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去诊所拔牙,母亲照常去天台吹风,2018年8月25日,对于长沙的张先生(化姓)来说,原本是最平常的一天,然而却发生了不幸。
“我听到有人叫我的名字,紧接着一声巨响,有人坠楼了。”回家的张先生急忙跑过去看,发现竟是自己的母亲。
看着33楼天台上,被业主私自摆放的花草架上留下的母亲的鞋子,张先生将小区物业诉至岳麓区法院,认为物业没及时排除隐患,为母亲的自杀提供了条件。
近日,法院一审判决,小区物业因没在花架附近设置提醒,被判担责10%。
母亲跳楼
儿子向物业索赔52万
2018年8月25日16时许,湖南湘江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保安彭某报警称,长沙市岳麓区某小区有人跳楼自杀。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梅溪湖派出所经查,系住户杜女士因抑郁症,不堪压力跳楼自杀。
调查发现,33楼楼顶天台有女儿墙,靠女儿墙处有花草架,事发时花草架周围无警示标志,花草架上遗留杜女士的鞋子。事发后,物业公司向杜女士的家属支付10000元。
自2015年起,杜女士与儿子张先生一起住在岳麓区的一栋拆迁安置楼里。张先生在起诉书中陈述,2018年8月25日下午,张先生陪母亲杜女士散完步后回到家中,张先生因牙痛便出门到小区诊所拔牙,杜女士则像往常一样到4栋33楼的天台吊床上吹风。
下午4时左右,张先生拔完牙回到4栋楼下准备上楼,“我突然听到楼顶有人叫我的名字。话音刚落,便听到一声巨响,有人从楼顶掉到楼栋侧边的花丛中。”张先生称,他跑过去才知道是自己的母亲。围观人员当即打110报警,派出所民警及法医经现场调查及勘验,排除了他杀的可能性。
张先生随着民警来到天台,发现杜女士坠楼的区域被改造过。“那里被业主私自改造成休闲娱乐场所,高度仅为1.5米的女儿墙旁紧靠着摆放了1.2米高的花草架,通过花草架很容易爬上女儿墙,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张先生认为,这也是导致母亲坠楼的直接原因。
张先生与两个妹妹一起将湖南湘江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至法院,索赔52万余元。
物业辩称业主不服从管理
张先生一方在起诉书中称,事发天台系业主共有区域,小区物业应对天台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但事发天台上的花草架及娱乐场所存续了一年多,被告既没督促业主清理,也没主动清除,未尽到管理义务,应对杜女士的死亡承担责任,并赔偿原告因此遭受的损失。”
“从现场照片看,三原告指称的死者用于踩踏跳楼的花架上摆满了花盆,正常情况下并无可落脚之处。三原告未提供任何证据可证明死者系踩踏花架跳楼,即便按照三原告的理论分析,死者要踩踏花架,在踩踏过程中一定会有思考、搬挪等行为。”物业公司认为,杜女士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自身行为具有一般理性认识,对危险的事物及行为应具有充分的判断、预防能力。在此基础上,其仍采取踩踏花架行为,跳楼死亡结果出自其故意行为。物业公司已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物业公司表示,针对小区内部分公共区域存在摆放私人物件的情况,物业公司曾进行过集中整治,并张贴文件要求业主整改。“但由于安置小区业主服从管理意识较为薄弱。物业公司也依据《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向主管部门报告,履行物业管理职责。”
律师说法
放置花架的业主要不要担责
岳麓区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事发天台靠女儿墙处有花草架,花草架周围无警示标志,被告物业公司未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杜女士攀爬的便利,应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根据本案实际情况,由被告物业公司对原告的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需要赔偿四万余元。
作为放置花草架的业主,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代理律师,湖南大鲲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广称,该案判决后,原告方找到了摆放花草架的业主,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对方赔偿了原告几万元。
类似于天台这样的公共场所,比如小区的架空层、楼道等地,都属于业主共有部分。没经过其他业主同意,是不允许摆放一些有碍业主通行、安全的设施和物品的。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来源:潇湘晨报(xxcbwx)
记者:周凌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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