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天使投资风险补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科合〔2015〕27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上海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投入力度,我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制定了《上海市天使投资风险补偿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12月29日
上海市天使投资风险补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快上海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若干配套政策》等文件精神,加快上海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壮大天使投资规模,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风险补偿,是指对投资机构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最终回收的转让收入与退出前累计投入该企业的投资额之间的差额部分,给予以一定比例的财务补偿。
第三条 风险补偿,应按照“控制风险、适当补偿”、“公开透明、科学规范”的原则实施。
第二章 风险补偿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风险补偿的适用范围为2015年1月1日后投资于本市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创业投资机构(以下简称“投资机构”)。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种子期企业,是指成立时间不超过3年、职工人数不超过50人,且资产总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初创期企业,是指职工人数不超过200人,且资产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型企业,是指按照本市科技企业相关标准界定的企业。
第八条 申请风险补偿的投资机构必须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本市创业投资备案管理部门完成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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