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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批复前必须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工作。首先,应认真研究来文的内容及其背景,审核其真实性、准确性与必要性;其次,应查阅有关的规定与指示,以便使批复的意见符合有关的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第三,如属已经处理过的问题,则应查阅前案处理的材料,以便对问题的处理具有连续性;第四,如请示的内容涉及有关机关(部门)的职权范围,在批复时应与有关机关(部门)对有关问题进行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避免相互矛盾与抵触。
2.批复的意见应明确、具体、可行。首先,要做到根据充分,观点明确,所提意见与方案符合实际,具有可行性;其次,文字表述应准确、简要,语气肯定,忌用模棱两可,含混不清、易生歧解的词语。
批复的中心内容必须是围绕请示事项予以有针对性的答复,不应主题分散,离开请示事项发表宽泛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