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损失(Loan Loss)
- 1什么是贷款损失
- 2贷款损失的产生
- 3贷款损失的计算
- 4贷款损失的控制与处理
- 5贷款损失的挽回
- 6相关条目
什么是贷款损失 编辑本段
贷款损失是指信贷资产实际回收金额低于账面金额的损失。
贷款损失的产生 编辑本段
贷款损失的产生是与贷款的不履约分不开的。所谓贷款的不履约是指借款人不能按贷款协议所规定的日期和金额归还银行贷款。
在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中发生贷款不履约是非常正常的现象,可以说,贷款的不履约和贷款损失是商业银行贷款业务的一项“副产品”。商业银行贷款发生损失有很多种原因,有商业银行自身的原因,有借款人的原因;有主观的原因,也有客观的原因。有些贷款损失是可以预防和控制的,有些则是不可预防和控制的。商业银行可以控制的因素主要有:信贷政策、信贷结构、授信标准、贷款检查等。商业银行不可控制的因素有: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借款人经营环境的变化、意外事件的发生等。商业银行在贷款过程中,要尽力对那些可以控制的因素进行细致和准确的预测,建立可行的贷款标准,并对那些不可控因素进行一定的估计。在本章的最前面,介绍了贷款风险产生的内生变量和外生变量,实际上,外生变量就是这里的不可控因素,而内生因素就是这里的可控因素,很明显,商业银行贷款管理的重点应该是在可控的因素这个方面。
商业银行贷款发生损失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1.借款人的管理水平
多数企业的倒闭是管理不善所造成的。如果管理人员的知识缺乏必要的深度和广度,如果借款人在财务计划和会计体制存在较大的问题,如果借款人的主要管理者滥用职权,等等,都会造成借款人经营管理水平的低下,从而造成贷款偿还的困难。
2.借款人缺乏创业资本
某些企业在开业不久就会因为创业资本不足而陷入困境。当管理者对某一项投资机会的获利能力估计过高,而实际情况一旦与其预期相悖时,或者管理者意识到投资收益没有预想的那么好时,小企业的创业资本也许已经被耗尽了,该借款人也就无力偿还商业银行的贷款。
3.债务比率过高
如果一家企业有大量的未偿还债务,那么该企业的财务杠杆比率就高。如果出现不利于借款人经营环境时,过高的财务杠杆会使借款人承担过高的利息负担,而如果该借款人的固定成本过高,从而不可能及时大幅度地减少总成本时,该借款人就会发生大量的亏损,从而贷款偿还能力下降。
4.销售增长过快
按理来讲,销售的快速增加,对于企业是有利的。但银行的管理者必须从这一现象中发现某种潜在的危险。当借款人的销售额快速增加时,存货的周转速度会下降,而且如果借款人是通过向风险较高的客户出售商品,那么借款人的应收帐款就会增加,应收帐款的回收速度也会放慢。借款人在增加销售的同时,各种间接费用也会增加,包括退货和削价的商品增加。如果呆帐和其他间接费用增加,超过了借款人销售收入的增加,那么借款人的净收益会下降。如果商业银行的管理者及时发现了这一问题,他就应该向借款人发出警告,并迫使借款人收回货款,控制存货水平。
5.竞争激烈
如果借款人要在竞争中保持一定的位置,必须不断地推出新产品,并改进其服务水平。如果借款人不能适应竞争环境,必然被竞争的潮流所淘汰,它被淘汰的结果是商业银行的贷款要遭受损失。
6.经济不景气
宏观经济环境是影响商业银行贷款损失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在经济环境不好的时候,就会有较多的借款人由于收益水平的下降而无力偿还债务。
7.商业银行的贷款策略
不同的商业银行的贷款策略是不同的。有些商业银行为了追求更多的收益,采取了较为冒进的贷款策略;而有些商业银行采取的是谨慎的贷款政策,追求的可靠的收益,因此,前者发生贷款损失的可能性必然高于后者。因此,商业银行要降低贷款损失,调整贷款策略是很重要的。
8.商业银行的管理水平
借款人的管理水平会影响借款人的收益与经营的成败,同样,商业银行的管理水平也会影响商业银行的贷款损失和经营的成败。掌握贷款风险的控制方法和手段,是商业银行提高管理水平,控制贷款损失的必要条件。
贷款损失的计算 编辑本段
