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李思
近日,“公众人物崔永元微博手撕明星”事件持续发酵,其中暴露出的明星“阴阳合同”问题引发了全社会关注。受此消息影响,A股娱乐传媒板块6月4日至5日出现了大幅波动。所谓“阴阳合同”是指当事人签两份合同,将数额较低的报给税务部门纳税,数额较大的作为实际合同给付酬金。
“目前在我国签订‘阴阳合同’进行避税,不论是企业生产经营还是日常活动都比较常见,主要原因是国民的法律意识比较薄弱。”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云峰在接受《上海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合同是当事人自由意志的体现,由于“阳合同”不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因而不产生法律效力。至于“阴合同”的法律效力,则需要具体判断它的内容,如果“阴合同”的内容合法,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但如果当事人通过签订“阴阳合同”的形式来逃避纳税义务,那么,所谓的“阴阳合同”就属于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属于被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
那么,有关影视从业人员究竟是否涉嫌“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指出,影视从业人员属于高收入群体,若确实存在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那么,相关的影视从业人员及其代扣代缴义务人均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201条明确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由此,法律界人士认为,对疑似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应由税务机关进行稽查,纳税人经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若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则要追究行政责任,罚款最高可罚应扣税款的5倍;若涉嫌犯罪的,则需要移送公安机关,查证之后将移交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不过,并不是所有涉嫌犯罪的逃避缴纳税款行为都要追究刑事责任。“如果逃税主体的逃税数额达到应纳税额10%以上的,属于触犯刑法的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如果该逃税主体5年内未因逃税受过刑事处罚或5年内未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的行政处罚的,那么在经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标准缴纳滞纳金,并缴纳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后,不予追究刑事责任。”陈云峰告诉《上海金融报》记者,至于偷逃税款的责任由哪个主体来承担,取决于签订合同的主体,如果该“阴合同”的签订主体是影视公司,则应当由其承担相应责任,反之亦然。”
值得一提的是,在本次事件中,崔永元认为《手机》影射了自己并侵害了自身名誉,在法律上该如何认定?陈云峰向《上海金融报》记者表示,影视作品虽然属于艺术创作的范畴,但如果具有明显的指向性,影视作品中对该人物的描述同现实人物具有高度的统一性,那么,在影视作品中掺杂一些虚构的损害该人物名誉的行为,很可能构成诽谤罪。但如果影视作品中对该人物的描述同现实人物只有一部分相符,同时又存在不同之处,公众能够将该影视作品的人物同现实人物进行区分的,一般不构成诽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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