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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p2p监管细则草案看投资人怎么写]从P2P监管细则草案看投资人怎么维权

  国务院法制办于2015年12月28日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这对于P2P行业来说,无疑是一场“及时雨”。

  就P2P网贷而言,无论是点对点(纯平台)的产品还是债权或权益转让类产品,投资人投资完成后,一般都会形成这样一个结果,那就是多个投资人投资一个项目。根据网贷的交易特点,借款人一般是由网贷平台开发出来的,投资人与借款人一般不会有直接接触。除此之外,单个项目的投资人遍布全国各地、单个投资人大多数投资额度都比较小。按照目前的监管意见,监管细则将网贷平台定位为信息中介,不得提供担保,由出借人自行承担借款本息的损失。在这一制度设计下,将存在一个无法调和的矛盾:由于投资人众多且分散全国各地,一旦借款人逾期,无论是采用非诉还是诉讼(含仲裁)的手段进行追讨,投资人自己都基本没有可行性,在这种情况下,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纠纷解决将陷入僵局,风险没有出口,容易引发社会矛盾并给很多骗子留下可乘之机。如果投资人真能自己起诉,估计法院就哭了,每个借款标几十甚至几百个投资人,一个法院光审网贷平台的案子估计都审不过来。当然了,这种情况不可能发生,法院也不会哭,为什么?你读完本文就知道了。

  一、社会纠纷解决机制概述

  一个社会和谐与否,关键不只看它有没有矛盾、冲突,而是看它是否有完善、有效的机制来有效预防、化解各种矛盾和纠纷。人类社会发展从古至今,各地区、各民族在发展中形成了多种多样的纠纷解决方式,当代社会主要有妥协、和解、协商、谈判、调解、仲裁、行政处理、信访、诉讼等形式,但整体看来,上述形式无外乎可分为非诉和诉讼(含仲裁)两大类。其中,诉讼(含仲裁)为纠纷的终极解决机制,司法审查是所有纠纷解决的最后关口,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并且,利用其他手段解决纠纷的过程和结果都直接或间接的受到法律的规制或制约。

  二、根据网贷平台的交易模式,投资人无论通过诉讼还是非诉进行追讨都没有可行性

  正如前面所述,一个良好的社会需要一个多元的、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作为保障,否则社会将会陷入混乱和无序,社会纠纷一旦解决不好,有可能演变为社会冲突并进而引发社会矛盾。

  根据网贷平台的交易特点,网贷平台的业务模式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点对点(纯平台)模式,一类是债权或权益转让类模式。(对这两种模式不再进行解释,感兴趣的读者可参考笔者文章《“债权转让模式”或许会被叫停?》。无论哪一种业务模式,交易一旦完成,都会具备以下特点:

  1、每一个投资项目(借款标或债权转让标)都会有多个投资人投标,少则几十人,多则数百人;

  2、这些投资人一般遍布全国各地,非常分散;

  3、多数投资人投资额度都比较小,有些甚至只投资50元或100元;

  4、投资人投资完成后,手里没有任何的纸质文件;

  5、在纯平台模式下,借款人一般是网贷平台或网贷平台的合作方开发出来的,投资人获得的借款人的信息是基于平台的披露,投资人和借款人不会有直接接触;

  6、平台一般都会在平台电子合同中通过约定的方式约定由平台方所在地的法院或仲裁委员会解决各方纠纷。

  由于网贷平台实质是在从事信贷业务,平台风控能力再强,也不能确保一笔逾期都没有。在上述特点下,细分析我们会发现,一旦项目出现问题,投资人自己无论是通过非诉还是诉讼的方式进行追讨基本都没可行性,纠纷的解决将会陷入僵局,风险没有出口。我们以点对点模式为例分析如下:

  第一,我们先说非诉手段。

  在网贷的交易模式中,由于借款人是平台开发和筛选出来的,投资人与借款人一般没有直接的接触,在这种情况下,投资人因为地域、了解程度等原因基本没有通过非诉的手段进行追讨的能力和可行性,即便其有机会自行向借款人追讨,效果也不会好。实践中,用非诉手段进行追讨基本上是由平台来负责,投资人自己通过非诉手段进行追讨没有可行性。

  第二,我们再说诉讼手段追讨。

  一旦非诉手段追讨不成功,那就只能采用诉讼手段了,但投资人自己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追讨基本没有可行性。这里面的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1、在网贷交易中投资人是适格原告,平台方不具备原告资格