贷款损失的计算,是小额信贷机构管理中重要的一个部分,也是最基本的管理内容之一。为了准确地反映出一个小额信贷机构的财务绩效,必须确定其资产中有多少产生收益,而又有多少不能回收。这一工作,通过对贷款业务量的质量考核、建立贷款损失储备金、以及定期注销贷款来进行。
由于希望尽可能低地反映其成本,并且不想承认(向捐赠者或其他人)其发放的贷款没有收益,许多小额信贷机构不愿意安排贷款损失储备金。另外,由于他们认为如果注销一笔贷款,所有回收该贷款的努力都将付之东流,因此许多小额信贷机构选择在账目上保持不良贷款。起初小额信贷机构也许在避免贷款损失的计算,但是,随着其不断成熟以及其指数增长的减慢,有关问题将变得更加明显。账面上所反映的贷款只有一点,或者没有补偿资金平衡表上高估资产的作用,导致低于预期值的资产收益。进一步分析,对一个时间段贷款损失的准确计算将使小额信贷机构在一个时期避免过去若干年发放的贷款的更大损失(和成本的持续增长)。贷款损失的记录必须与该贷款发放的时间段紧密联结。
为了准确地计算贷款损失,所要做的第一步工作是确定贷款业务的质量。参见表1“贷款报告”。
表1 贷款报告样本
贷款数 | 1995年 | 1994年 | 1993年 |
当期发放的全部贷款额 | 100000 | 130000 | 88000 |
当期发放的全部贷款数量 | 1600 | 1300 | 1100 |
主动借款者的贷款数量(期末) | 1800 | 1550 | 1320 |
未付贷款(期末) | 84000 | 70000 | 52000 |
平均未付贷款余额 | 75000 | 61000 | 45000 |
拖延偿付额(期末) | 7000 | 9000 | 10000 |
拖延的未付贷款余额 | 18000 | 20000 | 20000 |
当期注销贷款额 | 500 | 3000 | 0 |
平均首期贷款规模 | 100 | 100 | 80 |
平均贷款期(月) | 12 | 12 | 12 |
当期贷款办事员数量 | 6 | 6 | 4 |
贷款报告。对一个小额信贷机构来说,其最重要的监测工具之一是贷款资产报告,它提供了有关贷款资产的质量和贷款规模的信息。由于贷款资产通常是小额信贷机构最大的资产,因此,作为主要的产生收益的资产,贷款资产准确和及时的报告对一个小额信贷机构的财务管理是十分关键的。
未偿付的贷款资产指的是未偿还的贷款本金数额。预期的利息通常不作为资产的一部分。
未偿还的本金对小额信贷机构来说是资产的一部分,利息构成小额信贷机构的收入,记为资产收益。
应当注意,当其贷款被拖欠时(特别是小额信贷机构按照英国的会计标准运行时),或者当贷款期限已到,而未偿还余额还有时,一些小型信贷机构会将其预期利息收入计算为资本(在资产乎衡表是记为资产),根据本手册的目的,我们假定贷款利息在未收付之前不记为资产。但是,在把利息记为收入记为资本的小额信贷机构中工作的读者必须意识到,这将导致小额信贷机构的资产高于未将利息记为资本的情况,并且影响到贷款偿还的会计记账方式。
当贷款得到偿还后,如果贷款利息被记为资本,利息收入将作为收入的增加而计入收入报表,本金的偿还将作为拖欠贷款(资产)的减少而计入资产平衡表。
当贷款获得偿还时,如果利息未计入资本,利息收入作为收入的增加计入收入报表,而偿还的本金作为未偿还贷款(资产)的减少计入资产平衡表。对将利息资本化的小额信贷机构来说,由于利息收入在贷款发放时已经计入收入报表,因此,全部贷款偿还的数量应作为贷款资产的减少而计入。
“拖欠贷款偿还额”和“拖欠贷款余额”指的是已经到期但未偿还的贷款。“拖欠贷款偿还额”只包括到期而未偿还的贷款额,而“拖欠贷款余额”则包括未偿还的所有贷款额,包括未到期的贷款额和拖欠的贷款额。这通常称为“贷款资产风险”。
需要注意的是,“拖延贷款”、“后付贷款”、“超期贷款”、“过期贷款”、“拖欠贷款”以及“未履行贷款”等术语是经常交互使用的。一般来说,“拖延、超期、后付”的贷款已经到期,但未偿还。这些贷款同样指的是拖欠贷款(即贷款已经拖欠,意味着有一定数量的贷款额还欠着——拖延、超期、过期——而且没有偿还)。“未履行贷款”同样指的是拖欠贷款,但是通常指已经或准备注销的贷款。只有极小希望能够回收的贷款通常称为未履行贷款。
一些小额信贷机构把到期时未偿还的贷款确定为拖欠贷款。但是,许多贷款能够在到期日后的几天内得到偿还,另外一些小额许多机构允许有一千短的贷款延期偿还期,除非过期一到两周,或者整个偿还期已过,否则不将一个贷款视为拖欠贷款。
