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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长臂管辖”法下的十大经典案例

根据北京高院对“长臂管辖权”的总结,“长臂管辖权”是指法院对外国被告(非居民)所主张的特别管辖权的总称。根据普通法传统,美国的民事诉讼区分为对人诉讼与对物诉讼,相应地,美国法院的管辖权也有属人管辖权与属物管辖权之区分。长臂管辖权即是属人管辖权发展的结果。

美国“长臂管辖”法下的十大经典案例

美国最高法院在1877年Pennoyer v. Neff(以下简称内夫案)案中,将属地原则作为美国法院行使对人管辖权的依据,也即美国法院仅能对定居(Domiciled)在法院地的被告或者在法院所在州内能被送达传票(Served withSummons)的被告行使对人管辖权。

随着美国国内经济的快速发展,美国各州之间的贸易往来也更加频繁,跨州贸易中发生的各种商业行为要求对属地原则进行改变。同时经过20世纪两次世界后,美国逐渐成为世界头号强国,而其对国际商业的便利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美国法院开始为其司法管辖权重新定位,标志是联邦最高法院在1945年“国际鞋业公司诉华盛顿州”一案中对长臂管辖权的确立。

美国“长臂管辖”法下的十大经典案例

1945年国际鞋业公司诉华盛顿州案。在“国际鞋业公司诉华盛顿州”一案中,国际鞋业公司辩称其不是华盛顿州的公司,在华盛顿州也没有“营业活动”。因而公司没有“出现”在华盛顿州。最高法院却对宪法“正当程序条款”限制下的属人管辖权作了全新的发展:“在历史上,法院在属人诉讼中的管辖权产生于其对被告人身的实际支配能力。因此被告出现在法院所管辖的地域内是被告受法院判决拘束的前提条件。但是既然拘捕被告的命令已被传票或其它形式的通知所取代,正当程序所要求的仅是,如果被告没有出现在法院的辖区,法院要想使其服从属人诉讼的判决,则被告与法院之间应有某种最低联系。因此,该案件的审判就不会与传统的公平和公正观念相抵触。”联邦最高法院放弃了彭诺耶一案所坚持“领土主权原则”的传统,确立了长臂管辖中的“最低联系标准”。

此后,联邦最高法院在一系列的判例法中继续发展了“最低联系”标准。1980年的世界大众汽车公司诉伍德森案不仅是长臂管辖权发展的重要判例法,且是有关产品责任的长臂管辖权的重要判例,在该案中法院又提出了“可预见性”的标准。最高法院将“有意接受”(Purposeful Availment)作为判定“最低联系”的一个基本标准:如果被告为自己有利益有目的地利用法院地的商业或其它条件。以取得在法院地州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进而得到该州法律上的利益与保护,则该州法院可以行使管辖权。这种标准实际上是强调行为的目的性和可预见性。最高法院在以后的案件中将这一标准限定在三个方面:(1)被告是否有意地利用法院地州的有利条件;(2)原告的诉因是否产生于被告在法院地州的行为;(3)管辖权的行使是否公正合理。

受最高法院判决的影响,美国一些州也在1945年国际鞋业公司案后,以“最低联系”为依据,逐步制定了有关的长臂法律。伊利诺伊州于1955年制定的长臂管辖权法是最早的长臂管辖权法。而比较有代表性的州长臂法律是美国统一私法协会制定的《统一联邦和州示范法》的有关长臂管辖权的规定。州的长臂法分为两种,一种是有关长臂管辖权适用的具体范围的规定,如“商业交易活动”、“侵权行为的发生”,伊利诺伊州和纽约州的法律即属此类;另一种是规定只要符合正当程序的要求便可行使管辖权,加州法律即属此类。州长臂法规和联邦最高法院的有关长臂管辖权判例法构成了联邦法院和州法院行使长臂管辖的法律依据。

实际上,美国法典中并没有与长臂管辖权的相关定义。美国最高法院有关对人管辖权的判例,其虽偶有提及这一措辞,但并未认可过长臂管辖权这种管辖权类型;其在美国民事诉讼中也并非一种独立类型的管辖权。

不过经过一系列案例,这种实践做法正在得到加强。“长臂管辖”原则可以理解为:美国法院根据长臂法案的授权,依据“最低限度联系”原则,在非居民被告与法院的联系满足美国宪法正当程序条款所要求的最低联系时,对非居民被告行使特别管辖权或者一般管辖权所形成的管辖权范围扩张的效果。

美国法院的“长臂管辖权”加大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一方面有利于保护弱方当事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也增加了当事人“挑选法院”的机会,使法院歧视得以大行其道。

