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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 其他文件 济南市学生资助政策一览表2018版

20190322/9725.html">济南市20190417/15948.html">学生资助政策一览表-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阶段

名称对象范围资助标准申请条件认定发放程序备      注

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惠普性幼儿园3-5岁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资助比例为普惠性幼儿园3-5岁在园儿童的10%。城市应补尽补。同时对建档立卡家庭幼儿免收保教费。平均1200元/生/年,根据贫困程度,具体分三档:1000元、1200元、1400元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学生个人(监护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如低保证、特困证、因病因灾致困证明等)。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按学期发放。幼儿园每年9月开园时受理资助申请,幼儿园组成评审小组进行审核,确定拟资助名单后,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发放助学金。政府助学金主要用于儿童在园期间的保教费用及伙食费补助。

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生活补助对城乡主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活费。农村按照寄宿生30%确定,城市应保尽保。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优先享受免教科书按“一费制”标准;寄宿生补助为初中1300元、小学1000元。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学生个人(监护人)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如低保证、特困证、因病因灾致困证明等)。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按学期发放。由学校成立相关的评审认定管理机构,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审核,确定拟资助名单后,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发放补助金。

义务教育阶段非寄宿生      生活补助对城乡主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并对非寄宿学生补助生活费。农村按照非寄宿生8%确定,城市应保尽保。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优先享受。800元/生/年。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学生个人(监护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如低保证、特困证、因病因灾致困证明等)。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按学期发放。由学校成立相关的评审认定管理机构,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审核,确定拟资助名单后,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发放补助金。主要用于学生午餐补助,改善学生营养。

普通高中政府助学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普通高级中学(含民办学校)在校贫困学生。资助比例平均为在校生的10%。同时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免除学费、住宿费、教科书费。平均2000元∕生∕年,根据贫困程度,具体分三档:1500元、2000元、2500元。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学生个人(监护人)提出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如低保证、特困证、因病因灾致困证明等)。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按学期发放。学生提出申请;学校领导、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并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学校或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为每位受助学生办理“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卡”并发放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高中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不低于在校学生的10%确定。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优先享受。2000元/生/年。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学生个人(监护人)提出申请提供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如低保证、特困证、因病因灾致困证明等)并向学校提出申请。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按学期发放。学校成立相关的评审认定管理机构,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审核,确定拟资助名单后,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发放助学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院附属的中专部和中等职业学校

高校国家助学金资助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资助面平均为在校生的14%。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优先享受。平均3000元/生.年,根据贫困情况分三档:2000元、3000元、4000元。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提供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如低保证、特困证、因病因灾致困证明等)并向学校提出申请。。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按学期发放。学校受理学生申请并组织评审,拟资助学生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日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高校将本校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按隶属关系报省教育厅或市级教育部门备案,备案结束后,高校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中的一项。

高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在读学生。贷款额度不低于1000元,本专科生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不超过12000元(l)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3)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省同一个县(区);(5)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首次申请贷款的学生需持申请表前往高中、村(居)委会、乡镇(街道)民政部门任一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加盖公章。学生和共同借款人持盖章的申请表,身份证、户口簿和高校录取通知书(在读学生持学生证)原件及上述材料复印件(本人及共同借款人户口簿只需出示,不需复印件)向县资助中心提交借款申请。对在校生的贷款资格审核,由各高校和各院系具体落实。生源地贷款原则上用于借款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当贷款金额高于学费和住宿费实际需求时,剩余部分可用于学生生活费。在部属及外省高校就读的有贷款需求的山东籍学生,各县(市、区)可直接予以审核并纳入贷款对象范围。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中毕业生,以及高中任一学年曾获得国家助学金的高中毕业生,直接纳入预申请名单。申请名单通过审核后,经办银行负责最终审批并发放贷款还款时间一般按照剩余在校时间+13年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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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分为三种情况:一是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及退役复学)国家资助,二是国家对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施行国家资助,三是退役一年以上,新考入普通高校的退役士兵。本专科学生最高不超过8000元/生/年、研究生最高不超过12000元/生/年。1.高校在校生服兵役补偿代偿政策从2011年秋季学期开始执行,之前入伍的在校生不能享受。2.退役复学生学费资助政策从2011年秋季学期开始执行,只要是2011年秋季学期之后复学的学生均可享受,与退役时间无关。3.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适用于2011年秋季学期开始,退役一年以上,通过高考、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全日制高等职业学校单独考试招生(简称单招)、对口升学、自主招生5种方式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4.国家资助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是指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为部队士官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以及成人高校的普通本专科(高职)应(往)届毕业生;纳入全国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直接招录或选拔补充为部队士官的定向生。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校及相关部门审核;由地方财政部门逐级拨付各地方高校,并由高校汇至申请学生指定账户。

国家奖学金奖励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学生。8000元/生.年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国家奖学金评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每学年评审一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专科学生执行本办法。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5000元/生.年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实行等额评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专科学生执行本办法。

省政府奖学金奖励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学生。6000元/生.年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省政府奖学金评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每学年评审一次。同一学年内,获得省政府奖学金的家庭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专科学生执行本办法。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5000元/生.年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实行等额评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奖励对象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高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仅指商河县)对以下两类高校毕业生,其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本金由财政给予补偿:一是2009年(含)以后毕业,自愿到我省财政困难县艰苦行业工作,且服务年限连续达3年(含)以上的高校应届毕业生;二是2014年(含)以后毕业,自愿到我省县级特殊教育学校任教,且服务年限连续达3年(含)以上的高校应、往届毕业生。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本专科生按最高8000元、研究生按最高12000元标准给予补偿;低于8000元和12000元的,按其中的高项据实给予补偿。本办法所指财政困难县,是指高校毕业生就业上年进入省级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补助范围的县(市、区),我市只有商河县。艰苦行业是指县以下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大学生村官工作纳入艰苦行业范围。学生填写《山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申请表》分别由毕业高校和毕业生就业单位审核后,将《申请表》提交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相关部门审核后,由各级财政拨付至毕业生所在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最后由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入学生的个人账户。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高校毕业生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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