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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清荣:从一篇热帖谈谈股权激励那些事儿(2)

Emily Liu的文章讲到老公觉得会有股权,因此不计短期报酬。“老公创业之前在一个知名互联网公司做开发,那个时候工资就有十几K,但创业的这些年只拿几K而已,所谓的奖金,基本也就算是补上了工资的差额罢了吧。老公跟我说,他是合伙人,不能开太高的工资,要以公司发展为主,现在他下面带的人工资好多都比他高,但这是公司的需要”。

(3)清廉

Emily Liu的文章写道:“老公负责后端,所以同时负责服务器的采购,在家偶尔能听到他打电话,感觉他从来都往死里砍价,往往把对方都逼得没有余地了才最终签合同,我有时候跟他开玩笑,我说你何苦那么为难人家,又不花你的钱,你少讲点价拿点回扣多好。老公当时脸色就变了,说你这是逼我违法啊,做人得讲原则的,而且你看,虽然我把对方利润压的那么低,但对方是打心底里佩服我的,也愿意交我这个朋友,就是因为我从来都不要回扣”。防范员工拿回扣是中国企业最头疼的问题,很多民营企业想不出什么好办法,干脆就把企业做成了家族企业,自家人最可靠,即使拿了回扣也是“肉烂在锅里”。韩冬辉与陈羽翔没有半点血缘关系,股权激励使得他拒腐防变、清正廉洁!

股权激励的作用就是要让员工利益与企业利益高度捆绑共振,为了长远利益,不计短期利益而兢兢业业为企业工作。韩冬辉不就是这么做的吗?

3、陈羽翔不给韩冬辉兑现股权的理由不能成立

陈羽翔以韩冬辉现在表现不给力了为理由不给韩冬辉股权,这是不对的,不管现在韩冬辉是什么样,要对他过去的付出有交代。这种情况下确实没有必要再给韩冬辉兑现股份,但应当由陈羽翔按照公允价格将韩冬辉应得股份所对应的价款给予他。这样做既不影响股权结构,又不失公允。如按Emily Liu的说法,陈羽翔就是彻底否认给予韩冬辉股权的承诺,那么他不仅会拒付股份而且也不会给予金钱补偿,他的行为无疑是不诚信的表现,是非常错误的。如果确实如此,那么这里体现出了中国很大部分商人的通病:缺乏诚信。缺乏诚信是股权激励的死敌,因为股权激励是建立在诚信基石上的大厦。股权激励属于长期激励,风险高、回报周期长,激励对象一般要先行付出很多,承担很高的风险,因此非常需要老板有诚信,能够如实兑现股权或其权益。老板失去了诚信,企业就无法推行股权激励制度!

另外,即使韩冬辉等老员工没有工作积极性了,也要分析一下原因。以他们的身份、能力、年龄和北京的消费水准,在月工资仅有2万元的情况下就因为分过100万或200万项目红利后人就没有斗志了?实在难以令人信服,这点儿钱在北京都买不起1居室了,怎么能使人小富即安呢?我认为,恰恰是公司大部分的利益都集中在陈羽翔手中,其获得了与自身付出不相符的利益,从而打击了其他人的积极性。展程科技是一家互联网企业,在对外融资前创始人陈羽翔占了100%的股份,给员工才准备了10%的期权池,而且至今都没有落实一股。经过几轮融资稀释之后,据说目前陈羽翔仍持有公司71.8%的股份,这在技术依赖性不强的传统行业都是罕见的。对员工不重视,导致分配不公,漠视员工价值是打击员工工作积极性最为残酷的工具!

4、法律凭证不是万能的!

这个案例引发了人们广泛的议论,认为韩冬辉输在没坚持签订股权分配协议上,如果有了法律凭证,就不会出现今天的悲惨结果。我认为法律凭证对于保护股权激励对象的权利确实十分重要。有一份详细规范的股权激励合同,可以把权利义务写清楚,有保障。但是,对于股权激励对象法律文件是把双刃剑,一方面能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但另一方面也会对员工提出苛刻条件,一般包括要完成高不可攀的业绩目标,不得主动离职、不得侵害公司利益等要求。在现实中,劳资双方经常会对业绩目标完成情况发生分歧。例如在本案中,假如已签署了给予韩冬辉大额期权的股权激励合同,但陈羽翔认为韩冬辉工作不给力,也就是完不成绩效考核指标,照样可以把韩冬辉的期权废掉。另外,法律文件代替不了对老板的诚信考察。如果老板不诚信,即使有法律文件,他也会鸡蛋里挑骨头,找出种种理由阻挠兑现股份。如果双方发生纠纷,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其成本极高。因此,员工不要认为法律文件是万能的,首要的是重视考察老板的诚信和能力,诚信公正的老板才是股权激励的最好保障!

5、创业早期股权不宜分散,对吗?

Emily Liu写道:“老公说,他们CEO说,公司初创期股权不宜太分散,会不利于公司决策,只有股权集中公司才能迅速发展”。这种说法对于股权激励是有道理的,员工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当对公司发展有不同意见时,确实可能影响到公司的决策。但并不是没有方法解决这个问题。如果企业给了员工实股,可以成立一个持股平台,由它代持员工的股份,持股平台的控制权在创始人手里,因此不会干扰公司决策权。如果不具备成立持股平台的条件,可以先签订股权激励合同,约定激励对象不得行使除分红之外的股东权利,并且暂不进行工商登记。其实在本案中,陈羽翔给员工准备的是期权,即以一个预先确定的价格在未来的某个时间购买一定数量公司股份的权利,根本就不是实股,不需要工商登记,激励对象也没有任何股东权利,因此不会对公司的决策造成任何干扰。因发放期权而导致股权分散干扰公司的运营,这说法是没有依据的。

如果创业者是联合创业,大家都是合伙人,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按照公司治理结构的安排,分别由股东会、董事会、CEO行使不同的权力。合伙人作为股东,在股东会层面上对公司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当然享有决策权,这不仅不会导致公司分裂,议而不决,而且会集思广益、群策群力,有利于科学决策。如果在合伙创业的情况下,某个合伙人把持别人的股份,不能允许别人参与经营管理决策,这叫什么合伙创业?这不还是独资企业吗?谁愿意和这样的人合伙创业呢?

6、蛋糕做大了再分股权好,正确吗?

Emily Liu写道:“我问老公,那你们当初签合伙人协议了么?老公说没有啊,等公司大了再说吧,蛋糕做大了才有的分嘛”。这完全就是一个误区,本末倒置了。对员工实施股权激励的目的就是为了激励员工在蛋糕很小甚至没有蛋糕的情况下去做大蛋糕,而蛋糕已经做大了,哪个老板还会给员工分蛋糕呢?如果老板是以这样的说辞对待员工的,那么他一定是在忽悠人,千万别上他的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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