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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 激励干部踊跃干事创业

  在党的十九大报告和一中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强调:"在全面从严治党这个问题上,我们不能有差不多了,该松口气、歇歇脚的想法,不能有打好一仗就一劳永逸的想法,不能有初见成效就见好就收的想法。"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三个不能有"掷地有声,再次彰显党中央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铿锵有力的话语,昭示着我们党革故鼎新的勇气、坚如磐石的决心,再次彰显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再次表明今后将一如既往地加强党的自身建设,继续革除一切腐蚀党的肌体的毒瘤。习总书记关于反腐倡廉有关论述,这也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勇于直面问题,敢于刮骨疗毒,旗帜鲜明,立场坚定,意志顽强,就是要打造一个坚强有力的领导核心,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推向新时代。但也要清醒地看到,面对从严治党"零容忍"的高压态势,一些领导干部,特别是年轻干部,他们的确有为党为民干一番事业的雄心壮志,但总会产生担心犯错误、担心失误的思想顾虑,有时甚至会畏首畏尾、投鼠忌器,从而产生懒政懈怠的负面心态。因此,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浓郁氛围,让广大党员干部轻装上阵,干事创业,势在必行。

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 激励干部踊跃干事创业

  一、错误总是难免的,我们不要害怕犯错误

  无论是先哲大师还是普通凡人,失误和错误总是难免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告诉我们:真理是绝对的也是相对的,与真理之间的差异就是错误,真理的相对性决定了错误肯定就是难免的。马克思辩证法和认识论中关于实践和认识的辩证关系原理、理性认识和感性认识的辩证关系原理等也明确告诉我们----人的发展离不开实践,在这一过程中实践是难免发生错误的,当我们无法实现我们预期目标的时候,便为我们新的认识的产生提供了需要,这样就会用以往的认识加工改造以解决问题,纠正前进中产生的错误。这就说明实践与认识相互作用,只有不断的实践人类社会才能不断的发展,人类的实践就是不断地同错误斗争的过程,不断的容错纠错才能把我明确的方向,奋勇前进。在中华典籍《论语?子张篇》中有"君子之过也,如日月之食焉,过也,人皆见之;更也,人皆仰之。"在《左传·宣公二年》中有"人非圣贤,孰能无过。过而能改,善莫大焉。"的论述,所以说犯错误是一件常见的事情。实践论启示我们:在感性认识上升为理性认识,再变为真理的时候,都要通过实践的反复验证,因而犯错误就无法避免。也正是因为有错误,我们才能及时的修正、完善我们的认识。所以说犯错误是我们人类社会存在发展的需要和必然。错误是不可避免的,但是毋庸置疑的是少犯错误是可以做到的,这就需要我们想方设法来减少错误的发生。

  二、严字当先,绝不是否定"容错纠错"

  在反腐倡廉建设中,党中央采取了壮士断腕的坚定决心,中央"八项规定"的确广泛而深刻地影响了我们这个党,广泛而深刻地影响了我们这个社会。我们每个人都是"八项规定"的实践者,同时又是"八项规定"的受益者。随着"八项规定"的落地生根,人民群众亲身感受到我们党全面从严治党的决心和韧性,这也大大拉近了党和人民群众的距离。

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 激励干部踊跃干事创业

  但是,我们绝不排斥容错纠错的机会,我们党一贯坚持宽严相济原则,坚持区别对待,对严重腐败问题坚决严厉打击,做到该严则严,对主砚恶性较小,情节轻微的过失错误,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慎重启用逮捕和起诉程序,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做到当宽则宽,宽不是要法外施恩,严也不是要无限加重,而是要严格依纪依法依规,做到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简而言之,就是适度宽容,轻处小恶以感化,依法从严惩罚大恶,真正起到教育,挽救、震慑的作用。宽严相济,作为一项基本政策,在反腐败斗争实践中,针对具体情节的不同情况,实行区别对待,综合运用从宽和从严两种手段处理案件,做到既有打击和震慑犯罪,维护法制的严肃性,又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最大限度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 建立健全容作纠错机制是大势所趋

  在实际工作中,存在少数领导干部"为而出错""多为多错""为官不为"等现象时有发生,表明执纪问责和容错纠错的体制机制还不够健全。例如:缺乏精细化的绩效管理基础制度,追责情形不够严密、追责范围不够全面、责任判定标准不够具体明确、追责触发机制缺乏刚性,导致责任追究难;权力不清、责任不明,"领头羊"有可能成为"替罪羊",敢作为的领导干部容易受到伤害。为了激发领导干部热情投身改革的积极性,亟须构建科学有效的容错纠错机制,进行客观公正的绩效评估和责任追究,保障公平、激发动力。