  如果采用诉讼的手段进行追讨,从法律的角度来讲,投资人与借款人之间建立的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投资人是借贷关系的债权人,如通过诉讼方式进行追讨,只有作为债权人的投资人才具备原告的资格,平台方作为居间人没有原告资格。例如,在温州翼龙贷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霍秀芹、赵文生、张桂春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5)宽民初字第00897号】一案中,法院认为,根据编号为1396723334的网络借款电子借条,原告温州翼龙贷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仅为借贷双方提供P2P个人借贷平台,系借款合同的管理方,贷出方某国鹏、某瑞玉等13人为本借款合同的债权人,虽然按合同约定贷出方和借入方同意管理方有权代贷出方对借入方提起诉讼等,但在合同的贷出方未将债权转让给本案原告时,原告仍无权以自己为债权人作为原告起诉借入方,据此温州翼龙贷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原告为诉讼主体起诉属主体不适格

  2、提起诉讼(或仲裁)有很严格的程序性要求,程序复杂

  提起诉讼或仲裁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有严格的程序性的要求。我们接下来以诉讼为例来说明一下提起诉讼的基本流程:

  (1)起诉得符合起诉的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投资人起诉要符合四个基本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确定管辖法院

  根据前面的分析,网贷平台如果选择法院解决各方纠纷,一般都会在电子合同中约定平台方所在地的法院作为纠纷解决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约定管辖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投资人如果起诉的话只能到约定的法院一般是平台方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3)准备起诉材料

  投资人向法院起诉的时候,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及法院的要求提供相应材料。其中主要包括:

  ◆起诉状

  原告应当向法院提交由本人签名或盖章的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的人数提交副本。

  ◆原告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当原告是自然人时,需提交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并提供原件查验。当事人可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  证据材料

  当事人能否胜诉,提供有效证据至关重要。债权人在起诉时需要按照法院要求提供相应证据,相应证明材料要能证明其与借款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借贷的内容及交付等事实,债权人还需要按照对方当事人的数量提供证据副本。

  (4)立案、法院审查和受理

  原告准备好材料后需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人民法院在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后会进行审查。经审查,原告起诉符合立案条件的,法院应当在受理之日其7日内立案,并通知原告。原告按照规定缴纳相应诉讼费。如果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由上一级法院做出最终裁定。

  3、投资人自己通过诉讼的方式追讨没有可行性

  基于网贷平台的交易特点以及诉讼的程序性要求,笔者认为投资人自己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追讨没有可行性,主要理由如下:

  由于涉及到电子合同和电子支付,投资人在网贷平台完成投资后手里任何纸质证据都没有,对投资人而言,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借款人存在借贷合意和交付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由于投资人遍布全国各地,人数众多,投资额度普遍偏小,同一个借款标如何起诉?是一起,还是分开起诉。如果一块起诉,如果有些投资人考虑到成本不起诉怎么办?以点融网李臣明案为例,借款人李臣明通过点融网向点融网注册的80多位投资人借了50元钱,这80多人能直接去起诉吗?点融网的借款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为上海黄浦区法院,假设一个北京的投资人出借给李臣明100元钱,你觉得他会为了这100元钱去上海起诉吗?如果起诉,是这80多人一起起诉还是分开起诉,如果分开起诉,我估计上海黄浦区法院不用干别的了,光审理点融网的案子都审不完。我相信,如果法院看到现在的监管细则,估计会哭了!

  综上,本人认为,无论是哪种类型(债权转让类产品也一样)的产品,多位投资人直接提起诉讼基本没有可行性,可能从法律上投资人有起诉的权利,但现实是基本没有可行性的。

  三、如何解决上述矛盾?

  根据上面的分析,投资人通过非诉和诉讼手段进行追讨都没有可行性,尤其是当诉讼这一终局救济手段无法行使的时候,纠纷解决将陷入僵局。另外,在P2P领域还欠缺“合格”的投资人,网贷的投资人普遍的心理是这样的:赚钱可以,赔钱不行。一旦出了问题,网贷平台去跟投资人讲投资有风险,出了问题你别找我平台,我平台是居间角色。大家觉得,平台这么说,投资人会买账吗?从投资人的逻辑来看,其想法很简单,借款项目是你平台推荐的,我相信你平台才进行的投资,出了问题你平台得负责,如果投资人自己通过非诉还是诉讼手段追讨都几乎没有可行性,那怎么办?这些钱不要了?在这种情况下,投资人不找你平台麻烦找谁麻烦?轻则平台商誉下降,无法经营,重则还可能引起其他纠纷,让平台疲于应付,现在资讯太发达了,投资人也组建了各种群,平台商誉一旦下降,引起挤兑,极有可能无法继续经营,平台解决不了,那就只能找政府了。纠纷将有可能逐渐演变为社会冲突并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

  另外,如果网贷平台的借款人意识到这一点,很可能会出现大量的恶意欠款。当我们网贷平台向借款人追讨时,借款人可以说,你平台只是居间方,我又没欠你钱。甚至借款人就直接说,你不用找我了,走法律程序吧,去法院起诉我吧,你网贷平台怎么办?

