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要严格控制越级行文,除非确有特殊情况,一般以不越级为宜,以免打乱正常的领导隶属关系和工作业务联系。如:县人民政府一般应直接向市人民政府行文,而不应越过市人民政府直接向省人民政府行文。下级机关如果抛开直接的上级机关越级向上行文,就可能使直接的上级机关的工作陷于被动,或者造成公文往返传递延误时间。在特殊情况下的越级行文,必须同时抄报越过的上级机关,以便于上级机关了解情况或协助其办理有关事项,因为各级机关都是有一定分工和管辖权限的。
同样,上级机关或业务主管部门向下级行文,一般也要按照直接的隶属关系而不应当越级。如果上级机关或业务主管部门确有必要越级对下行文时,也应当同时抄送直接的下级机关或下级业务部门。这样,上下级机关或业务部门之间就可以及时沟通情况,以免造成工作上的脱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