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3月17日宣布:重启受理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最新印发的《海南省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与2015年9月30日印发的《海南省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相比,主要有以下变化:
(一)扩大贷款对象范围。原暂行办法中贷款对象为我省购买自住住房,尚未结清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且2015年9月30日前在我省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本办法调整为在本省购买新建商品自住住房,且尚未结清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即包含在我省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含港澳台同胞),以及在外省工作且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海南户籍职工。
(二)调整贷款额度上限。原暂行办法中最高贷款额度50万元,且不超过原商业贷款余额。本办法调整为70万元且不超过原商业贷款余额,具体贷款额度有:购房所在地为海口市、三亚市、琼海市、陵水黎族自治县,夫妻双方均在我省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最高贷款额度为70万元、单方缴存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购房地为其他市(县),夫妻双方均在我省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单方缴存最高贷款额度为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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