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上述党政机关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来分析,党政机关之间的各种关系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1.同一系统的机关,既有上级领导机关,又有下级领导机关,上下级机关之间,构成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例如,党的系统:党中央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与所属的各地、市、州、区(县)党委。政府系统:国务院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与所属的各市、州、区(县)人民政府。
2.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下级业务部门之间具有业务上的指导关系。如:国家教育部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局)
3.非同一系统的机关之间,无论级别高低,既无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又无上下级业务部门的指导关系,它们仅仅是一般性关系,或称不相隶属关系。如:省军区与县人民政府;省教委与县民政局,县人民政府与临近县的乡政府以及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之间等。
4.同一系统的同级机关之间的关系,属于平行关系。如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办之间,省人民政府各厅(局)之间。
以上这四种情况的机关之间,根据工作需要往来公文,就构成了一定的行文关系。前两种情况的机关之间相互行文必须使用上行文或下行文,因为他们之间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后两种情况的机关之间相互行文则应使用平行文。平行文一般用函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