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
豫政〔2015〕3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激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和《河南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现代化建设战略纲要》要求,加快发展我省众创空间等新型创业服务平台,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打造经济发展新引擎,特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加快构建众创空间
依托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聚集区、高校、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小企业创业基地等各类创新创业载体,加快建设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众创空间,为小微企业成长和个人创业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开放式综合服务平台。(省科技厅、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
支持高校、科研机构、大企业等各类投资主体,充分利用闲置厂房或楼宇构建众创空间。鼓励依托创业投资机构,打造孵化与投资相结合的众创空间,为小微企业和创业人员提供融资支持。(省科技厅、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委、河南证监局负责)
充分运用互联网和开源技术,打造“互联网+”创新平台,建设“互联网+”创业社区,促进互联网与各产业融合创新发展,提升众创空间服务能力。(省科技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
有条件的地方对众创空间的房租、宽带网络、公共软件、法律财务服务等要给予支持。科技、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加强对众创空间的分类指导,引导众创空间快速健康发展。(省科技厅、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负责)
二、大力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
鼓励和支持多元化主体投资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等创业服务载体,在土地、资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积极支持。鼓励高校举办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各地工商部门要为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等法人主体注册提供便利,及时快捷予以登记。鼓励行业骨干企业建立专业孵化机构,完善创新链,加快壮大小微企业群体。(省科技厅、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工商局负责)
鼓励各类孵化载体通过招投标程序确定专门的孵化运营团队(运营管理机构),实行市场化运营。完善“苗圃+孵化+加速”孵化服务链条,建设一批产业整合、金融协作、资源共享的创业孵化示范区,探索创业孵化新机制、新模式。(省科技厅、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鼓励孵化器设立孵化资金,支持利用孵化资金对在孵企业进行投资和资助。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省财政给予一次性奖补,并根据其运行情况给予一定补贴。(省科技厅、教育厅、财政厅负责)
三、降低创新创业门槛
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工作,积极推进“三证”(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合一,认真实施“先证后照”改革,优化工作流程,强化服务效能,进一步推进工商登记便利化,为各类创业主体准入营造宽松便捷的环境。(省工商局负责)
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小企业创业基地、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等孵化载体要为创业者提供房租优惠、技术共享、创业辅导、免费高带宽互联网接入等服务。(省科技厅、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四、鼓励大学生创新创业
推进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鼓励各高校开设创新创业教育课程,开展大学生创业培训,重点建设一批大学生创业教育示范学校。整合国家和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基金,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场所、公共服务和资金支持,以创业带动就业。鼓励高校加强与金融部门、小额担保贷款管理部门合作,探索设立校内大学生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指导服务站,提升贷款审批效率。(省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负责)
建立创新创业导师团队,在各专业管理部门设立专项培训课程,定期由行业导师授课,指导大学生熟知国家技术政策及导向。(省教育厅、科技厅负责)
加快建设河南省大学生创业实践示范基地,充分发挥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校创业实践示范基地等孵化载体作用,为大学生创业者提供创业空间、创业培训、营销代理、工商注册、法律服务、创业交流、融资对接等服务,解决大学生创业初期资金和经验不足等难题。(省教育厅、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在校大学生(研究生)到各类孵化载体休学创办小微企业,可向学校申请保留学籍2年,并可根据创业绩效给予一定学分奖励。(省教育厅负责)
五、健全科技人员创业激励机制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对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省财政给予一次性创业补助。(省科技厅、财政厅负责)
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职务发明成果转让收益中用于奖励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比例不低于50%。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得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处置收入不上缴国库。(省科技厅、财政厅负责)
允许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技人员在不影响本职工作和单位权益的条件下到企业兼职或在职创办企业进行成果转化。(省科技厅、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科研人员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取得股权奖励收入时,原则上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以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的实际收益,可分期纳税。(省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负责)
六、提升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
实施科技“小巨人”培育计划,遴选一批创新能力强、成长速度快、发展潜力大的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进行重点扶持,帮助其发展成为年营业收入超亿元的科技“小巨人”企业。实施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专项,引导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开展创新活动,提升创新能力。(省科技厅、财政厅负责)