一个企业不需一定在美国设立,也不必在美国有业务经营,只要企业经营行为与美国市场、美国相关机构或者美国企业有联系,那么“长臂”就够得着你,如果法院认定企业或者企业高管存在违反出口管理、有贿赂等腐败行为,即使不是发生在美国,也同样受到美国“长臂法”的制约。

1、1945年国际鞋业公司诉华盛顿州案

国际鞋业公司成立于特拉华州,主要营业地点位于密苏里州,国际鞋业公司在华盛顿雇佣了十几名华盛顿州的居民为本公司的推销员。该公司在华盛顿州没有办公室,除了让这些推销员在华盛顿州为其征集定单外,公司在华盛顿州没有其他商业活动。推销员有时在该州租用房间作为公司产品的展室,租金由公司报销。推销员没有被授权签订合同,推销员的佣金总数为31000美金。华盛顿州政府依其法律提起诉讼,试图基于该公司付给居住在本州的推销员的佣金向公司征收失业救济基金。华盛顿州政府依其法律提起诉讼,试图基于该公司付给居住在本州的推销员的佣金向公司征收失业救济基金。

国际鞋业公司在一审败诉后向联邦最高法院提起上诉,辩称其不是华盛顿州的公司,在华盛顿州也没有营业活动因而公司没有“出现”在华盛顿州。该公司认为,华盛顿州法院对其不享有管辖权,其行使管辖权违反了宪法的正当程序规定。联邦最高法院判定,虽然国际鞋业公司不是在华盛顿州成立,其主要营业地也不在华盛顿州,但由于涉及本案的交纳义务直接产生于被告在华盛顿州的活动,故该公司与华盛顿州已有足够联系。因此,华盛顿州法院对该案行使管辖权是符合宪法的。

案件意义:建立“最低限度联系”衡量标准。

2、1980年的世界大众汽车公司诉伍德森案

Harry和Robinson是一对夫妇.,1976年当他们居住时在纽约向航海大众汽车公司买了一部奥迪新车,第二年,他们举家开此车从纽约迁往亚利桑那州,在途径俄克拉何马州时,另一部汽车碰到原告汽车的尾部,引起汽车着火,造成他们全家严重烧伤。原告夫妇向俄克拉荷马地区法院提起诉讼诉,称其所买的汽车油箱及燃料系统设计和安装存在缺陷。在该诉讼中,原告夫妇将汽车制造商(德国奥迪NSU汽车公司)、汽车进口商(美国大众汽车公司)、汽车的地区经销商(环球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和零售商(航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该汽车的地区经销商和零售商在法院进行特别出庭从而提出对人管辖权异议,认为地区经销商的营业处设在纽约,且仅经销纽约、新泽西州和康涅狄格州三个州的零售商。而作为零售商的航海大众汽车公司的营业处也在纽约,其业务范围更小,其汽车展室也设在纽约。他们既没有在俄克拉荷马销售汽车也没有在该州从事其他业务。

原告夫妇向俄克拉荷马地区法院提起诉讼诉称其所买的汽车油箱及燃料系统设计和安装存在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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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最高法院认为最低限度联系应当是指被告在法院所在地州的活动和该活动与法院所在地州的联系使其应合理地预计到可能在该州被诉,而外州被告对其所售产品将途经法院所在地州的可能性的应当预见并不能说明其与法院所在地州存在最低限度联系。本案中,原告购买汽车的行为发生在纽约,而且其购买汽车时是纽约州居民,在俄克拉荷马州使用该汽车仅仅是一个非常孤立的事件,仅仅是由于原告单方的行为所致,除此之外,两被告与该州再无其他联系。这些说明两被告中的任何一个都不曾作出努力直接或间接地在俄克拉荷马州开辟产品市扬,也未期望在该州获得一定利益和获得法律保护,因此,他们同俄克拉荷马州的最低限度联系不能成立,俄克拉荷马州的法院不能对其行使对人管辖权。

案件意义:将“有意接受”(Purposeful Availment)作为判定“最低联系”的一个基本标准。

二、“长臂管辖”的主要法律2.1、出口管制制度——《出口管理条例》

美国“长臂管辖”法下的十大经典案例

美国出口管制制度的法律基础主要有《出口管理法》(EAA)、《武器出口管制法》(AECA)和《国际突发事件经济权力法》(IEEPA)。这三部法律都是国会颁布并经总统签署的正式立法,是与出口管制制度有关的最高级别的法律基础。根据美国政治和法律制度的运行特点,每一项立法在执行的时候通常有一个负责主要执法任务的行政机关。在多数情况下,该行政机关会依据国会法律授权,颁布执行法律的行政法规,与制度执行有关的具体细节通常都规定在这些行政法规中。

