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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1日,一则“因银行贷款审批延误,女子首付745万的房没了还要赔近500万”的事件迅速蹿上微博热搜榜首,引来热议。
网友几乎一边倒的认为不理解,事件主角亦被称为“最惨购房者”。
一则“银行贷款审批延误”应该属于不可抗拒的外力呀,不能都让那女滴担责吧?”的评论受到超万人的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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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原委
21财闻汇翻阅判决书了解事件始末。
简述:2020年5月,在上海居住的伍亭颖计划花1550万元的总价,在黄浦区购买一套180.09平方米商业用房。在首付745万元之后,因银行贷款审批延误,无法按照合同规定时间付尾款的伍亭颖,被卖方告上法庭。法院最终判决伍亭颖败诉,她不仅要退出房子,还要支付违约金、房屋整修费等近500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2020年5月27日,双方当事人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编号0008197。内容:出售方(甲方)范俊、应爱萍,买受方(乙方)伍亭颖,居间方(丙方)上海XX有限公司。甲方转让系争房屋于乙方,转让价格共计1,550万元。伍亭颖应于签订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并申请办理公证手续(如需)当日支付首期房价款775万元,第二期房价款775万元,通过以下方式支付:乙方应在签订示范文本后五日内向贷款银行等申请贷款,若乙方贷款申请未在过户前获得足额批准或无法获得贷款,乙方应当在申请产权过户之前将相应部分房价款通过丙方转付或直接支付甲方。
同年5月30日,双方签订补充条款,约定:房屋总价款仍为1,550万元(净到手价格,不含佣金),乙方支付定金100万元。1,550万元房价拆分为合同价1,490万元及装修补偿款60万元。约定甲方同意提前交房,乙方在2020年6月30日前付首付745万元,60万元装修补偿款于过户当日支付给甲方,剩余贷款745万元由银行放款于甲方。
上述协议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即于2020年7月2日正式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编号3975505)(含补充条款、附件)。约定:出售人(甲方)范俊、应爱萍,买受人(乙方)伍亭颖,通过上海XX有限公司居间介绍,甲方依法取得的房地产权证号为沪(2020)黄字不动产权第XXXXXX号,房地产座落:XX路XX号XX室,房屋类型办公楼,建筑面积180.09平方米,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上述房地产转让价款共计为1,490万元,在2020年8月30日之前,甲、乙双方共同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转让过户手续。合同附件3明确写明:乙方应支付甲方首期房价款计745万元,乙方已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前通过居间方转付或直接支付范俊、应爱萍定金100万元及部分房价款400万元,乙方应于2020年7月31日前(含当日)通过居间方转付或直接支付甲方部分首期房款计245万元。第二期房价款745万元,乙方应在签订示范文本后五日内向贷款银行等申请贷款,若乙方贷款申请未在过户前获得足额批准或无法获得贷款,乙方应当在申请产权过户之前将相应部分房价款通过丙方转付或直接支付甲方。
合同补充条款另约定:乙方未按照本合同及各项附件等约定履行的,每逾期一日需向甲方支付总房价款万分之五的赔偿金,并应继续履行。乙方未按照本合同及各项附件等约定履行的,逾期超过十个工作日的,或乙方单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均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乙方,乙方除需支付十个工作日的赔偿金(按总房价款万分之五每日计)外,还需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总房价款20%的违约金。甲方可从乙方已支付的款项中扣除违约金、赔偿金,剩余款项于三个工作日内返还给乙方等。同日,双方当事人又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若因乙方违约导致买卖合同无法正常履行,乙方应在解除合同7日内将该房屋恢复原状或赔偿甲方房屋装修费180万元。如因甲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则同样甲方应向乙方赔偿装修费损失180万元。
在履行上述合同时,伍亭颖在支付合同约定的部分首期房款245万元时即发生逾期支付的情况,经范俊、应爱萍催讨,双方当事人于2020年7月2日签订补充条款一份,约定:由于乙方(伍亭颖)未按合同约定于2020年6月30日支付完首付,余下245万元首付未付,现甲方(范俊、应爱萍)同意乙方从2020年7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245万元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2.73支付给甲方利息损失。乙方须在2020年7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上述费用。如未支付,则房屋买卖合同自动解除,乙方应偿付甲方违约金(合同总价的20%),且赔偿甲方原有的装修损失180万元。
