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第十四部分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了更新,主要更新内容如下:
1、“重要提示”部分,更新了招募说明书内容的截止日期及相关财务数据的截止日期。
2、“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部分,对基金管理人信息进行了更新。
3、“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部分,对基金托管人信息进行了更新。
4、“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部分,对相关服务机构信息进行了更新。
5、“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
老金客户范围及养老金客户的申购费率进行了更新。
6、“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部分,更新了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内容截
止至2018年12月31日。
7、“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业绩”部分,对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及历史走势图
进行了更新,内容截止至2018年12月31日。
8、“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部分,对本报告期内的其他应披露
事项进行了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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