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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三年行动计划(2015

沪府办发〔2015〕43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0月23日

上海市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三年行动计划

(2015-2017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结合上海实际,进一步加大支持、鼓励、引导创业的力度,以创业创新促进就业,加快培养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力军,为推进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营造良好的创业就业环境,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目标

  切实培育一批创新创业人才,切实改善上海创业环境,促进政府激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劳动者勇于创业的机制日趋成熟,上海市民创业活动日益活跃,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显著发挥。

  2015-2017年,全市帮扶引领创业3万人,其中青年大学生不少于2万人,实施创业教育培训10万人,创业带动就业20万人;到2017年末,培育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80家。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深入实施青年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

  重点针对在沪创业的青年大学生,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和服务措施,强化创业意识,提升创业能力,改善创业环境,引导和支持一大批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青年大学生实现创新创业,并有效带动就业。(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委、市科委)

  (二)全面推进创业型城区创建工作

  各区县全面参与创业型城区创建工作,完善“组织领导、政策支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创业宣传”五大体系建设,实现“创业活动率、创业存活率、创业对就业贡献率、创业环境满意率”等创业指标不断提升,使区域创业氛围更加浓郁,创业环境更加优化。创建期满,由市促进创业工作小组组织开展对各区县创建任务的完成情况和创建成效进行评估工作,对政策落实好、创业环境优、工作成效显著的,按规定予以表彰。(责任部门:各区县政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加强创新创业人才的培育与引进

  1.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加强创新创业人才培育。各高校将创新创业教育纳入学校人才培养方案,促进专业教育与创新创业教育有机融合。加强创业教育实践平台建设,制定实施创业培训实践计划,意向创业大学生创业教育实践参与率不低于95%。同时,设置合理的创新创业学分,建立创新创业学分积累和转换制度;推行弹性学制,放宽学生最长修业年限,允许意向创业大学生调整学业进程、保留学籍休学创业;组建专兼结合的创业教育师资队伍,从教学考核、职务聘任、培训培养、经费支持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有条件的高校建立创新创业教育教研机构,积极探索开发适合本校特点的创业教育课程体系,支持学生开展研究性学习、创新性实验、创业计划和创业模拟活动,丰富创业教育形式。(责任部门:市教委)

  2.健全居住证积分制度,加大创业人才引进政策力度。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人才及其核心团队,直接赋予居住证积分标准分值。对经由市场主体评价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人才及其核心团队,居住证转办户籍年限可由7年缩短为3至5年。对获得一定规模风险投资的创业人才及其核心团队,予以直接入户引进。(责任部门:市科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

  (四)降低创业门槛和创业成本

  1.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降低创业注册门槛。落实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放宽出资方式。积极推进“先照后证”工作,减少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探索推进“三证合一”,实施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优化登记方式,继续推行集中登记、一址多照等经营场地登记制度。研究推广自贸试验区企业“单一窗口”登记制度,优化登记流程。完善网上登记系统,加快推进工商注册登记全程电子化。(责任部门:市工商局)

  2.落实降税减负政策,降低创业成本。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积极落实促进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将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吸纳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由失业一年以上人员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可依法享受税收减免政策。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对初创期企业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行政事业收费。(责任部门: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五)拓宽创业投融资渠道

  1.全面优化创业融资环境。改进服务模式,降低融资门槛,优化审批流程,提升放款效率。扩大政府天使投资引导基金规模,建立健全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持续投入机制;充分发挥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上海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推进“基金+基地”模式发展,打造上海创业投资和孵化器集聚区;探索设立市场化创新创业母基金,探索建立天使投资风险补偿机制。开展股权众筹、投贷联动试点,推动多渠道股权融资,积极探索和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发展新型金融机构和融资服务机构,促进大众创业。(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

  2.发挥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支持创业融资的积极作用。进一步发挥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的政策效应,将基金扶持的对象范围扩大到高校毕业5年以内在沪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研究制订港澳台大学生在沪创业资助办法。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将天使基金受理点覆盖本市各类别高等院校各大学园区及高校集中区域;进一步创新优化适合青年创业需求的资助模式,加大创业服务力度,提高创业服务效率。(责任部门:市科委、市教委)

  (六)健全鼓励创业带动就业政策扶持体系

  1.实施初创期创业社会保险费补贴政策。青年大学生在沪创办3年以内的本市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新招用本市劳动者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新招人数,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补贴标准为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基数计算的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补贴期限最长3年,每个创业组织每年最多补贴2万元。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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