  要想解决上述问题,在网贷平台的制度设计上,必须有债权归集的制度设计,当通过非诉的手段追讨失败时,有相应的机制将多个投资人的债权归集到一个主体身上,由一个主体去追讨。

  根据目前网贷平台的实践,对于债权或权益转让类的产品,其主流模式就是通过老的债权人或权益拥有者回购来实现来实现债权的归集。

  而对于点对点模式(纯平台)模式,我们再分析之前,先明确这样一个前提:在点对点模式下会形成多个投资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多对一的借贷关系。在这个多对一的借贷关系中,投资人是出借人。

  在上述前提下,如果借款人到期无法偿还,其提供的担保方也不代偿,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平台想归集债权的话,大的方向有两个选择:一是进行债权转让;二是进行代偿。

  如果是债权转让,也即平台方或其他第三方将上述多对一的债权受让过来,从目前来看,点融网的做法值得借鉴(详见本文最后所附案例),点融网的投资人在注册时就需要点击同意点融网的协议,注册时就视为其同意当借款人逾期时,全部出借人同意将债权无偿转让给点融网,大家注意这里的细节,是无偿转让。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投资人在平台注册时就需要点击同意点融网的协议(确切的说是同意协议中关于债权转让条款的约定),因为完整的债权转让过程应当是有转让的合意和债权转让款的交付,而根据网贷平台交易模式的特殊性,如果等到借款人出现逾期的情况时再由平台(或平台指定的其他债权受让人)与投资人达成书面的债权转让合意,在操作上是比较困难的且基本没有可行性。基于此,最保险的做法就是在投资人注册时就要求其同意该协议(条款),只有点击同意后才能完成注册,避免事后再采取补救措施。而且,对于投资人而言,只要到期能够赎回本息就行,不管平台是通过什么方式兑付的,所以,这样的制度设计对投资人也没有什么坏处。

  至于代偿,根据代偿主体的不同,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A.担保公司代偿。如果有担保公司的话,担保公司代偿之后再去追偿,例如陆金所和有利网的模式,都是担保公司代偿,不同的是陆金所是与平台存在关联关系的担保公司,而有利网是与平台没有关联关系的担保公司,双方只是合作关系。但二者均实现了债权的归集。这种模式比较可取,也比较简单。

  B.平台或其他第三方(比如加盟商)代偿。开鑫贷有这样一个条款的设计,如果开鑫贷代偿之后,有权向借款人、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小贷公司追偿,做了这么一个代偿的设计。在这个设计当中,他没有代偿的义务,但如果他代偿之后有权进行追偿。这种模式目前也仅限于制度设计,没有得到实践的检验,这样的制度设计能否得到法院的认可和支持,值得商榷。

  C.风险备用金。类似于风险备用金、备付金、风险补偿金等,其实这也是一种代偿,如果用风险备用金的方式进行代偿,那么就需要在相关的条款中做好约定,由于国家政策规定,平台自身不能做担保,所以,有些平台就变换一种方式,通过风险备用金的方式担保。如果平台用风险备用金的方式代偿,那么需要把风险备用金的权属界定清楚,并且风险备用金的提取方式与平台所界定的权属应该是没有矛盾的。风险备用金的权属一定是平台所有的,但是专项用于补偿投资人的损失。如果平台用风险备用金代偿之后,应当保证自己能够有效地向借款人及保证人追偿。所以,平台在设计风险备用金制度之初就应当就风险备用金的权属、提取方式、代偿过程及追偿依据约定清楚,避免代偿后无法有效的追偿。另外,风险补偿金最好在银行开设专用账户。

  另外,还有一个思路就是,由一个线下的出借人与借款人另外发生一笔借款,这笔借款专项用于向网贷平台的投资人兑付,等解决完网贷平台的事情后,由线下的出借人依靠线下的协议追讨(这个方式不做详细讨论)

  以上是笔者关于这一问题的几点意见,供参考,如读者感兴趣可关注笔者以往所写文章《新政策下P2P网贷的六大法律问题》、《“债权转让模式”或许会被叫停?》、《99%以上的P2P平台真的会死亡吗?——兼评网贷平台信息中介定位》。更多精华文章,请关注微信平台“信贷风险管理”,

  附:点融网案例

  上海点荣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山石久渡服饰有限公司、李坚强等借款合同纠纷。【(2014)黄浦民五(商)初字第6199号】

  原告点荣公司作为为出借人和借款人提供借贷咨询和管理服务,促成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的平台,提供的确系居间服务。然出借人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协议》已明确约定,若借款人出现逾期还款90天或借款人在逾期后出现逃避、拒绝沟通或拒绝承认欠款事实等恶意行为的,全体出借人一致同意将本协议项下债权无偿转让给原告,由原告统一向借款人追索。该约定是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本案债权转让亦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所规定的债权转让的除外情形,且原告已于2014年7月11日通过电子邮件形式通知本案被告债权转让的事实,故点荣公司已成为合法债权人,在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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