原则。
然而,科斯所提出的明晰产权、就负外部性进行谈判的观点却因负外部性种类的不同而有不同的命运(前面已经提到了对科斯的批评)。根据负外部性所涉及到的受害者数目的多少,可以将负外部性划分为公害和私害两种。公害是涉及人数众多的负外部性,如污染。私害是涉及人数少(通常为一人)的负外部性。罗伯特·考特和托马斯·尤伦在区分了公害和私害之后,提出了对科斯定理的修正意见。他们认为对公害不宜采取促使当事人进行谈判的禁令制度,而应采取损失赔偿制度;对私害则应发布禁令以促使当事人进行谈判。也就是说在出现负外部性的地方,法院应以双方在解决争端中合作的能力为基础选择适用禁令制度和损失赔偿制度。由于公害所涉及的人数众多,当事人之间的信息传递障碍和“搭便车”的阻碍,将使谈判的成本太高,以至不能合作。此时就应由法院根据“假思的市场分析”,推断当事人进行合作的谈判价格,以此作为负外部性制造者负担的损失赔偿额,达到恢复效率的目的,而私害涉及的人少,关系相对简单,谈判合作基本不存在障碍,就可以通过禁令赋予受害者与负外部性制造者相对的产权,如针对空气污染的空气清洁权,然后由双方进行谈判,根据各自的成本和收益交易这项产权,达到效率目标(注:参见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法和经济学》。)。
但波斯纳提出人数较少并不是交易成本较小的充分条件,双边垄断的存在同样可以导致较高的交易成本。所以要具体判断交易成本的高低,然后再决定所要采取的措施(注:理查德·A·波斯纳,1997:《法律的经济分析》(上册),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中译本。)。
法学家同样关注负外部性的内部化。法律对因负外部性而形成的社会关系的调整,已经自成体系。但法律始终是一个表象,它最终要依赖于对其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理解程度。而包括经济理论在内的各种理论正是提供了理解社会现实的基础。所以法律须吸收各种经济理论作为支持,才能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法律和经济理论在外部性问题上的有机结合才刚刚开始,有着很大发展前景。
相关条目外部性理论参考文献
- ↑ 魏建、黄少安.经济外部性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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