因此,对于研究美国联邦政府层面的某项具体制度而言,该制度的国会立法基础、主要负责部门和相关行政法规是必不可少的研究对象,其中研究相关行政法规的详细规定尤为重要。

美国出口管制的内容大概可以分为两类:用于军事和防务目的的产品和技术;军民“两用”产品和技术。因此,美国的出口管制制度主要由两个联邦行政部门负责:美国国务院(相当于外交部)负责用于军事和防务目的的产品和技术的出口管制;美国商务部负责军民“两用”产品和技术的出口管制。

军用产品和技术出口管制的法律基础是《武器出口管制法》(AECA)。为执行该法,美国国务院颁布了《武器国际运输条例》(ITAR)。所有从事军用产品和服务的生产、出口、中介等行为的个人或企业都必须经美国政府注册。《武器国际运输条例》中规定了军用产品和服务出口所需许可证或授权的具体要求和审批程序;此外,《美国防务目录》(USML)中详细列明了受管制的军用产品和技术名单。

许多军用产品的出口仅美国国务院授权是不够的,而必须获得美国国会授权。美国国务院中具体负责出口管制事务的是政治军事事务局下属的国防贸易管制处。

军民“两用”产品和技术出口管制的法律基础是1979年颁布的《出口管理法》。但《出口管理法》其实早已因过期而失效,其建立的军民“两用”产品和技术出口管制制度却因《国际突发事件经济权力法》(IEEPA)对于美国总统的特别授权而延续下来。

因此,尽管《出口管理法》本身已失效,但其中与军民“两用”产品和技术出口管制相关的规定事实上仍然有效。为执行该法,美国商务部颁布了《出口管理条例》(EAR),具体规定原产于美国的产品、软件和技术的出口和再出口管制制度。军民“两用”产品和技术出口的授权和审批主要由美国商务部负责,但在决定是否批准的过程中,美国采取了一种类似于联席会议协商决策的机制。也就是说,对于具体产品和技术,美国商务部可能在接到出口申请后将是否批准出口的决定权交给其他更加熟悉该产品和技术的相关部委,包括美国国务院、国防部、能源部,甚至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NASA),连中央情报局(CIA)都可能参与其中,负责对交易一方的背景进行调查。美国商务部中具体负责出口管制事务的是产业和安全局(BIS)。

美国“长臂管辖”法下的十大经典案例

美国的出口管制主要由国务院和商务部负责。除此以外,能源部和财政部在个别产品和技术上也拥有出口管制的权力。若国务院或商务部做出不允许出口的决定,负责执法和保证决定实施的部门包括商务部、国土安全部下属的海关和边境保护局,以及司法部。商务部与海关和边境保护局负责出口环节的控制以及违反出口管制行为的调查。若有人违反出口管制,则可能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对于达到刑事犯罪的违法行为,由于触犯的是联邦法律,则由美国司法部负责刑事调查并提起刑事诉讼。

2.2、《美国海外反腐败法》(FC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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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海外反腐败法》(Foreign CorruptPractices Act,简称FCPA)是美国制定于1977年的一部单行法。

在FCPA制定之前,对于美国公司的对外行贿行为,国内也有相关法律规定,最典型的有:1934年美国证券交易法(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规定上市公司要对投资者负责,不能利用贿赂政府官员的行为,提高业绩,误导投资者;邮政电信反欺诈法(Mail and Wire Fraud Acts)规定禁止使用邮政、州际、国际长途电讯等手段进行行贿等不法行为;国内税收法(Internal revenue Code)禁止公司报税时从会计账目中扣减对于外国官方的非法支付;虚假陈述法(False Statements Act),对于向美国官方或官方代理人作出虚假陈述的任何自然人和公司处以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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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美国司法部网站披露的资料显示,1977年,证券交易委员会在一份报告中披露,400多家公司在海外存在非法的或有问题的交易。这些公司承认,自己曾经向外国政府官员、政客和政治团体支付了高达30亿美元的巨款。款项用途从行贿高官以达到非法目的到支付以保证基本办公的所谓“方便费用”不一。这种严重情况引起美国民众的担心。同年,美国国会以绝对优势通过FCPA,旨在遏止对外国官僚行贿,重建公众对于美国商业系统的信心。

正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FCPA作为第一部完全针对美国本国公司向海外政府机构的贿赂行为的法律得以颁布。

