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微信公号7月10日消息,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发布的《陶燕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受到舆论关注。判决书披露了浙江广电集团浙江卫视总编室原主任陶燕受贿细节,因在电视剧投资方面违法收受488万元,陶燕已于6月24日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此前报道)
此前2019年11月,浙江省纪委监委发布消息,陶燕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浙江省纪委监委驻省教育厅纪检监察组纪律审查,经浙江省监委指定管辖,湖州市监委对其监察调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采访了办案人员,详解陶燕违纪违法行为,为何她犯了受贿罪?
从判决书看,2016年上半年,陶燕在与北京东海麒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交谈时得知,东海麒麟公司正在筹拍电视剧《春风十里不如你》。胡某提议陶燕投资该电视剧,陶燕考虑到该剧当时导演、演员都未确定,投资风险太大,未同意。
2016年8月底或9月初时,陶燕得知优酷已与东海麒麟公司就收购《春风》新媒体版权一事达成初步意向,并在向胡某确认后,认为投资基本无风险,便主动向胡某提出投资《春风》项目。胡某为了今后能在电视剧收购等方面得到陶燕的关照,在已无需他人投资的情况下,同意陶燕按10%的入股比例投资1200万元。后陶燕因资金短缺,向北京中视精彩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熊某借款。熊某为了今后能在电视剧收购等方面得到陶燕的关照,提议以公司名义为陶燕及其丈夫张某投资,并表示投资收益全部归陶燕一方,陶燕表示同意。
2016年9月28日,熊某以霍尔果斯中视精彩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的名义与东海麒麟公司签订联合摄制合同,后分两次将1200万元转入东海麒麟公司账户。2017年10月10日及11月7日,东海麒麟公司先后将投资款和收益款共计2320.2094万元汇入霍尔果斯中视精彩公司账户。后因公司经营不善,熊某无力支付全部收益,经陶燕同意后,仅交付给陶燕488万元,陶燕予以收受。
办案人员介绍,陶燕看似是通过借款投资电视剧,收取“正当”投资收益488万,但实质是“权钱交易”,数额特别巨大,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首先,陶燕是国家工作人员。陶燕时任浙江广播电视集团浙江卫视总编室主任。浙江广播电视集团系浙江省人民政府举办的事业单位法人。依据刑法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其次,陶燕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陶燕所在总编室的职责之一是负责影视剧购销,自制剧制作和版权管理,与相关影视公司有明显的利益关系。从案例看,无论是提议陶燕投资的胡某还是借款给陶燕的熊某,都是希望“今后能在电视剧收购等方面得到陶燕的关照”。
基于这种利益输送的关照,陶燕的投资明显背离了正常的生意投资行为。在胡某第一次主动提议陶燕投资时,陶燕因导演、演员都未确定,投资风险太大,未同意。“后来,优酷已经确定收购这部电视剧新媒体版权,报价、成本已经确定,利润也已确定,在没有任何风险的情况下,她提出来投资,要入股,胡某还答应了,这其中投资就变成了受贿的一种形式,通过这种方式给陶燕输送利益。”办案人员说。
更令人称奇的是,陶燕投资电视剧自身并没有出钱,而是向另一家影视公司借钱投资,属于无本万利,“空手套白狼”。判决书显示,熊某以公司名义为陶燕投资,并表示投资收益全部归陶燕一方。“借来的这个钱也是没有让陶燕承担风险,纯粹是看在陶燕的职权上,无偿为她提供资金”。
办案人员表示,不是说陶燕眼光有多好、投资能力有多强,“她唯一利用的就是职务上的便利、职务上的影响,进行着无任何风险的‘投资’,以‘投资’之名,非法收受他人的财物,‘投资’成了受贿的一种‘幌子’、一种工具”。所以,认定陶燕是否犯受贿罪,关键在于是否存在权钱交易,而不管形式如何,或者到底有没有发生实际收益。法院正是依据相关事实,有关陶燕任职的书证,联合摄制合同书,转账凭证,情况说明,扣押财物清单,证人证言等,一审裁定陶燕犯了受贿罪。
值得注意的是,像陶燕这种不直接收取现金,而是以其它隐蔽方式进行受贿的违法犯罪行为,近年来并不少见。少数国家工作人员为了规避法律制裁,掩盖赤裸裸的权钱交易行为,受贿的手段不断翻新。比如收受干股、“合伙”开办公司、借款炒房、违法放贷等。
以放高利贷为例,重庆市武隆区政协原党组书记、主席张晓江曾采取“砍头息”的方式“放水”给有求于他的老板,而且借款数额、利息、还钱时间都由他说了算。比如,借1000万元给一个老板,约定一年之后连本带息收回1360万元,可实际借出的只有640万元,一年后要收回1000万元,并且,多数时候不到一年就收回1000万元。有求于张晓江的老板纷纷“伸出头”去接受张晓江的“砍头息”放贷。这些老板明明不需要资金,仍向张晓江借钱,就是通过这种方式向张晓江输送好处,本质上就是行贿受贿。
再如,浙江省桐乡市濮院镇原招商一局局长蒋丽蒙,在与企业主“合作投资”过程中,不出资或不足额出资,由企业主垫付出资,却享受足额出资所对应的股份,并获得高额收益。然而,蒋丽蒙所谓的“合作投资”与正常商业行为存在本质的区别。正常的合作投资是共同出资、共担风险、共享收益,而蒋丽蒙在“合作投资”中,不出资或不足额出资、不承担投资风险、不参与投资管理,却按足额出资参与收益分成。而且其中的“合作投资”多为不动产投资,蒋丽蒙基于职务便利掌握了相关信息后提供给企业主,在稳赚不赔的情况下与企业主共同投资获利,企业主以“投资分红”为名给予蒋丽蒙大量财物,这种行为本质上是权钱交易,属于受贿犯罪。
有关法律专家表示,受贿罪的本质特征是“权钱交易”。这些新型受贿虽然在表现形式上与传统受贿犯罪有所不同,但都是以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利为交换条件,收受请托人不正当好处的行为,谋利与收受两者之间因果关系清楚,在权钱交易这一实质要件上并无不同,故均应定性为受贿。
有道是“机关算尽太聪明”,受贿的“套路”再多再精巧,手法再怎么隐蔽,也掩盖不了“权钱交易”的本质,更逃脱不了党纪国法的惩处。对广大党员干部来说,公私分明,严格按制度行使公权力,老老实实做人、干干净净做事,才是正道和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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