  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需要不断完善健全决策责任制度,不断推进公共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使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各个部门、各个岗位权责清明;不断推进绩效管理科学化精细化,在健全组织绩效管理和个人绩效考核制度基础上,实现党纪政纪处分、组织处理、岗位责任追究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协同联动,做到容错纠错不纵错,夯实赏罚分明、公平公正的制度基础。

  每一名党员干部,大而言之都是人民公仆,时代先锋,都是民族脊梁,国家栋梁; 小而言之,都是每一个家庭的经济支柱和精神寄托,都是他们的亲人和老师的骄傲,都是他们家乡和母校的光荣。他们有建功立业的强烈进取心,他们也坚守恪尽职守、勤勉工作、不辱使命、不负重托的诺言。所以,建立健全容作纠错机制是大势所趋,应当给我们的党员干部一个改过从新的机会,不能因为在探索实践、摸着石头过河中出现这样那样的苗头和问题就一棍子打死,全盘否定,从而断送他们的政治生涯。

  四、要明确区分容错纠错与包庇纵容的本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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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容错纠错绝不是包庇纵容。民族英雄林则徐的一副自勉联:"海纳百川,有容乃大;壁立千仞,无欲则刚。"就是说要豁达大度、胸怀宽阔,包罗万象,这也是一个人有修养的表现。人们都把那些具有像大海一样宽广胸怀的人,看做是可敬可亲可信赖的人。那么作为马克思主义先进政党,就更应该有"海纳百川"的政治胸怀和气度,按照宽严相济,一张一弛,才是文武之治。宽容、包容是党的度量,这是对每一名党员干部最大限度地呵护、教育和挽救。当然,这绝不是无原则的包庇纵容,绝不是松懈停滞,在实践中我们要时刻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头,时刻坚守政治原则和底线,时刻敬畏党纪国法,时刻警醒高悬在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了一条指导方针,就是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一条工作主线,就是加强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在这一政治大环境下,更要容错纠错,更要做到具体全面,慎之又慎。面对新时代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必须要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为改革者提供容错的保障,让改革创新者能够轻装上阵,没有后顾之忧。

  容错纠错,要明确原则。容错纠错要以支持实干、鼓励创新为原则,树立和强化为创新者容、为担当者容、为实干者容的鲜明导向,其保护的对象是作风正派、敢作敢为的好干部。不违反党纪国法的禁止性规定,符合中央大政方针、经过民主决策程序、出于公心、善意履职、有担当有作为,应成为确定免责的原则。要切实保护好勇于改革、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让他们在改革发展的道路上披荆斩棘,一路向前。但容错不代表可以一直犯错,有错误必须立即纠正,有错不纠,即为失职;只容不纠,就是放任。既敢于容错又积极纠错,二者密切配合,才能收到预期作用,引导干部既勇于担当、大胆创新,又注意改正错误、少走弯路。

  容错免责,要清楚界限。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制度为准绳,制定容错免责的具体程序和操作流程。要准确把握容错的度,不能跨过可容的界限,过度容错就会变成纵错。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三个区分开来"原则,即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保护那些作风正派又敢作敢为、锐意进取的好干部。容错纠错必须坚持"三个区分开来",明晰"鼓励支持什么"与"反对禁止什么",实现正向激励与反向鞭策的相互配合,从严治党与改革创新的高度统一,推动形成良好的用人导向,防止容错变成"错容",变成问题干部的"避风港""挡箭牌",防止"错容"导致评价失准、用人失误。

  容错纠错,要坚守"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不断加强对党内各级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发挥巡查的力剑威力,要及时发现苗头,防微杜渐。对于存在过错或失误的单位和个人,采取教育提醒、推动整改、分类处置的方式,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做到抓早抓小,有错必究。要把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保护改革者、鼓励探索者、宽容失误者、纠正偏差者、警醒违纪者。对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及时掌握动态,有针对性地教育引导,完善制度机制。

  容,是爱;严,也正是党对每一名干部的大爱。要拿起党的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思想斗争武器,善意地公正地批评他人。毛泽东主席曾说:"批评应该是严正的、尖锐的,但又应该是诚恳的、坦白的、与人为善的。只有这种态度,才对团结有利。冷嘲暗箭,则是一种销蚀剂,是对团结不利的。"拿起党内思想斗争的利器,经常性地开好上好"三会一课",经常性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最大化地发挥容错纠错效能,消除干部思想顾虑,鼓励干部奋发进取,积极作为,就会使我们在正确的道路上奋勇前进。