#p#分页标题#e#加强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和备案工作,鼓励其建立企业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研发机构。鼓励和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强技术改造与升级,支持其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调整优化产业和产品结构。(省科技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
加大对小微企业技术创新产品和服务的政府采购力度,鼓励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政府采购与首台(套)示范项目。(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
七、完善创新创业公共服务平台
支持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服务机构建设,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与省级以上各类协同创新中心对接合作,建设专业技术服务平台。优化国家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布局,按功能定位分类整合,构建开放、共享、互动的创新网络,建立向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有效开放的机制。加大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和专利基础信息资源等向社会开放力度。(省科技厅、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委、知识产权局负责)
以国家技术转移郑州中心、国家知识产权专利审查河南中心、河南技术产权交易所等国家级科技服务机构为依托,加快建立覆盖全省、服务企业的技术转移网络。(省科技厅、财政厅、知识产权局负责)
加强电子商务基础建设,为创新创业搭建高效便利的服务平台,提高小微企业市场竞争力。(省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
优化创新创业项目资源库。建立创新创业信息发布机制,广泛征集创新创业项目,使项目与创业者有效对接,促进项目成功转化。(省科技厅、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八、加强财政资金引导
发挥省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投入,通过股权投资的方式,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种子期、初创期小微企业发展。鼓励有条件的省辖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通过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创业券等多种方式支持创新创业。(省财政厅、科技厅和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负责)
通过科技型企业培育、自主创新产品、科技金融结合等专项,采取以奖代补、后补助、风险补偿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激励小微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引导金融资本支持创新创业。(省科技厅、财政厅负责)
加快技术转移转化,对经技术转移机构促成在我省转化的项目,省财政科技资金按成交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技术承接单位转化补助,并给予技术转移机构转化奖励。(省科技厅、财政厅负责)
九、构建创业投融资体系
围绕创新创业企业不同发展阶段的融资需求,积极引导社会力量,构建多层次的创业投融资服务体系。鼓励优秀企业家、创业导师等对创业团队和种子期、初创期的小微企业提供天使投资。省财政对向小微企业提供创业投资和贷款的金融机构给予风险补偿。(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金融办、省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负责)
加大对小微企业改制和上市辅导等工作环节的支持力度,积极引导和鼓励创业企业在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区域股权交易市场等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融资。对小微企业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等债务融资工具成功实现融资的,省财政给予一定比例的发行费补贴。(省政府金融办、省科技厅、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河南证监局负责)
鼓励金融机构设立科技支行,大力发展金融服务。鼓励开展互联网股权众筹融资、债券市场融资、知识产权质押、科技融资担保等多种金融服务。(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证监局负责)
十、丰富创新创业活动
开展“创新创业引领中原”活动,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小企业创业基地、高校、大企业等举办各种创业大赛、投资路演、创业沙龙、创业讲堂、创业训练营等活动,营造人人支持创业、人人推动创新的创业文化氛围。(省科技厅、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做好河南省科技创业雏鹰大赛举办工作,为投资机构与创新创业者搭建对接平台。对新创办小微企业的获奖创业团队,省财政给予一次性创业资助。(省科技厅、教育厅、财政厅负责)
完善孵化器从业人员培训体系,加强创业导师队伍建设,建立创业导师辅导机制,开展创业导师服务绩效考评,并给予奖补。(省科技厅、财政厅负责)
发展创业服务业,引进、培育一批高水平、专业化创业服务企业。加强职业技能和创业培训。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积极开展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和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及企业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加强失业人员职业指导培训。(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负责)
十一、强化组织领导和政策落实
加强省、省辖市、县(市、区)联动,明确责任,统筹协调,整合集成创业创新资源。完善区域创新创业考核督促机制,引导和督促各省辖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聚集区加强创新创业基础能力建设。(省科技厅和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负责)
省科技部门要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协调,研究完善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政策措施。(省科技厅负责)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推进大众创新创业工作,尽快制定出台本地、本部门支持措施,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优化市场竞争环境,加大国家鼓励创新创业的政策落实力度。(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和各有关省直部门负责)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15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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