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旁观者角度看,犯了众怒的“视觉中国”走到“网页无法访问”这一步,似乎是一个皆大欢喜的结局。但是转念一想,这个结果真的是“皆大欢喜”么?
不少摄影师已经开始担心,如果失去“视觉中国”这个平台,或是损害了公众对于图片版权保护的支持,他们拍下的画面,会不会无法再为自己带来收入。
与他们的“远虑”相比,一众编辑早有了“近忧”。因为在“视觉中国”和其他几家类似的图片网站“陷入黑洞”之后,编辑们已无法获取高质量的图片来装点版面了。
这能说是皆大欢喜么?
过去两天,“视觉中国”的商业模式越来越充分地暴露出来。我们知道,这是一家拥有许多版权图片的内容分发平台。近年来,它不仅销售图片,而且,它以及它的关联公司,作为原告参与了数千起侵权诉讼。值得注意的是,这些诉讼最终走到判决的只有十分之一,90%以和解告终;和解的形式,是被告方成了“视觉中国”图片的买家。
到底问题出在哪儿?
不同于普通人的道德直觉,在法律层面,“视觉中国”所依赖的知识产权制度,是一种很特别的制度安排。它顺应工业革命的现实而生,并在之后几百年不断演进。这项制度的逻辑,就是向发明家、作家、艺术家等创造者,授予一定程度的垄断专营权,希望能激励他们创造,并将智慧成果投入市场,让社会受益。
显然,知识产权制度的各方立场不同,这就形成了博弈。博弈双方本质上并非是敌对的,相反,他们高度依存——没有创造者,使用者会对产品失望;失去消费者,创造者也无法实现价值。合理的知识产权制度,绝不应过分偏袒任何一方。否则,就会让这个体系失衡。
过分强调“保护”,过度放大权利人的权利,就很容易催生出“勒索式营销”这样看似合法、实则伤害公共利益的做法。在“创造者—使用者”的生态体系中,这种商业模式要想利益最大化,最“理性”的选择,不是维护平衡,而是埋下冲突的种子,制造尖锐对立。事实上,“视觉中国”正是这么干的。据报道,它有意纵容小规模的侵权、小公司的侵权,等待对方侵权行为累积,或是成长到具备足够的赔偿能力,然后再作收割。
相信“视觉中国”早就意识到了自己的问题——它在法庭上屡战屡胜,但却非常低调,几乎不以“知识产权保护典范”的形象作自我包装。然而,这种危机意识并没有真正改变什么,过分的权利,以及随之而来的利益,很容易让人上瘾。最终,冲突无可挽回地激烈爆发出来,不仅反噬自身,也给创造者(摄影师)、使用者(编辑、以及读者)带来损失。
对于知识产权制度,学界有一句很形象的比喻:为创新之火,浇上利益之油。可想而知,如果油浇得太猛,骤然腾起的大火,可能让所有人都无法成为赢家。
反过来,公众对于“视觉中国”及其商业模式的愤怒,也绝不应情绪化地扩大到知识产权保护上。否则,也会因为体系的失衡而造成多输。
如何把握平衡?我想,应该好好想一想知识产权制度设立真正的“初心”。保护和创造,最终是为了给整个社会带来更大的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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