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遗属是指,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以及符合条件的兄弟姐妹。
Q:烈属权益可否由烈士证持证人后代继承的问题
现行法规政策对烈属待遇等权益有明确规定,对享受待遇的烈属也有严格限定。烈士证由烈士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烈士直系亲属中一人持证。在换发烈士证过程中,如无符合持证条件的烈士亲属,将不再发放烈士证,原来发放的烈士证可由烈士其他后人传承、保管,留作纪念,但持证人作为烈属所享受的抚恤待遇等不能由持证人后代继承。
Q: 可否给烈士“接枪入伍兄弟姐妹”发放优待证并享受参战人员有关待遇的问题
现行法规政策规定,烈士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批准服现役。烈士的兄弟姐妹服现役期间如确实参战,退役后按规定享受参战退役军人有关待遇,不能笼统地要求都享受参战人员相关待遇。
Q:地方政府在重要节日走访慰问烈属问题
关怀、慰问烈士遗属是党和政府褒恤烈属的重要方式。长期以来,各级党委、政府每逢春节、“八一”、烈士纪念日等重大节日都会通过各种形式走访慰问烈属等优抚对象代表。并将持续加大工作力度,扎实开展走访慰问活动。
Q: 可否为70岁以上的烈士父母全额报销医疗费用问题
现行法规政策规定,包括烈属在内的优抚对象按照属地原则相应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后个人医疗费负担仍较重的,采取城乡医疗救助、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个案帮扶等方式妥善解决。对于70岁以上烈士父母医疗费用问题,可通过上述方式重点帮助解决。
Q:进一步加大烈属优待力度问题
现行法规政策对烈属优待作出了规定。烈士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且符合征兵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批准其服现役。退役士兵中的烈士子女,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烈士子女符合公务员考录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烈士子女在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的,按规定分类享受免交保教费、免交学杂费、降低录取分数、优先录取等优待。烈士遗属在就业、从事个体经营、申请保障性住房等方面,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应优惠政策。同时,各地通过给烈属悬挂光荣牌、邀请参加相关活动等方式,不断提高烈属的政治荣誉感和社会地位。国家将健全完善烈属优待制度,进一步扩大烈属优待范围。
延伸阅读
烈士遗属主要政策
烈士遗属的主要政策共分为烈士评定、烈士褒扬金、抚恤金和生活补助金、烈属优待、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烈属异地祭扫、宣传与权益维护等方面。
烈士评定
《烈士褒扬条例》规定,公民牺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评定为烈士: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现役军人牺牲,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和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牺牲应当评定烈士的,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评定。《烈士褒扬条例》施行前牺牲人员的烈士评定工作,适用其牺牲时施行的有关法规。
烈士褒扬金、抚恤金和生活补助金
(1)烈士褒扬金。2011年8月1日起,国家建立烈士褒扬金制度,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战时参战牺牲的烈士褒扬金标准可适当提高;
(2)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烈士褒扬条例》施行前,烈士遗属的一次性抚恤待遇按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及其解释等相关法规政策规定享受。1950年12月11日以前牺牲的烈士,不发一次性抚恤金;
(3)定期抚恤金。自1985年1月1日起,实行对符合条件的烈士家属发放定期抚恤金: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烈士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残疾或者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2018年8月1日提标后,标准为25440元/年,符合条件的城乡烈属均可享受;
(4)部分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自2011年7月1日起,国家给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2018年8月1日提标后,标准为5280元/年。
烈属优待
(1)教育方面。烈士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优待;在公办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的,免交保教费。烈士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报考高等学校本、专科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在公办学校就读的,免交学费、杂费,并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助学政策;
(2)入伍、就业方面。烈士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且符合征兵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批准其服现役。退役士兵中的烈士子女,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烈士子女符合公务员考录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烈士遗属符合就业条件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优先提供就业服务;已经就业,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优先办理证照,在经营期间享受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政策;
(3)养老方面。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孤老烈士遗属本人自愿的,可以在光荣院、敬老院集中供养。各类社会福利机构优先接收烈士遗属;
#p#分页标题#e#(4)住房方面。申请住房保障的,其依法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和护理费等待遇,在准入审核中不计入家庭收入;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住房租赁补贴或农村危房改造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符合相应条件的,优先纳入灾后恢复重建、集中居住区建设等政策范围;办理房产、土地证件时免交登记费、工本费,自建房时免交基础设施配套费、拨地定桩测绘费等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5)医疗方面。按照属地原则相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未参加上述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以及参加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但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享受城乡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烈士纪念设施建设
国家修建烈士纪念设施安葬、纪念、缅怀烈士,弘扬、传承英烈精神。烈士在烈士陵园或者烈士集中安葬墓区安葬,安葬后原则上不迁葬。对未在烈士陵园或者烈士集中安葬墓区安葬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并征得烈士遗属同意,迁入烈士陵园或者烈士集中安葬墓区。未经批准,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或者迁移烈士纪念设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或者安放骨灰、埋葬遗体。
烈属异地祭扫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烈士遗属祭扫提供便利,为在境内有明确安葬地的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烈士亲属提供异地祭扫服务保障。烈属异地祭扫每3年服务保障1次,人数为烈士亲属及陪护人员3人以内。往返差旅费由烈属户籍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予以核报。烈士安葬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对前来烈士陵园祭扫的烈士遗属做好接待服务工作,负责提供食宿及交通工具;对自行前来祭扫经济上确有困难的,给予适当补助。
宣传与权益维护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对烈士事迹和精神的研究,加强对烈士遗物、史料的收集、保护和陈列展示工作,组织开展英雄烈士史料的研究、编纂和宣传工作;鼓励广泛宣传烈士事迹和精神,并将宣传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鼓励和支持帮扶烈士遗属的公益活动。国家明令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烈士事迹和精神。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侵害烈士合法权益的行为,向负责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网信、公安等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援助机构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服务;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及侵占、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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