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 宾: 中国人才研究会常务副会长 吴江
中国科学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研究员 杨国梁
有利于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记者: 为什么鼓励科研人员离岗创业?他们自身有哪些创业优势?
吴江:在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推进新旧动能转换的过程中,科技创新发挥着重要作用。目前我国每年对研发经费的投入很大,也取得了很多科研成果,但是转化率偏低,导致高校科研活动与企业技术创新脱节,科技成果与市场需求脱节。鼓励科研人员离岗创业,促进人才在事业单位和企业间合理流动,有利于人才结构的调整, 推动科技成果加快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符合国家发展战略的要求。
杨国梁:离岗创业政策针对的主要群体是高校、 科研院所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如教授、 研究员等。 与普通创业者相比,科研人员了解最新的科学技术发展动向,具备更好的研究能力, 对技术更加熟悉,更有可能实现技术成果的转化。
科研人员创业多有顾虑
记者: 科研人员离岗创业的现状如何?面临哪些困难?
吴江: 2015年, 国务院印发 《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2016年, 中共中央印发 《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 2017年,人社部印发 《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这些文件鼓励优秀人才向企业集聚,提出对于离岗创业的, 经原单位同意, 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期间依法继续在原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工资、医疗等待遇,由各地各部门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结合实际确定; 本人提出提前返回的,可以提前返回原单位等举措。但政策在落实过程中, 依然遇到体制上的阻力,新政策与原有的管理办法和人事政策连接不够顺畅,还存在不利于人才流动的各种障碍和政策盲区,因此,需要更细化、更明确的制度设计。
杨国梁:面对离岗创业,部分科研人员存在 “没精力、没动力、怕麻烦”的问题。“没精力”是指做好原本的教学和科研工作就已经耗费了大量精力,没有时间思考相关创业事项。“没动力”是指有很多非常热爱学术的研究者, 本身研究做得好、成果多,相关待遇也不错,对于再去耗时耗力创办一家公司自然没有太多兴趣。“怕麻烦” 是怕给别人带来麻烦。 在单位里大家都有自己的工作任务,可是如果自己出去创业,就会把原来自己负责的工作任务留给同事。任务如何分配、前后如何衔接、由谁来对工作内容负责,都是需要考虑的问题。
此外,由于科研人员一直在科研系统内部进行研究,市场上真正需要的技术和自己正在研究的技术,也许并不一定完全吻合。同时,优秀的科研人员并不一定是优秀的企业管理者,优秀的技术也需要同样优秀的管理与营销。
加强金融财税方面的支持
记者:如何帮助科研人员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从技术到产品再到商品的跨越?
吴江: 第一, 加强高校、 科研院所与企业的合作, 打通产学研融合的 “最后一公里”。 一方面, 鼓励科研人员经高校、 科研院所同意, 在科技型企业兼职并按规定获得报酬; 另一方面允许高校、 科研院所设立一定比例的流动岗位, 吸引具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科技人才兼职。 高校、 科研院所与企业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 相互取长补短,有利于将实验室技术转化为经得起批量生产考验的工业产品。
第二,做好服务科技创新企业的中介组织建设,构建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科研人员离岗创业不是仅有技术就行了,还要面临市场渠道、 资金来源、 人员管理、商业模式等一系列挑战,围绕创新创业的中介组织可以提供更加专业的服务,特别是帮助初创企业解决融资难的问题,让工业产品顺利地走向市场。
第三,培育良好的创业文化,加强创业教育,树立百折不挠的创业精神。创业不是一次性的过程, 往往要经历二次创业,甚至三次创业,要在全社会营造宽容失败、敢于冒险、鼓励创新创业的文化氛围。
杨国梁:一方面,应该加强对科研人员创办企业在金融财税方面的支持。初创企业前期需要一定的资金维持运行,其自身规模较小,风险承受能力较差,所以可以采取一些有针对性的激励政策,比如在税收方面予以优惠。同时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和改善相关金融服务,加大资本市场对这些企业的支持力度。
另一方面,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保护知识产权,合理分配技术成果转化收益。企业以盈利为目标,科研人员利用自己的科技成果创业并获取相应收益,合理合法。因此,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保障每一个创业者都获得应得的收入。
科研成果权益分配有待明确
记者:政策还需要在哪些方面进一步细化?
吴江:不少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同时也担任一定级别的管理职务,他们往往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掌握核心的科研成果。如果他们离岗创业,与党员领导干部不准经商办企业的相关规定如何协调?这需要相关政策进一步明确。
另外, 创业项目涉及事业单位知识产权、 科研成果的权益分配问题。 《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 仅作出了原则性规定, 即事业单位、 专业技术人员、 相关企业可订立协议, 明确权益分配等内容, 但协议的订立直接影响到三方的权益, 需要各地根据实际出台科学有效的操作细则。
杨国梁:首先,离岗人员原来的工作任务如何处理?是分配给同一个部门的人员? 还是聘请新的工作人员接替离岗人员? 其次, 如果科研人员在申请离岗创业时, 被所在单位以不合理的理由拒绝, 是否有途径救济自身权利? 再次,科研人员在离岗期间, 是否可以参加原单位的职称评定以及荣誉、 奖项等评定? 如果可以, 对他们的评价标准是什么? 最后, 创业期满, 科研人员回到原单位, 工作内容该如何安排? 对于单位来说, 创业者回到单位之后, 是否会存在人员冗余的问题? 这些问题需要政策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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