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生活在法治社会,生活中遇到任何问题可以寻求法律帮忙,自己冲动行事的后果是我们所承担不起的,更何况是受过高等教育的大学生呢?近日,南京师范大学一学院院长被部分学生非法扣留30余小时,这是怎么回事呢?下面就和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南师大一学院院长被部分学生非法扣留
6月8日,江苏省丹阳市公安局官方微博@丹阳警方在线 发布一则警情通报,称6月6日下午,南京师范大学中北学院部分学生因对独立学院与高职院校合并转设工作不满,在校内长时间聚集,并将前来做解释说明工作的学院院长常某(男,55岁)非法扣留,限制其人身自由达30余小时,在省教育厅和南京师范大学分别发布暂停独立学院与高职院校合并转设工作和终止中北学院与高职院校合并转设工作的公告,并现场宣读解释后,少数学生仍不听劝阻继续阻止常某离开。
通报还称,公安机关多次向学生喊话警告,开展法律宣传,但遭到一些学生的围攻谩骂、阻碍执法。为维护校园秩序和被困人员人身安全,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手段将被困人员带离,后立即送医院救治。对该起事件涉及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正在依法调查。
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如何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是指:非法对被侵害人身体实施强制,并足以使被侵害人行动自由受到限制。并没有明确指出需要几个小时才构成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只要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关于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定义,就会受到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16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扩展资料
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自由裁量权标准:
一、情形较轻:
1、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未使用暴力、侮辱等手段,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一人次且时间较短(3小时以内,包含3小时),后果轻微的;
2、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时间较短(3小时以内,包含3小时),主动认识错误或经劝阻后及时改正的;
3、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时间较短,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4、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5、因被侵害人有过错等原因,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且后果轻微的;
二、一般情形:违反法律规定,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三、较重情形:
1、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二人次的;
2、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十二小时以上的;
3、非法限制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残疾人人身自由的;
4、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对他人工作、生活、身心影响较大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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