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指出,“激情、热情是人强烈追求自己的对象的本质力量。”新闻报道不仅需要客观,有时还需要带有强烈的情感。忽视了情感,不仅会使文字失气色,有时还会失去有价值的新闻。所以,记者的笔要饱蘸感情。这就要求记者在新闻写作中,恰当地运用情感。
在新闻写作中如何恰当地运用情感?笔者认为应从两方面思考:一是要理解情感与写作的关系;二是要正确掌握新闻写作中表达情感的方法。
情感与写作的关系
从心理学角度看,写作活动中的感知活动,是伴随着作者的情感的。情感是渗透在人的一切写作活动之中的、伴随着认识一起出现并和认识活动交织在一起的心理现象。
情感因素是记者采访的内在动力。当作者在感知某个客观对象时,情感总会渗透到客观对象方面去,在情感思维过程中,存在着以情取舍、以情评价、以情而作的情况。意大利女记者法拉奇说:“我不是一个解剖学家型或冷眼旁观型的记者,我是带着千百种愤怒感情和千百个问题去采访的。”记者对新闻事实的选择若没有外界因素的影响,感情因素是主要的决定因素。当然,记者对事实的感情评价不仅是作为一个普通个体的评价,更应作为新闻媒介的代表按新闻标准对事实进行审视。
情感交流能缩短采访者与被采访者之间的距离。采访中,记者只有与被采访对象之间产生较融洽的关系,达到彼此内心的默契,才有可能准确地把握其思想、感情的脉搏,才能获得较全面、系统、丰富的新闻素材,掌握具有典型意义的情节、细节。从新闻实践上看,新闻是记者对生活认识的结果。“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新闻写作也是这个道理。如果没有亲身体验,就不会有心灵的震撼,也不会在思想上留下难以磨灭的印记。新闻素材被采集后,情感思维继续驱动着新闻写作的运思和表述,甚至新闻主题的提炼,也往往是情到深处后情感的凝结。美国名记者朱尔斯·洛在介绍其写作经验时说,记者处理的“不单是事实和细节材料,而是事实材料中的微妙之处:情绪和情感”。
情感在新闻写作中的正确运用
为创造出更好的新闻作品,新闻工作者需要正确而有度地运用情感因素。
一是新闻作品要以事实为依据,切忌盲目煽情。新闻的第一性是客观性,新闻作品所应做到的第一点也应是尊重客观事实。记者去体验事实,其感受必定是主观的,关键在于这种主观感受不应是空穴来风,也不是记者的主观臆断,而是记者在深入观察、访问、分析客观对象的基础上形成的共同情感。只有将这种共同情感运用到作品中,才能符合客观性的原则。同时,情感因素在新闻作品中的运用应有选择性,并不是每则新闻均应该写成故事,展示小说、散文、戏剧等文学特质。因为新闻所用文字修辞与视听符号都会在不同情感层面引起受众的情感与理性反应。作为一种有意识的传播行为,新闻报导理应认清各种符号形式及其所可能引发的各式情感问题。对于那些对绯闻、暴力事件的肆意地,大篇幅地记述,或对于性侵害、凶杀案件过程的主观性地描绘等有违“客观公正”原则的报道,便是走入了歧途,盲目煽情。
二是情感运用需处理好以情动人、以理服人与滥情煽情的关系。新闻工作者处理新闻的理性与感性以及受众接收新闻时的理性与感性之间存在高度的关联性。适当的用文学的笔法在事件本身赋予一些记者的情感要素,确实有助于媒体与受众间达到心与心的共鸣,但过分感性又有其不可避免的局限性。这就要求记者重视新闻报道直接产生的社会效果的同时,必须把握好分寸,处理好干预现实的度,以保证新闻的客观性。新闻作品中的情感因素与理性因素应保持一个合适的度,不应让情感泛滥。抒情只是缘事而发,并受事实约束,所以记者要也要掌握好抒情的度。
实际操作中,控制报道主观倾向的“度”是一个复杂问题,原则上,先要明确只要是新闻报道,任何干预社会的职能都得通过传递信息来实现,必须把对社会效果的追求严格控制在对信息的客观叙述中,分寸把握得好坏,应该有一个大致的标准,这个标准是既实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又没有异化新闻报道的使命,让人觉得没有丧失新闻的本性。
新闻媒介的社会职责决定了新闻报道要“表态”,要对现实发挥影响,但是新闻报道既不能直接发号施令,也不能直接做人的思想工作,它必须通过选择事实、分析事实、再现事实来表达媒介的态度和主张,也就是少用明示、多用暗示,通过交代新闻事实是什么,自然而然地表达自己的价值判断,这是新闻报道应该恪守的“领地”,超出了这一范围,就可能出现分寸把握不当的情况。
三是新闻工作者本身应控制好个人情绪,守住理性底线。新闻工作者在新闻报道过程中具有旁观者与参与者的双重身份。旁观者的身份要求记者应该与新闻事物保持距离,以便冷静、客观地传达新闻信息;参与者的身份要求记者应该注重社会实际效果,通过新闻报道影响事物向有利于社会的方向发展。这两个要求都体现在同一过程里,其实它们之间不一定就是对立关系,但是也必须承认,二者间的分寸非常微妙,稍有偏差就会导致不同的结果。因此,记者在新闻采写过程中一定要时刻谨记新闻的基本原则,控制好个人情绪,不要将个人喜恶带进新闻作品中,一定要守住理性底线。
山西省太原日报报业集团 徐方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