《美国海外反腐败法》(the Foreign CorruptPractices Act,FCPA)禁止美国公司向外国政府公职人员行贿,这是目前规制美国企业对外行贿最主要的法律。不仅如此,美国的监管机构还积极推动本土法律的“走出去”和“国际化”,并取得了积极的成效。在《美国海外反腐败法》1988年修正案的要求下,美国的立法机构即美国国会同年就开始与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rganization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OECD)协商,谋求美国主要的贸易伙伴出台同样的海外反腐败法,并得到了英、加、韩等国的积极响应。

1997年,美国与经合组织其他33国共同签订了《国际商业交易活动反对行贿外国公职人员公约》。除了经合组织,美国还和美洲国家组织(Organization of American States,OAS)、国际商会(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ICC)、世界银行(World Bank,WB)、泛美开发银行(Inter-American Development Bank,IADB)、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IMF)、非洲开发银行(African Development Bank,ADB)、欧洲理事会(The Council of Europe)和联合国(United Nations,UN)等国际组织谋求同样的支持,这些组织也相继出台了类似公约。由此,美国的《美国海外反腐败法》实现了从单边法律向多边法律的扩展。

2.3、萨班斯法案

2001年12月,曾经世界500强前十位的美国能源公司――安然公司,由于屡次的虚假信息披露和向公众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而导致了严重的信任危机并破产。

2002年7月26日,美国国会以绝对多数通过了关于会计和公司治理一揽子改革的《萨班斯一奥克斯利公司治理法案》(Sarbanes-Oxley Act,以下简称萨班斯法案)。

萨班斯法案又称《2002年公众公司会计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该法案对美国《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作了不少修订,在会计职业监管、公司治理、证券市场监管等方面作出了许多新的规定。

萨班斯法案对美国商业界影响巨大,以致于时任美国总统布什在签署萨班斯法案的新闻发布会上称,“这是自罗斯福总统以来美国商业界影响最为深远的改革法案”。从表面来看,它的初衷并不激进,目的是为了提高经理对股东的责任。但是其中的404条款因其严厉性和高昂的执行成本而饱受争议。

该法案要求公司高管保证其财务报表准确无误。按照司法部官员的说法,这使得更多公司发现自己的账簿中有潜在非法支付款项,而这一法案的推行,将使得《美国海外反腐败法》借力施行。

404条款被认为是萨班斯法案所有条款中最严厉、最昂贵的条款。根据该条款的要求,每个上市公司必须将公司的每一个岗位的职务、职责描述得一目了然,而这项工作需要大量材料和文件支持。同时,为了达到404条款的要求,上市公司要保证对交易进行财务记录的每一个环节都有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例如交易的条件、合同成交的记录、付款和交货的时间、业务的具体负责人员等作出详细的记录和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此外,还要及时总结出内部控制中存在的缺陷并提出具体的补救措施。而这些对于上市多年并按照以往方式处理相应安排的企业来说,要完成这些对历史记录的弥补和完善工作绝非易事,特别是对于组织机构分散、业务范围广泛、经营种类多样化且跨国经营的大型公司而言,其重新规范的工作量可想而知。

三、十大案例分析

美国三个主要的“长臂法”对美国以外的公司的海外违法行为作出了很多的惩罚,本部分选择其中影响较大的十个案例进行分析。这三大法律中,尤其以《美国海外反腐败法》为甚,非美国公司在美国之外存在的违规行为也因此被实施了大额处罚。

1、西门子公司贿赂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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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门子公司创建于1847年,自1906年生产出第一台吸尘器以来,一直享誉全球。在经历了160多年的风雨与辉煌之后,这个德国最知名的品牌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危机——不是产品问题,也不是公司经营出了什么大的纰漏,而是贿赂。根据美国证券委员会调查指出,从上世纪90年代起,西门子开始通过系统的不法行为,以向官员行贿方式在全球开展业务。

美国证券委员会称,西门子行贿行为规模惊人,总计超过290个项目或销售向各国政府官员行贿,涉及委内瑞拉、中国、以色列、尼日利亚、阿根廷、越南、俄罗斯、墨西哥等国。西门子至少向政府官员行贿4283笔,合计约14亿美元,以换取商业合同,内容包括修建城市铁路、国家移动电话系统、医院医疗系统、国家身份证系统等。甚至在联合国和伊拉克的石油换食品计划中,西门子也通过给予伊拉克官员回扣的办法换取向伊拉克出售电站和设备。此外,西门子还有1185笔付款,将近3.91亿美元被用以违法目的,包括进行商业贿赂等。

