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优化“三乡”工程主体投融资服务,优先将“三乡”工程主体纳入政银合作范围,支持市、县(市、区)政府性投融资平台、政府性基金对“三乡”工程主体创新创业提供融资担保和投资。鼓励支持金融机构开展面向“三乡”工程的融资创新和服务创新,发展创业就业小额担保贷款。
十四、“三乡”工程主体在农村创建品牌的,同等享受市政府鼓励支持品牌建设的奖补政策。
十五、“三乡工程”主体参与精准扶贫的,同等享受市政府和当地政府出台的产业奖补政策、金融扶持和上市上柜政策。
十六、允许“三乡工程”主体与农户合作,利用宅基地建设生产用房创办小型加工项目。
十七、“三乡工程”主体创业创新,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可适用小微企业相关政策规定,享受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
十八、能人返乡、企业兴乡主体回迁或购置生产设备的,有条件的地方可给予一定补贴。
十九、将“三乡工程”主体纳入当地就业援助、社会保险和救助体系,使“三乡工程”主体有后盾、能发展。“三乡工程”主体在创业地享受与当地劳动者同等的创业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