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虚拟资产,是指已经发生的费用或损失,但由于企业缺乏承受能力而暂时挂列为待摊费用、递延资产、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和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等资产项目。
利用虚拟资产作为“蓄水池”,不及时确认、少摊销或不摊销已经发生的费用和损失,也是上市公司粉饰会计报表的惯用手法。它们的借口包括权责发生制、配比原则、地方财政部门的批示等。
虚拟资产的构成
虚拟资产是企业资产的特殊组成部分,是持续经营的会计假设前提的产物。从本质上说,虚拟资产并不是资产,而是企业已经发生的费用或损失,按照权责发生制和会计配比的要求,暂时作为资产进行核算的部分。
它具体包括两个部分:
一部分是直观的虚拟资产,它包括待摊费用。长期待摊费用和待处理财产损失等,这部分虚拟资产可以从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中一目了然,其中待处理财产损失在实行新的企业会计制度后已从年度资产负债表中剔除;
另一部分是隐含的虚拟资产,即企业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相背离的部分,如应收账款中的坏账、报废和滞销的存货、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的历史成本与公允价值的差额等等,这部分虚拟资产在1998年《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中要求将其作为坏账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跌价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等项目反映,作为各项资产价值的备抵项目,从企业的资产总额中加以剔除,而新的企业会计制度实行以后更是将它扩展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委托贷款减值准备等,当然这种计提属于会计职业判断的范畴,有可能出现偏差,只有在企业资产重组或破产清算时才能最终得到验证。
由此可见,虚拟资产的特点集中体现在一个“虚”字上,由于它的界定需要参与会计人员的主观判断,而且受益和分摊的期限也难以精确估算,因此往往成为上市公司用以调节利润、粉饰会计报表的一种工具。例如,"ST中华"由于1999年末高达3.66亿元的巨额海外债务重组收益,当年每股收益高达0.417元,俨然成了一只“绩优股”。但是,分析其财务报告可以发现:在该公司27.2亿元总资产中,应收账款净额高达13.88亿元,所占比例为 51%。而应收账款净额中三年以上账龄的达8.8亿元,其中包括了对大股东香港大环自行车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5.22亿元,后者当时因担保责任已在香港被法院判处清盘,因此该笔款项极有可能无法收回。此外,公司存货净额高达2.4亿元,其他长期应收款2800万元,待摊费用1132万元,长期待摊费用 1625万元,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561万元。剔除上述虚拟资产后,公司总资产约为18亿元左右,而其净资产早已为负值。通过上述分析,可以认为该公司财务风险极大,其年报利润中所含的水分也可能较多。果然,2000年中期,该公司再度出现亏损。一般而言,利润及其构成是投资者最为关心的财务信息,但是虚拟资产的大量存在意味着即使企业利润较高,人为调节的可能性却极大,同时往往预示企业的经营状况与财务状况欠佳等,因此对上市公司虚拟资产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
虚拟资产作为资产的原因
“虚拟资产”之所以列作资产项目,是因为它完全符合资产的含义。
首先,“虚拟资产”项目的产权归属本企业,为企业所拥有。
其次,“虚拟资产”能以货币加以计量,因为它是企业已经实际发生的费用或损失。
再次,“虚拟资产”具备“经济资源”之属性特征。
因为在企业持续经营的条件下,将企业已经实际发生的费用或损失列作待摊、递延等“虚拟资产”项目,嗣后在持续经营期间按一定方法分期摊销转作费用时,抵减了该期间的利润,并相应抵减了应交的所得税,这就是“虚拟资产”的抵税作用,实质上也就是它为企业带来的未来经济效益。虚拟资产的上述三个特征,足以说明其在持续经营前提下完全具备资产的确认条件,应当确认为资产项目。
虚拟资产弊端的克服
现实情况是,企业往往利用虚拟资产账户作为“蓄水池”,不及时确认、少摊或不摊销已经发生的费用和损失,这已经成为一些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粉饰会计报表、虚盈实亏、假盈直亏的惯用手法。但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我们并不能因为上述弊端的存在而否定虚拟资产项目的客观存在,因为出现虚假会计信息总的症结在于企业出于自身目的而不及时、合理地将其摊销或转销。
克服“虚拟资产”会计核算中可能出现的弊端,关键在于合理的制度安排;首先,应当根据支出的性质,合理确定“虚拟资产”的确认标准,即界定某项支出能否列出待摊、递延等虚拟资产项目的条件;其次,根据受益时间的长短,合理确定各项虚拟资产的摊销期限或转销时限。现实中一些企业相关会计信息的虚假问题,皆出自这两个方面。因此,把握好这两条,则必能杜绝相关的信息虚假问题。
虚拟资产的评估
基于业绩考核、获取信贷资金、发行股票等目的,经营成果粉饰一般以利润最大化、利润均衡化的形式出现。基于纳税和推卸责任等目的,经营成果粉饰一般以利润最小化和利润清洗的形式出现。就我国上市公司而言,危害性最大的是制造利润最大化的假象,即所谓虚盈实亏,隐瞒负债。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产权变动、进行股份制改组等产权交易(重组)事项,均应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对相关的资产价值依法进行评定、估算,出具合法有效的评估报告,这就是资产评估。从我国现行有关评估标准、规范来看,其一方面将企业产权变动、股份制改组等产权交易(重组)目的作为立项评估的法定要求,另一方面,在评估标准、规范中又忽略“持续经营”假设的存在,忽略了产权交易(重组)前后“会计主体”内涵所发生的实质性变化,并由此导致资产评估缺乏可供遵循的资产确认条件或判断标准。所以,资产评估应审慎对待虚拟资产项目。
首先,为股份制改组目的而进行的资产评估,一般均是对改制前企业的整体评估,即评定整体企业的净资产价值,包括企业各项有形和无形资产。由于改制后的股份制企业已成为多元投资主体的股份公司或有限公司,相对于改制企业单一的投资人而言,企业的产权关系在质和量两方面均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因此,它们是两种产权持有者完全不同的经济实体,试图从企业改制后生产经营活动中“不中断”这一表面现象来判定企业“持续经营”的存续,是站不住脚的。因此,企业股份制改组实务中将“虚拟资产”项目纳入企业整体资产评估范围的做法是毫无根据的。因为,这些“资产”项目毫无价值可言,只能作价为“零”处理。
其次,为企业产权交易目的而进行的资产评估,既可能涉及整体评估(如产权转让时),也可能是单项资产评估(如对外进行股权投资时)。在整体评估情况下,对“虚拟资产”项目的处理方法已如上述。在单项资产评估情况下,“虚拟资产”项目也是不能纳入评估范围的。因为出于产权交易目的,如对外投资时,企业投出资产的形态可以是货币资金,也可以存货、固定资产等非货币性的实物资产,还可以是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但是,诸如待摊费用、递延资产、待处理固定(流动)资产损失等费用或损失,是企业的 “虚”资产;更为重要的是,这些虚拟资产存续的唯一基础是企业持续经营,而在产权交易情形下,持续经营已不复存在,因此不能将虚拟资产延续至投资企业去摊销受益。所以,在单项资产评估情况下,虚拟资产项目也是没有价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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