美国司法部2008年12月15日宣布德国西门子及其三家子公司承认违反了美国《海外反腐败法案》,判处刑事罚金4.5亿美元,同时此前两天,西门子已经与美国证券委员会达成和解,并支付3.5亿美元罚金。此外西门子将被慕尼黑地区监察机构处以3.95亿欧元罚金,加上此前西门子被处罚罚金,西门子前后共支付约16亿美金罚金,成为当时因行贿而被施以最重惩罚。

2、BAE系统公司贿赂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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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E公司全称为英国宇航公司,总部位于英国伦敦,BAE系统公司成立于1999年11月30日,在宇航和防务方面具有世界领导地位。其年销售额超过70亿英镑。订货合同超过190亿英镑。英国宇航公司是欧洲仅有的几家久经考验的系统综合厂家之一,也是世界上最成功的主承包商之一。英国宇航公司销售的80%以上是面向70多个的出口。在民航客机方面,参与国际合作研制的“空中客车”系列中远程喷气客机,包括A300、A310、A320、A321、A330、A340和A380等,自制包括RJ系列中短程客机和“喷气流”41型客机。军用飞机方面主要和其他公司合作研制,包括“狂风”多用途战斗机、“鹞”式垂直/短距起降战斗机、欧洲战斗机EF2000、“美洲虎”攻击机、“猎迷”预警机等。战斗导弹主要有:“空中闪光”空空导弹、“海上大鸥”反舰导弹等。

BAE公司并非一直风光,它也曾卷入贿赂风波。早在2003年10月7日,英国广播公司“金钱节目”揭露了英国BAE公司的行贿黑幕。英国这一最大的军火制造商为了向沙特兜售武器,不惜花费高达6000万的“贿赂基金”取悦沙特王子图尔基·本·纳赛尔和他的家人以及沙特一些重要的官员。

美国司法部认定,BAE系统公司在一笔400亿美元军备合同中支付沙特阿拉伯一名官员佣金,违反有关规定向瑞士某银行转移了数百万美元。2010年2月份,BAE向美国政府支付4亿美元罚款,因为该公司被指在同沙特阿拉伯的一项大宗武器交易中误导了美国政府。

英国政府当年以国家安全利益为由,阻止了对这笔军备交易中腐败贿赂指控的司法调查。

3、哈里伯顿公司巨额贿赂案(德西尼布集团+日挥株式会社)

美国“长臂管辖”法下的十大经典案例

该案例牵涉到一个由4家公司组成的国际财团,包括美国石油工程技术服务公司哈里伯顿的子公司科贝尔(KBR,Kellogg Brown&Root Subsidiary)、法国德西尼布集团(Technip)、意大利埃尼集团(Eni)控股的赛班(Saipem)下属公司斯纳姆普罗盖蒂(Snamp rogetti SPA)公司和日挥株式会社(JGC)。这4家公司共同出资组成了一个名叫TSKJ的合资公司,该合资公司为获得在尼日利亚尼日尔河三角洲东部的Bonny岛建造和后续扩建一个大型液化天然气工厂(即尼日利亚LNG厂)的工程合同,于1994年至2004年间向尼日利亚政府官员多次行贿。2002年该国际财团的一位前任高管向一位法国法官承认,为获得此LNG建设工程合同,TSKJ公司从上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在海外运作着一笔贿赂基金。由此引出的贿赂案,先后遭到美国、意大利、法国和尼日利亚政府的调查和巨额罚款。

据调查,TSKJ公司通过其子公司液化天然气服务公司(LNG Services)雇用了三星投资公司(TRI-STAR Investments LTD)为其提供咨询服务。这些咨询服务包括帮助TSKJ的4家合作伙伴在尼日利亚开展商业活动,协助其维持与客户、政府、其他企业之间的良好关系等。事实证明,这些“咨询服务”精心设计了一系列针对尼日利亚政府官员、尼日利亚国家石油公司高管、尼日利亚液化天然气公司高管、合资合作伙伴和其他西方国家利益相关者的行贿计划,并试图使其合法化,时间跨度从1994年到2004年,甚至更久远。需要指出的是,在案发时间,哈里伯顿的法人是美国原副总统迪克·切尼。据尼日利亚媒体报道,哈里伯顿在这10年间向尼日利亚官员行贿1.8亿美元,以获得价值60多亿美元的LNG项目工程建设合同。

