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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临邑农商行违法遭罚50万 贷款“三查”不到位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中国银保监会德州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德银保监罚决字〔2019〕1号)显示,山东临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贷款“三查”不到位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德州银保监分局对其处以罚款50万元。

  山东临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临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山东庆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9.93%;济南同创西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为第二大股东,持股9.87%。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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