一些小型信贷机构未考虑贷款拖欠的时间,而更多地把贷款未能履行的可能性建立在贷款本身——换句话说,这些机构在贷款期结束时即把该贷款视为过期贷款,而不是在一定的还款宽限期后贷款仍未收回时将该贷款视为拖欠贷款。任何一笔存在拖欠数额的贷款,基于其拖欠的天数视为拖欠贷款。
小型信贷机构同样必须确定是否将有一定数量的拖欠(贷款风险)的全部未偿付贷款余额视为拖欠贷款,或者,仅仅将已经过期并且为收回的贷款视为拖欠贷款。一般来说,小型信贷机构应当把全部未偿付的数量视为拖欠贷款,因为这些贷款处于风险之中(即:如果一个借贷人未能偿付一部分贷款,他或她可能不能偿付更多的贷款,或者干脆停止贷款的偿还)。
当一笔拖欠贷款回收的机会变为最小时,该贷款转变为不能履行贷款。未能履行的贷款导致贷款的注销。注销的决定应该在经过一段时间、贷款仍然未能偿付后作出。注销一笔贷款以及贷款注销时机的决定取决于小型信贷机构的政策。一些小型信贷机构选择相对较快地注销贷款,以便其资产平衡表不反映出无价值资产。另外一些小型信贷机构则选择在经过了很长时间,贷款回收的可能性微乎其微时,才注销贷款。不管贷款的注销发生在什么时候,重要的是,任何一个小型信贷机构都应有适当数量的贷款损失准备金(随后讨论),以便记录在资产平衡表上的贷款净值能够准确地反映出资产收益的数量。
在贷款质量的分析基础上,管理者可以确定有多大比例的贷款可能是不能履行的。为反映出这一风险并准确地反映出贷款资产的真实价值,有必要在资产平衡表中设立“贷款损失准备金”这一栏目。
贷款损失的控制与处理 编辑本段
为有效控制风险,银行应针对贷款的不同情况对其进行科学分类,并采取相应措施,防范贷款风险,控制贷款损失。
1.贷款分类。长期以来,我国采取的贷款分类方法是根据是否逾期或逾期时间长短,将其分为四个档次:正常贷款、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这实际上是一种对贷款风险的事后统计,不利于对风险进行事前控制。
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制定《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2001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发布《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根据该原则,贷款分为五个档次,据以评估贷款的真实价值。
(1)正常贷款。借款人一直能正常还本付息,银行对其最终偿还贷款有充分把握。各方面情况正常,不存在影响贷款本息及时全额偿还的因素,银行没有任何理由怀疑贷款会遭受损失。
(2)关注贷款。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没有问题,但潜在的问题若发展下去将会影响贷款的偿还。这类贷款往往具有以下特征:①宏观经济、市场、行业等外部环境对借款人经营产生不利影响;②企业改制(如分立、租赁、承包等)对银行债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③借款人的主要股东、关联企业或母公司等发生了重大不利变化;④借款人的一些关键财务指标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有较大下降;⑤借款人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⑥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出现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调整;⑦借款人还款意愿较差,不与银行积极合作;⑧贷款抵押或质押品价值下降;⑨贷款保证人财务状况出现疑问;⑩银行对贷款缺乏有效监督等。
(3)次级贷款。指缺陷已经很明显的贷款,正常经营收入已不足以保证还款,需要通过出售、变卖资产或对外融资,乃至执行抵押担保来还款。其特征有:①借款人支付出现困难,且难以获得新的资金;②不能偿还对其他债权人的债务;③借款人内部管理出现问题;④借款人通过隐瞒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套取贷款;⑤借款人经营亏损,净现金流为负;⑥借款人不得不拍卖抵押品来寻求还款资金。
