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17〕80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大支持创新的力度,不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优化创新创业环境,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提供专利快速审查、确权、维权一站式服务
(一)依托现有机构及工作队伍,落实建设条件,加快申请建立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待时机成熟后,开展“专利快速审查、确权、维权一站式服务”改革工作。(自治区科技厅牵头负责)
二、大力推动应收账款融资,努力缓解企业融资难题
(二)充分发挥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的融资功能,持续推进我区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三年专项行动,加强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的宣传推介,聚焦供应链融资模式,鼓励核心企业与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实现系统对接,发挥核心企业为其上下游供应链企业增信增资的优势,提供供应链企业全流程、高效率、可持续的线上应收账款融资服务,有效盘活企业应收账款、存货等存量资产。(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牵头负责;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商务厅、国资委,广西银监局等部门配合)
(三)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量身定制融资服务方案。围绕重点客户精准发力,突破关联企业、供应链中小微企业的融资瓶颈,不断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构建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和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优势互补、错位发展的应收账款融资新模式。(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牵头负责;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商务厅、国资委,广西银监局等部门配合)
三、提供面向中小企业的一站式投融资信息服务
(四)建立金融支持重点科技企业(项目)精准名录库。加强部门协作,鼓励全区各级政府与金融主管部门共同搭建信息沟通平台,筛选建立科技行业重点企业支持名录库,引导金融机构做好贷款项目的精准对接工作。建立科技企业“资金池”,引入政府、保险机构参与的科技企业增信机制,撬动银行信贷支持,实现科技企业信贷支持稳步增长。(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牵头负责;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厅、财政厅等部门配合)
四、提供贷款、保险、财政风险补偿捆绑的专利权质押融资服务
(五)积极探索开展贷款、保险、财政风险补偿相捆绑的专利质押融资的新业务新服务。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权质押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研究出台贷款、保险、担保和财政风险补偿及贴息贴保费等激励措施。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加强政银企合作,解决小微科技企业融资难题。(自治区科技厅牵头负责;自治区财政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保监局等部门配合)
(六)大力引导金融机构创新和推广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类金融产品。推动金融机构成立科技金融专营机构,为科技企业提供定制化金融服务。指导各金融机构加强与税务部门、保险机构合作,针对科技企业特点不断拓宽抵押、质押范围,创新推出多种类型金融产品。(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监局牵头负责)
五、强化创新导向的国有企业考核与激励
(七)强化政策导向,激励国有企业创新。探索建立中长期激励方式,引导国有企业强化自主创新和协同创新,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支持国有企业所属的国有科技型子企业实行股权和分红激励。(自治区国资委牵头负责)
(八)完善激励机制,加强业绩考核。严格执行经营业绩考核办法,鼓励国有企业科技创新和加大科技研发投入。经审核认定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在核定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时视同业绩利润。对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科技奖项的,给予相应的加分奖励。对取得重大科技创新成果的国有企业,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给予加分奖励。(自治区国资委牵头负责)
六、事业单位采取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引进紧缺或高层次人才
(九)开展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高层次人才薪酬制度改革试点。选取部分高校和科研院所作为试点单位,以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高层次人才为试点对象,推行薪酬制度改革,实行以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为主体,协议工资、项目工资、年薪制、科研成果转化收入、自治区高层次人才岗位津贴等激励机制并存的多元化收入分配制度,大力激发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积极性。(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科技厅牵头负责;自治区财政厅配合)
七、统筹使用全区事业单位编制
(十)持续完善高等院校、公立医院、中小学校“编制+控制数”人员总量管理方式的创新做法,进一步发挥其在解决学校及医院人员紧缺、岗位设置不足、职称评审短板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自治区编办牵头负责;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等部门配合)
(十一)探索建立自治区本级引进高层次人才专项编制保障机制,为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提供专项编制和编制使用“绿色通道”。(自治区编办牵头负责;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配合)
(十二)开展统筹使用全区事业编制专题研究工作。针对全区事业编制总量偏少、缺口较大的问题,统筹使用全区事业编制资源,深入研究和及时提出系统性的解决方案。(自治区编办牵头负责;自治区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文化厅、卫生计生委等部门配合)
(十三)研究跨区域调节保障义务教育学校编制均衡配置措施,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自治区编办牵头负责;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配合)
八、推进办税便利化
(十四)推进涉税业务办理“最多跑一次”。落实税收业务“一厅通办”工作要求,推行“一窗一人一机两系统”的办税模式,确保前台后台业务有效融合和统一处理。加强办税系统互联互通,实现网上“一体化”办税,促进“线下与线上”互补融合,积极探索办税便利化的新方式、新方法。(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牵头负责)
(十五)不断扩大联合办税范围。持续推动国税、地税深化合作,推广代开发票征收增值税时代征地方税费的成功经验,条件成熟时,逐步扩大国税部门代征地税部门负责的印花税、资源税及外出报险户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征税科目范围。探索完善“一同申报、一卡缴税、一票清税”等举措,进一步解决纳税人“两头跑”、“多头跑”问题。(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牵头负责)
九、共享军民大型国防科研仪器设备
#p#分页标题#e#(十六)在确保军工科研生产秘密安全的前提下,建立军工企业和民口配套单位科研仪器设备台帐,整合设定区域内的大型国防科研设施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仪器设备资源,逐步向军民口企业开放和提供社会化服务。(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负责)
十、积极推进以股权为纽带的军民两用技术联盟创新合作
(十七)加快建立以股权为纽带的军民两用技术联盟合作新机制。支持军工企业、民口配套企业探索搭建技术产业发展联盟,通过联盟成员单位参股方式,建立紧密的组织形式和科学的成果分享机制,提升军民两用技术的联合研发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负责)
十一、制定民口企业配套核心军品的认定和准入标准
(十八)以我区军工企业可面向民口企业配套的核心军品研制生产过程为主线,积极促成以产业上下游关键企业为依托,多主体参与的开放协作格局。逐步建立准入管理机制,完善供应商准入、过程参与等标准,形成军工企业与民口企业分工协作的合作模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负责)
十二、鼓励并引导优秀外国留学生在我区就业创业,符合条件的外国留学生可直接申请工作许可和居留许可
(十九)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国内高校应届毕业外国留学生,在自治区级及以上开发区创新创业的,经所在高校同意并出具推荐函后,可凭高校毕业证书、创业计划向所在设区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加注“创业”的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其在创新创业期间,被有关单位聘雇的,可由用人单位按B类来华工作外国人标准,向所在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向所在设区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工作类居留许可。(自治区公安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国内高校毕业外国留学生,在自治区级及以上开发区注册企业的,按B类来华工作外国人标准进行管理,凭学位证书、无犯罪记录证明、有效的申请人护照或国际旅行证件、企业注册证明等材料,可向企业注册地所在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向所在设区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工作类居留许可。(自治区公安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积极引进外籍高层次人才,简化来华工作手续办理流程,新增工作居留向永久居留转换的申请渠道
(二十一)继续实施广西高校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百人计划”,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到我区高校工作。持续做好自治区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平台的建设和服务工作,不断优化高层次人才子女义务教育入学等办事服务和流程。(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负责;自治区公安厅配合)
(二十二)简化审批流程,取消教育部门现行的高校聘请外专、外教报批程序。全区各高校邀请外专、外教来华事项的办理,可根据中央出访、来访管理的有关规定,直接报自治区外侨办审批。(自治区教育厅牵头负责,自治区外侨办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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