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晨报讯(记者 颜斐)吕女士怀抱着明星梦与某经纪公司签约,成为旗下艺人。因3年过后仍没有知名度,她一纸诉状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返还25万元服务费。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鉴于被告经纪公司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通州法院判决该公司返还吕女士服务费7万元。
据吕女士诉称,被告某经纪公司作为其独家经纪公司,应对其进行专业包装和培训,并提供专业的经纪服务团队,推荐其参加《中国好声音》、《中国好歌曲》、《蒙面歌王》等节目。为此,她支付了25万元的费用。
某经纪公司辩称,公司已为吕女士进行了专业包装,提供了培训并制作了歌曲,只是因为吕女士个人原因报送歌曲未选上。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双方合同约定,某经纪公司应为吕女士提供多项服务。除吕女士认可的外,公司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其提供了其他服务。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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