据公开信息披露,三星投资公司将TSKJ公司的贿赂款分期支付给尼日利亚政府官员,其中1994年支付了4000万美元,1995年支付了6000万美元,1999年支付了3750万美元,2001年支付了2100万美元,2002年支付了2300万美元。2009年2月,科贝尔及其母公司哈里伯顿承认了上述指控,并接受了美国联邦政府对其处罚的5.79亿美元罚款。科贝尔公司前首席执行官阿尔伯特·斯坦利认罪伏法,面临7年监禁。合资企业的其他股东总共支付了6亿美元罚款,以寻求庭外和解。该案件总罚金接近12亿美元。

4、阿尔卡特-朗讯贿赂案

美国“长臂管辖”法下的十大经典案例

2010年12月28日,阿尔卡特-朗讯(以下简称“阿朗”)宣布,该公司同意支付超过1.37亿美元罚款,以了结美国当局对阿朗在拉美和亚洲等地的行贿行为提出指控。

美国司法部和证券交易委员会表示,阿朗此前在哥斯达黎加、中国台湾以及肯尼亚等国家和地区进行行贿,以获得产品订单。在2001年12月至2006年6月期间,朗讯的顾问公司向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官员行贿,其中2000年至2003年是违法高峰期,这期间公司邀约1000名中国国有电信公司官员赴美国或其他地方旅行,为此花费超过了1000万美元。至少每天就有一名中国国有电信公司雇员出国旅行,其费用由阿朗支付。此外,阿朗也不正确的在尼日利亚等国雇用了第三方代理机构,通过受贿获取订单。

美国司法部表示,阿朗已经承认,通过这些不正确的手段,该公司获得大约4810万美元的利润。阿朗需要向美国司法部支付9200万美元罚款,和解刑事诉讼;向SEC支付逾4500万美元。SEC相关负责人声称,阿尔卡特和其附属公司没有注意和调查其员工的不当行为,该公司一些员工通过顾问公司向海外政府官员提供礼物或现金,以非法获得商业合同。

5、三菱日联银行(三菱东京日联银行)

美国“长臂管辖”法下的十大经典案例

日本最大的银行--三菱东京日联银行涉嫌掩饰与受制裁国家伊朗之间的交易。三菱东京日联银行2013年6月同意向纽约州金融服务局支付2.5亿美元的和解费。根据2013年的和解案估算,该银行在2002-2007年间,代表遭受美国制裁的国家,经由纽约处理了2.8万笔、价值约1,000亿美元的不当交易。其间系统性删除收款方信息。该行在内部调查中被指存在不当交易,2007年主动向美国有关部门报告。

美国纽约州金融服务局2014年11月18日宣布,有关为伊朗等美国经济制裁对象国非法汇款一事,三菱东京日联银行将追加罚款3.15亿美元,理由是该行向出具相关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施压。

据纽约州金融服务局介绍,三菱东京日联银行曾向出具审计报告的美国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施压,要求从轻记录有关账目。对此,普华永道已于今年8月同意支付2500万美元的和解费。

6、德意志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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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意志银行拥有145年历史,是德国乃至欧洲最大的全能银行,连续五次入选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德意志银行一度被视为德国金融业稳健经营和稳健监管的典范,德意志银行在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和2010年欧债危机中稳健的表现,曾是当时全球少数维持AAA级银行之一。但令人匪夷所思的是,从2012年起,在经历一系列经营失败和涉案丑闻之后,德意志银行经营状况每况愈下。

2008年金融危机前,不少金融机构在美国参与超高风险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的投机活动,被认为是引发美国次贷危机及随后金融危机的重要原因之一。2008年后,美国金融监管部门一直致力于追究金融机构在危机中的责任,截至目前,已有多家金融巨头为此支付数十亿乃至上百亿美元罚款。

2014年初,美联储开始对外资银行实行新的监管模式,由母国监管转为“东道国监管”,要求在美营业的大型银行接受其监管。对于那些在美资产总额超过500亿美元的外资银行,必须在美国各自子公司之上,再建立一家中间控股公司,并享受与美国其他控股公司一样的资本金、风险管理与流动性要求,将其完全置于美联储的监管之下。这无疑是对美国全球金融监管及“长臂管辖”的最新诠释,其背后包含着深刻的政治考量,即金融监管权力的稳固和扩大。其宏观层面表现在政治利益上,具体而言体现在金融霸权的维护和巩固上。

2016年9月16日,美国司法部要求德意志银行支付140亿美元,以了结一件有关其出售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的调查。这是金融危机之后,美国截止到当时对银行开出的最大一笔罚款之一。