后该部分逾期付款利息伍亭颖已向范俊、应爱萍实际支付。同时其余应付的首期房价款,截止至2020年7月13日伍亭颖共计付款745万元,对此范俊、应爱萍予以确认,表示收到该款,金额没有异议。同时明确,依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在伍亭颖承担了其应负的违约和赔偿责任(直接抵扣相应款项)后,剩余的已付房款可以由范俊、应爱萍退还伍亭颖。
范俊、应爱萍实际于2020年6月左右即将系争房屋交付于伍亭颖使用。之后由于伍亭颖申请办理的贷款745万元(用于支付第二期房价款)发生延期,直至2020年10月29日才得以经相关银行审核通过。期间,2020年9月15日,范俊、应爱萍以律师函方式,告知和催告伍亭颖,内容:合同约定于2020年8月30日前过户,伍亭颖应于过户前付清全款,但伍亭颖却严重违约,至今尚有805万元未支付,希望伍亭颖在收函之日起3日内将钱付清,如仍然不付,范俊、应爱萍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伍亭颖赔偿违约金及装修损失等。后同年9月30日,范俊、应爱萍又向伍亭颖发出解除买卖合同通知书一份,明确:伍亭颖在收到上述律师函后仍未按照约定期限付款,因此范俊、应爱萍行使合同约定解除权,并要求伍亭颖搬离并归还系争房屋,偿付房款总价的20%的违约金,和房屋装修损失180万元等。对于上述两份函件,伍亭颖于2020年10月7日均确认收到,未有异议。
法院终审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
一、确认范俊、应爱萍与伍亭颖就上海市黄浦区XX路XX号XX室房屋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含补充条款、附件)、协议书均于2020年10月7日解除。
二、伍亭颖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搬离并归还范俊、应爱萍上海市黄浦区XX路XX号XX室房屋,如逾期,则应追加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按照1,000元/天的标准计算,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
三、伍亭颖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付范俊、应爱萍违约金310万元。
四、伍亭颖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付范俊、应爱萍房屋整修费损失180万元。
五、在范俊、应爱萍处的伍亭颖已付购房款745万元,应在直接抵扣上述二、三、四项被告伍亭颖应负债务后三日内,由范俊、应爱萍将剩余部分款项一次性退还给伍亭颖。
六、范俊、应爱萍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如下几点:
第一,系争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应继续履行。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根据双方合同约定,伍亭颖逾期付款超过十个工作日则范俊、应爱萍享有单方解除权。本案中,范俊、应爱萍于伍亭颖逾期付款后发函行使合同解除权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一审法院依照双方确认的解除通知到达时间及范俊、应爱萍诉请,判决涉案合同及补充条款、附件于2020年10月7日解除,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第二,房屋占有使用费的计算。
范俊、应爱萍上诉称应自2020年10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就系争房屋买卖合同应解除还是继续履行展开争议,伍亭颖系因银行贷款延迟而无力支付后期房款,二审中双方亦认可其于2020年10月7日去银行共同办理贷款事宜,且伍亭颖截止2020年7月13日已经支付了系争房屋的一半房款,上述事实导致伍亭颖对继续履行合同存在一定期待,其占有使用系争房屋并无主观恶意,故一审判决第二项并未判令从合同解除之日起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并无不妥,本院予以认可。
第三,范俊、应爱萍上诉请求伍亭颖赔偿逾期10个工作日付款的赔偿金77,500万元。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该部分款项不予支持的理由已经充分论述,本院予以认可,不再赘述。
第四,伍亭颖上诉称一审法院程序违法。
本院经审查认为,并无程序违法之事实,亦未侵害伍亭颖之诉讼权利,本院对伍亭颖该上诉请求不予采信。综上,范俊、应爱萍及伍亭颖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937.5元,由上诉人范俊、应爱萍负担人民币1,737.50元,由上诉人伍亭颖负担人民币27,2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网友:这是圈套?
对于这事件,不少网友觉得难以理解,甚至认为会不会是圈套?
但从上述事实和法院判决来看,事情脉络其实很清晰。
首先,合同清晰写到在“若乙方贷款申请未在过户前获得足额批准或无法获得贷款,乙方应当在申请产权过户之前支付相应部分房价款”,这条款上,乙方(即买方)已经实质性违约。
其次,网友提到的银行审批延误的责任并没有在合同中表示,并且从上面这条款中已经提到需由买方补足。
微博认证的吴向东律师表示,这难道不是银行的问题吗?这怎么只能怪买家呢?又不是买家想这个样子。很多人都有这样的疑惑,但这改变不了什么,因为付款是买家的主要义务,不管什么原因没付款,都是卖家(结合前后文应为“买家”)违约了,至于违约的原因是因为银行还是其他,要根据实际情况再向其他方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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