(4)可疑贷款。已肯定要发生一定损失的贷款。但由于贷款人重组、兼并、合并、抵押物处理诉讼未决等待定因素,贷款损失数目还不能确定、这类贷款的特征为:①借款人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②贷款项目处于停产、缓建状态;③借款人已资不抵债;④企业借改制之机逃废银行债务;⑤银行已诉诸法律来收回贷款;⑥贷款经过重组,仍然逾期或仍不能正常还本付息。
(5)损失贷款。该类贷款全部或部分已经损失。其特征为:①借款人和担保人被依法宣布破产,经法定清偿后,仍不能还清贷款;②借款人死亡、失踪,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③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贷款;④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逾期贷款;⑤借款企业虽未破产,工商部门也未吊销营业执照,但企业早巳关停,或名存实亡;⑥由于体制原因和历史原因造成的,债务人主体已经消亡而被悬空的贷款。
上述五类贷款中,前两类属于正常或基本正常贷款,后三类则已出现明显问题,属于不良贷款。
2.不良贷款的控制与处理。对于不良贷款,银行应采取有效措施,尽可能控制风险扩大,减少贷款损失,并对已经产生的损失做出处理。(1)督促企业整改,积极催收到期贷款。(2)签订贷款处理协议,借贷双方共同努力,确保贷款安全。处理不良贷款的措施通常有:贷款展期,借新还旧,追加新贷款,追加贷款担保,对借款人的经营活动做出限制性规定,银行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3)落实贷款债权债务,防止企业逃废银行债务。(4)依靠法律武器,收回贷款本息。(5)呆账冲销。经过充分努力,最终仍无法收回的贷款,应列入呆账,由以后计提的贷款呆账准备金冲销。按目前我国的做法,呆账准备金按年初贷款余额的1%差额提取。
贷款损失的挽回 编辑本段
商业银行一旦发现某笔贷款发生了问题,属于难以履约的贷款,银行管理者就应该立即采取措施,使贷款损失尽量降低。
在多数情况下,借款人是有偿还能力的,但需要修改贷款协议的偿还期限。如果二家公司的发展非常迅速,会经常出现存货和应收帐款大幅度增加的情况,这时,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就会下降。那么,商业银行应该采取的措施主要有:(1)限制借款人从某些供货商那里进货;(2)缩短赊销的期限;(3)核实借款人的呆帐损失;(4)如果借款人在帐面上不具备偿还的能力,商业银行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修改贷款协议,主要是延长贷款的期限,给借款人以一定的时间来度过难关。
商业银行是否愿意延长贷款期限,取决于银行的实力,取决于银行在哪个阶段发现贷款是属于有问题贷款的,取决于每笔贷款发生倒帐的可能性。如果商业银行发现借款人发生不履约的时间较早,商业银行可以通过要求借款人调整财务计划和还款计划来解决,比如可以要求在减少其他财务支出的同时,减少银行贷款的还款数量,帮助借款人摆脱当前的困难。
如果商业银行的资金实力雄厚,过去的收益也很多,那么商业银行可以允许借款人延长贷款的偿还期限;如果银行目前的不良贷款已经很多,银行也许会宁愿发生短期的亏损,也不愿意贷款的延期。一般情况下,商业银行的董事会和经理人选更换时,经常会发生不允许贷款延期,而发生短期亏损的现象。
如果银行贷款是以某种抵押物作担保的,而抵押物的价值是充分的,即完全可以弥补贷款的本息,那么商业银行就没有必要延长贷款期限。
当银行贷款发生不履约时,商业银行一般是通过以下步骤来收回贷款的,当然可能只收回贷款的一部分,从而发生贷款损失。
第一,银行与借款人签定贷款处理协议。商业银行可以帮助借款人制定新的还款计划。但这种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双方签定贷款处理协议对于双方都有好处。对借款人而言,它可以有一定的时间来解决自身所面临的问题。由于贷款处理协议包括很多的内容,其中有:限制借款人的设备与厂房的投资,即限制借款人的固定资产投资;要求借款人裁员,消减工资支出;让商业银行的官员参加借款人的董事会;要求更换借款人的管理人员等。借款人之所以接受这样苛刻的条件,目的是为了避免丧失担保品的赎回权,并希望未来的现金流量会增加。