德意志银行(Deutsche Bank)因其误导投资者出售住房抵押支持证券,在2017年1月17日与美国司法部达成和解,同意支付72亿美元罚款。

作为和解协议的一部分,德意志银行将承认作出虚假陈述,并且没有向投资者披露有关本行出售的RMBS证券所包括贷款的重大信息。该银行就此协议与司法部议进行了长达几个月的谈判。其股票在2016年9月受到重创。

总检察长Loretta Lynch在声明中表示,“德意志银行的不当行为对投资者和美国公众造成了严重和持久的损害。这项决议让德意志银行对其非法行为和不负责任的贷款行为负责。德意志银行不仅仅误导投资者,还会直接导致国际金融危机。”

7、法国巴黎银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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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美国司法部2014年6月30日发表的一份声明称,法国巴黎银行在过去多年与苏丹、伊朗和古巴等受美国制裁国家的机构和个人从事数额巨大的美元交易清算活动,根据美国司法部的数据,法国巴黎银行为一家伊朗能源公司转移资金超过5亿美元,为古巴转移的资金则超过17亿美元,涉事金额高达数十亿美元,该行为触犯了美国法律。

根据相关法律文件的进一步阐述,巴黎银行在2002-2009年的8年间,通过美国金融系统,帮助上述受制裁国家,转移了超过88亿美元的资金,其中43亿美元交易涉及到美国特别指定的必须严格与美国金融系统切断联系的机构或实体。按照美国司法部在声明中的描述,巴黎银行属于“知法犯法”,在明知触犯相关法律的前提下,依然顶风作案。

美国司法部公共事务部门发出的一份声明显示,负责美国司法部刑事司的助理总检察长莱斯利考德威尔(Leslie R.Caldwell)称,“即便是在被自己的律师警告所做的行为是非法的,但巴黎银行依然在从事这些犯罪行为。”考德威尔进一步指出,为了提升利润,巴黎银行故意无视美国法律明确列出的“禁区”,将具体业务通过在其他国家的金融机构完成,掩饰“罪行”。上述金融机构,被美国司法部称为“卫星银行”,这些银行分布在与巴黎银行有密切业务往来的国家和地区。例如,美国司法部调查发现,巴黎银行与至少9家阿拉伯银行合作掩盖美元交易行为。

在多年的非法行为最终被美国司法部盯上并实施调查后,巴黎银行却表现出不配合的姿态,也直接导致了最终“天价”罚单的诞生。美国司法部副总检察长詹姆斯科尔(James M.Cole)说,巴黎银行无视美国制裁法并隐瞒业务路径,在被调查时,巴黎银行并没有选择全面合作,上述行为共同带来了近90亿美元的罚单。法国巴黎银行最终支付89.7亿美元罚款并承认犯刑事罪,同时会终止特定美元结算业务一年以与美国当局达成和解。

8、道达尔案

美国“长臂管辖”法下的十大经典案例

道达尔公司(Total)是全球四大石油化工公司之一,总部设在法国巴黎,在全球超过110个国家开展润滑油业务,1991年在纽交所上市,而同时道达尔也是国际石油公司中贿赂丑闻最多的公司之一。2013年,美国政府指认,从1995年至2004年,道达尔向一名伊朗政府官员支付6000万美元,诱使他协助道达尔获得伊朗境内三处油气田(包括Sirri A和E油田合同)的开采权。依据弗吉尼亚州亚历山德里亚一家联邦法庭的文件,道达尔依照伊朗官员要求,通过两个中介向瑞士银行账户转账汇款,一个中介在瑞士一家私人银行工作,另一个中介是一家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的企业。美国政府表示,鉴于道达尔公司拥有美国存托股票,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交易,可视为股票发行方,因此隶属《反海外腐败法》管辖,违反这一法规可面临制裁,最终,美国证劵交易委员会宣布,道达尔已经同意支付近4亿美元,以了结该公司目前因伊朗石油合同案在美国面临的法律程序。这笔款项包括支付给证交会的1.53亿美金不正当收益,以及支付给美国司法部的2.45亿美元罚款。

9、中兴案

美国“长臂管辖”法下的十大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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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最大的通信设备上市公司,业务遍布全球。据路透社报道,2012年,中兴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将一批搭载了美国科技公司软硬件的产品出售给伊朗最大的电信运营商伊朗电信(TCI)。根据美国的出口限制法规,美国政府禁止美国制造的科技产品出口到伊朗。中兴通讯的这笔生意涉嫌违反美国对伊朗的出口禁令。