  五、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的现实意义

  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的现实意义就在于最大限度地保护干部。"为创新者容错,为担当者容错,为实干者容错,让敢担当、敢创新的干部没顾虑、有舞台。"为创新者容:允许失败、宽容失误,只要你敢闯敢干,为新问题、新情况提出全新思路和措施。

  为担当者容:遇事主动化解、勇于担当责任,在急难险重任务面前敢于迎难而上。为实干者容:立足本职岗位,在经济、民生等工作中积极主动,从基层做起。

  整体把握容错机制的基本内涵,需要明确如下几点:一是容错的基本前提是坚持依法秉公用权。这里的"错"不是一般性的违法乱纪,而是依法秉公用权中的"探索性偏差"和科学决策基础上的"探索性失误"。所谓依法,即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反之,则为违法或违纪。以此来准确区分失职与失误、敢为与乱为的界限。所谓秉公,即不以谋取私利为目的,反之,则为徇私或腐败。以此来准确区分负责与懈怠、为公与为私的界限。也就是说,只有在"依法"和"秉公"范围内的"偏差失误"方可以得到合理包容,不做负面定论,从轻减轻处理。二是"容错"是为了更好地"纠错"。容错不是出于偏袒或护短,而是让广大干部卸下精神包袱,直面矛盾和问题本身,根据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及时调整实践方案和工作思路,努力实现预期改革和发展目标。容错是为了更好地化解改革发展中潜在问题和矛盾的缓冲机制,而不是无目的、无原则、无根据的包庇和纵容。三是坚持"他者容错"与"自我纠偏"的权责统一。容错的主体主要是权力组织部门及其法律制度依据,而不是当事人的自我解脱和责任推卸。纠偏的主体主要是行为当事人,而不是指向相关组织领导部门。

  一是对于什么样的"错"能"容",不是某一领导说了算,而是要根据相应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二是关于"错"究竟如何来"纠",不能由当事人说了算,而是要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法治的最大优势就是能克服人治的随意性,保证制度政策的长期性和稳定性。对偏差失误的具体评判要依据"法",如何具体纠错改正也要遵循"法"。三是推进容错纠错机制的常态化,不能是短期个别之举,而需要在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长期落实。

  容错纠错,就是要营造锐意改革、勇于创新、敢于担当、合理容错的良好环境,就是要充分调动党员干部踊跃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消除他们的思想顾虑,让他们放下包袱,轻装前进。

  六、容错纠错,要建立健全程序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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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容错纠错机制是为了给勇于改革创新的干部提供保障,不能沦为部分党员干部犯了错误就躲进去的"保护伞"。因此,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必须要有完善的制度和程序。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容错免责,应有严格的认定程序,通过规范的程序对实际情况进行调查、取证,完善操作流程,细化申请、核查、认定、实施、答复等步骤和环节,保证程序公开,阳光运行。坚持集体研究、集体决策,注重客观依据和事实支撑,杜绝独断随意和主观判断。相关单位或个人在受到问责时,认为符合容错条件的,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实施问责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确定予以免责的单位和个人,可按规定从多个方面免予问责、处分或从轻、减轻处分。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制度为准绳,以确保容错纠错机制的严肃和权威。

  当前全面深化改革进入深水区,困难和矛盾叠加,我们要不断探索前进,给敢闯新路者最大的支持就是给予"容错纠错"的机会,对那些长期冲在改革发展一线的干部来说,容错纠错机制为他们安心工作、踏实干事吃了一粒"定心丸"、加了一道"护身符";对于大胆改革、勇于担当的干部来说,则增添了一份敢做善为的底气和信心,从而使勇于创新探索者放下包袱、轻装上阵,面对改革攻坚克难的艰巨任务,能迈得开步子、甩得开膀子,从原来的"躲在一边两眼看"转变为"撸起袖子加油干"。

  七、适用容错纠错,免予追责的条件

  对改革创新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除外),属于不可抗力导致或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免予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

  2、符合上级党委、政府总体决策部署的;

  3、经过集体民主决策并有书证的;

  4、有利于改革创新、有利于发展大局的;

  5、没有为自己、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的;

  6、主动采取措施,尽力挽救的;

  7、因不可抗拒的外力造成人员和财产损失的。

  积极构建容错纠错机制,力争充分调动新时期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营造支持改革、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政治生态环境,激励党员干部敢于担当、依法作为,特别是针对年轻干部经验不足,进取精神可嘉,也常会由于过失会出现纰漏,尤为具有现实意义。古语有云:"泰山不拒细壤,故能成其高;江海不择细流,故能就其深"。容错纠错,这是党的的大智慧大胸怀的具体体现,其根本宗旨就在于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不懈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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