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已经介绍了“商标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判定为与我国国家名称近似”这一规定,但在现实操作中,有哪些例外呢?
(1)描述的是客观存在的事物,不会使公众误认的。
例如:“中华龙鸟”;“中华鲟”等等。
(2)商标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但其整体是报纸、期刊、杂志名称或者依法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名称的。
例如:“中国国际航空公司”;“中国工人报”;“中国人民大学”等等。
(3)我国申请人商标所含我国国名与其他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相互独立,国名仅起表示申请人所属国作用的。
例如:“中长城国”等等。
我们都知道商标是可以转让的,一般来说转让的商标都是已经注册成功的R标,那么在注册过程中的商标可以转让吗?答案是可以的,但是要承担一定风险。
申请中商标转让: 在商标申请中拿到商标受理通知书后转让,由受让人(买方)承担注册风险。
公告期商标转让: 在注册商标进行商标公告后转让,风险比申请中转让相对低。
异议期商标转让: 某一商标在商标公告期被异议,我们将根据异议成立的可能性,给予专业建议,风险低于公告期。
评审期商标转让: 在异议后复审评审中进行转让风险小于异议期间。
诉讼中商标转让: 在对商标评审和复审的结果不服,导致诉讼。在诉讼期间对商标进行转让。
商标注册在线温馨提示申请人商标转让最好是选择已注册成功的商标,不仅因为成功率100%,而且转让周期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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