此次中兴制裁事件由美国商务部主导,调查重点是中兴是否通过幌子公司采购美国产品,然后将其提供给伊朗,从而违反美国的出口禁令。四年之后,2016年3月7日,美国商务部公布了最后的调查结果和意见,以中兴通讯“违反美国出口限制法规”为由,对中兴采取限制出口措施。美国商务部官方网站披露了其调查员获取的中兴内部文件。该文件显示,中兴当时在伊朗、苏丹、朝鲜、叙利亚、古巴五大禁运国都有在执行的项目,这些项目都在一定程度上依赖美国供应链。中兴通讯方面表示,2012年美国发起调查之后,中兴通讯及时停止了与伊朗的相关项目,但最终还是上了美国限制出口的“实体清单”。2016年3月7日,美国商务部公布了最后的调查结果和意见,以中兴通讯“违反美国出口限制法规”为由,对中兴采取限制出口措施。

中兴需要彻底改组董事会、管理层,采取更高规格的安全保障,确保遵守美国法律。在上次和解中,中兴公司为了满足美国方面的法律合规要求,宣称2017年耗资5000万美元用于出口管制合规项目,今年还将投入更多资源,购买更多美国公司的产品,中兴公司缴纳13亿美元的罚款,而此前2017年的和解中,中兴公司认罚8.9亿美元,总计认罚至少22亿美元,以换取解禁“7年不能进口美国芯片、软件的惩罚”,得以继续在行业生存。

10、SEC诉5大会计事务所案

2012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发布公告将对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和立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等5家中国境内会计师事务所提起诉讼,指控上述5家事务所因拒绝提供涉嫌财务欺诈的9家在美上市中国概念公司的审计工作底稿,违反了《美国证券交易法案》和《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

此次诉讼的一大焦点在于SEC难以取得这5家中国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底稿。根据中国有关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向境外提供审计档案和其他文件,否则将被追究法律责任;境外监管机构履行法定职责需要相关审计工作底稿等档案文件的,应通过与中方监管机构的监管合作机制共同协商解决。

中美政府部门之间存在着监管合作协查机制和司法协助合作机制。其中,对于SEC需要将获取的协查信息用于诉讼的问题,因涉及司法协助,中国证监会需要征求外交、司法等部门的意见才可以对外提供相关信息,完成相关流程也需要相应的时间。虽然存在上述渠道,此次SEC在向5家会计师事务所索要9家在美上市中概股的审计工作底稿中,仅就其中1家公司的案件向中国证监会提出了协查请求,而其余8家并未通过监管合作机制的渠道提出协查请求。

SEC此举表明其已放弃通过监管合作机制的渠道获取协查信息,转向通过司法途径或强行推行“长臂管辖”,这将无益于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

看了这十个案例之后,不难理解,美国通过三大主要法律“长臂管辖”其他国家公司在全球的被其认定为违法的经营行为,而这些企业最终都“缴械投降”。综合来说,在美元贸易体系下,全球化实质上还是一定程度的美元化,全球贸易不可避免受到美国的货币体系和贸易体系的限制,同样包括美国的法律体系,在国外政府和企业违反美国的对应法律时,美国司法部门会像“鳄鱼”一样咬上去,定要咬下一块肉的。

作为企业,不管进出口业务占据比例多大,合法合规经营在贸易保护主义盛行的今天,或许比经营规模的增长更加重要。守法但也需要懂法、用法,这就需要对贸易行为背后的适用法律做充分的认识。不违法,更要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贸易行为。说到底,企业的经营和国家的发展是紧密相连的,国家所指示的方向也为企业发展提供了一个难能可贵的“选项”,我们不能选择做不做生意,但可以选择和谁做生意,这适用贸易法律法规,同样适用企业经营战略。

由于美国的“长臂管辖”,即无论发生地在何处,任何人只要满足了“最小联系”(只要和美国发生了任何联系,哪怕仅仅是电话、邮件或还是银行转账)美国都具有管辖权(判罪),凡是同美国有点关系的中国企业都会面临“中兴式”的危险。中国不承认美国“长臂管辖”的国内法国际化,但在实际情况中,由于缺乏反制能力,国际上很难有企业和国家对美国“长臂管辖”能够有效应对。

“长臂管辖”是一个法律问题,同时在涉外案件中,又是国与国之间的一个外交问题,这不仅关系到企业的正常经营是否能够进行,也关系到两国之间的贸易往来是否受到影响。

参考资料:

健君.以父之名,美国法律如何管到全球八成企业.法人,2016.07.

尚微等.美国巨额监管处罚的主体、对象、内容与趋势.金融监管,20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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