对于商业银行而言,通过签定贷款处理协议,在借款人的内部管理水平提高,财务状况改善后,银行贷款就可以顺利收回。由于银行贷款一旦发放出去,银行与借款人实际是伙伴的关系,当借款人彻底违约时,银行贷款发生损失就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商业银行要与借款人建立起相互信任的关系,即使在贷款存在无法履约的情况下。例如,当商业银行发现借款人的担保品的价值是不充分的,银行与借款人及早地签定一项贷款处理协议,提高担保品价值的充分性,从而避免在借款人不履约时,银行贷款发生过多的损失。
第二,清理抵押品。由于在西方国家中,银行贷款大多数是有抵押品作担保的,因此一旦借款人发生了违约,商业银行就可以清算抵押品,补偿贷款的本息。清算抵押品就是通过将抵押品在市场上出售,使抵押品变现,商业银行获得必要的现金,从而收回债权。在借款人知道抵押品会被变卖后,它会滥用抵押品,使银行贷款最终遭受损失。
商业银行在决定是否清算抵押品的过程中,应该考虑贷款能否通过抵押品的变卖完全收回,或者考虑贷款损失的程度。当商业银行决定清算抵押品时,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需要考虑,那就是抵押品的流动性。有些抵押品有较高的流动性,因此商业银行清算抵押品也比较容易,因为这类抵押品的价值可以很快变现,并且市场价值不会有太大的波动。而有些抵押品的流动性是很差的,在借款人申请贷款时,抵押品的价值也许很高,但当商业银行变卖抵押品时,抵押品的价值就会大幅度下降,原因是这种抵押品的流动性很差。这类抵押品主要是不动产,包括借款人的生产设备和厂房,以及住宅等。
第三,诉诸法律。商业银行的贷款属于信用贷款。或者即使属于抵押贷款,但抵押品价值无法弥补商业银行的债权时,商业银行为了获得自己的权益,在必要的时候,就要诉诸法律。法律的判决会形成法律的文书,该文书将规定银行和借款人的义务和权利。
尽管商业银行可以要求法律来裁决借款人对贷款的偿还义务和偿还方式,但借款人在法院形成正式的法律文书之前,会尽量拖延判决的时间,并在这段时间内,会提高各种方式将资金转移到其他的地方,从而商业银行无法得到足额的补偿。也就是说,商业银行在法院正式判决后,会发现借款人偿还贷款的资金和实物变得更少了。
如果法院判决后,借款人能够偿还商业银行的贷款,商业银行与借款人的债权债务关系也就终结了。但是,如果借款人不能及时按法院判决及时偿还贷款时,商业银行就要依据自己的权利,通过各种方式收回自己的债权。在商业银行准备诉诸法律之前,就要对借款人的收入和资产进行调查和跟踪,以防止借款人将收入和资产转移到其他地方去。
商业银行可以通过以下方法收回自己的权益:(1)没收资产;(2)拍卖资产;(3)扣押收入;(4)清算债务。没收资产是指商业银行在法院判决后,立即没收借款人的资产,用来偿还债务。
拍卖资产是指商业银行将没收的资产通过公开出售的方式,得到自己应该得到的权益。凡是愿意购买被拍卖的资产的人,都可以参与竞价,商业银行自己也是竞价者之一。当商业银行得到了被拍卖资产的所有权之后,商业银行又可以转卖该项资产,并可以获得更多的收入。
扣押收入是指商业银行通过第三者扣押借款人的收入,并收回自己的债权。主要在消费者贷款中使用。但为了保证消费者的正常的生活需要,商业银行不可能将消费者的全部收入都扣押,而只是根据情况扣押一部分。
清算债务是指法院指定清算人接管借款人的资产,目的是保持借款人资产的价值,当借款人的资产可以获得一定的收入时,商业银行可以通过清算人获得必要的收入,从而收回一部分债权。
第四,破产清算。当借款人申请破产保护时,商业银行的债权只能通过破产后借款人的资产的清算价值来得到偿还。如果借款人已经向法院申请破产,商业银行就不应该有下列行为:(1)继续提起诉讼;(2)执行破产前的法院的裁决;(3)没收借款人的财产和拍卖该资产;(4)没收借款人的债权,等。此时,商业银行的债权只能根据借款人破产后的各种收入的分配次序来得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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