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的欢喜姐的欢喜姐的欢喜

赵作海(河南省柘城县老王集乡一村民)

案件经过

冤案入狱

1997年10月30日,河南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村民赵振晌持刀和邻居赵作海打架。其后赵振晌失踪。

1998年2月15日,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赵振晌的侄子赵作亮到公安机关报案,其叔父赵振晌于1997年10月30日离家后已失踪4个多月,怀疑被同村的赵作海杀害,公安机关当年进行了相关调查。

1999年5月8日,赵楼村在挖井时发现一具高度腐烂的无头、膝关节以下缺失的无名尸体,公安机关遂把赵作海作为重大嫌疑人于5月9日刑拘。

1999年5月10日至6月18日,赵作海做了9次有罪供述。

2002年10月22日,商丘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赵作海犯故意杀人罪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02年12月5日商丘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赵作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省法院经复核,于2003年2月13日作出裁定,核准商丘中院上述判决。

2010年4月30日,赵振晌回到赵楼村。经调查,1997年10月30日夜,赵振晌携自家菜刀在杜某某家中向赵作海头上砍了一下,怕赵作海报复,也怕把赵作海砍死,就收拾东西于10月31日凌晨骑自行车,带400元钱和被子、身份证等外出,以捡废品为生。因患偏瘫无钱医治,才回到村里。

再审程序

2010年5月5日下午,省法院决定启动再审程序。

2010年5月7日下午,商丘中院递交了对赵振晌身份确认的证据材料。

2010年5月8日下午,省法院召开审委会,认为赵作海故意杀人一案是一起明显的错案,审委会决定:

一、撤销省法院(2003)豫法刑一复字第13号刑事裁定和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商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宣告赵作海无罪。

二、省法院连夜制作法律文书,派员立即送达判决书,并和监狱管理机关联系放人。

三、安排好赵作海出狱后的生活,并启动国家赔偿程序。

2010年5月13日上午,河南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给予赵作海国家赔偿及生活困难补助共计65万元,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宋海萍院长亲手交付给了赵作海。

提起公诉

2011年5月27日,开封市龙亭区检察院对6名被告人提起公诉。6名被告人分别是:王松林,被捕前任商丘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三大队副大队长,侦破赵作海故意杀人一案时任柘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郭守海,系商丘市柘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干警;丁中秋,被捕前任柘城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局长,侦破赵作海故意杀人一案时任柘城县公安局分管刑侦的副局长;罗明珠,被捕前任商丘市公安局纪委案件审理室主任,侦破赵作海故意杀人一案时任柘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队长;周明晗,被捕前任柘城县公安局控申大队指导员,侦破赵作海故意杀人一案时任柘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干警;司崇兴,被捕前任柘城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副大队长,侦破赵作海故意杀人一案时任柘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

法院审理认为,6名被告人在办案过程中对赵作海组织、实施了刑讯逼供,导致赵作海被错定为杀人凶犯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刑讯逼供罪。2011年6月26日,龙亭区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王松林、郭守海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丁中秋、罗明珠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司崇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周明晗被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家庭影响

影响家人

1999年案发后,赵作海的妻子赵晓启(音)当时也被当地公安机关羁押。赵作海夫妇生了四个孩子,三男一女。当时大儿子仅十五六岁,最小的儿子只有6岁。赵作海被判刑后,迫于生计,赵晓启改嫁给附近高辛镇刘庄村的刘本云,并带走了女儿和小儿子。

赵作海的孩子中,大儿子和二儿子留在了赵楼村,由本家和亲戚照顾,赵作海夫妇分到的9亩地,也交给别人种,代种的人每年供粮食给两个孩子吃。赵楼村距刘庄村不远,二儿子经常过来看望母亲。

大儿子读到小学毕业,二儿子读到小学三年级就辍学了,女儿则一直没有上学,小儿子也是小学没毕业就辍学了。前几年女儿出嫁到安徽蒙城县,而弟兄三人都没有娶媳妇。

亲人反目

2010年7月17日,释放后的第三个月,他的大儿子赵西良在鞭炮声中将媳妇抱回了家。赵作海说,这场婚礼他花费近10万元,其中8万是彩礼钱。随后他又拿出两三万元为儿子盖新楼房。长子成家,赵作海心愿已了。

与赵作海家斜对门的是他的叔叔赵振举。2010年4月,被赵作海“杀害”的村民赵振晌突然回到赵楼村,赵振举随即报警。“赵振举认为这是他的功劳,问我要5万元。我给了他3000元。”赵作海说,除过赵振举很多村民也都看到了赵振晌回村。

2011年4月,长子赵西良从存折中取走了14万元,而后离家打工。拿着剩下的30多万元,在宁夏,赵作海被骗走15万。后来,赵作海又拿出2.8万元,盘下了一家位于商丘市归德路的旅社,结果亏损。

案件后续

案件调查

商丘市有关部门已指定睢县(商丘下辖县)检察院抽调人员调查赵作海案件。2010年5月8日,刘本云、赵晓启均被调查人员询问。据赵作海的家属介绍,1999年主抓此案的领导之一,是时任柘城县公安局副局长的朱培军,朱现任商丘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局长。

2010年5月8日9时开始,公安机关使用挖掘机,挖开赵楼村村西掩藏无头尸体的机井。记者在现场看到,至昨晚7时,挖出当年压在尸体上的三个石磙。这些石磙自然是打开无头尸体迷案的一把钥匙。

办案机关承认“赵作海冤案”存在刑讯逼供:法院在接受央视记者采访时承认赵作海案确实存在刑讯逼供,才得出9次有效证词。当时在这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赵作海也曾经提出来,他被刑讯逼供过。

领取赔偿

2010年5月13日上午,赵作海在签字领取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支付的65万元支票后,赵作海申请国家赔偿案就算结束。但对于这个数额,赵作海的亲戚们和赵作海本人都认为太少。一直为赵作海索赔事宜奔走的叔叔赵振举再次向记者表达了这一观点。他说,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和赵作海签协议书是在凌晨两点,当时赵作海迷迷瞪瞪,很多事情没有搞懂。而且,在赵作海获得的65万元中,50万元为国家赔偿金,15万元为生活困难补助费。其中丝毫没有体现精神赔偿。因此,他们准备继续要求精神赔偿。河南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杜建华向媒体通报,当年审理“赵作海案”的审判长张运随、审判员胡选民、代理审判员魏新生已停职接受调查。

官员停职

“杀害”同村人在监狱服刑10多年的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村民赵作海,2010年5月因“被害人”赵振晌的突然回家,冤案浮出水面。该案被称为河南版的“佘祥林案”。当地决定查处政法系统涉案干部的失职行为。

停职前,这三名法官都在商丘市中院刑一庭工作。此前,魏新生告诉同事:“法官一生中如果办这样一个错案的话,都是一生中非常难受的记忆。”

因涉嫌当年对赵作海刑讯逼供,民警郭守海和周明晗已经被刑拘。昨日下午,柘城县公安局一位刑警透露,郭守海和周明晗的亲属2010年5月情绪不是很稳定。他说,两人的亲属告诉他,如果当年赵作海案的分管副局长丁中秋未得到处理,他们两个人被处理的话,那么他们一定要上告,“因为两个人只是小兵”。

对于当时办案组成员之一李德领,商丘市公安局副局长赵启钟表示之前的信息有误,李德领并没有在逃,他说“对李德领并没有刑事拘留,怎么能说是在逃呢?”对于李德领,他说只能说是在调查。当时办案组另两名成员郭守海、周明晗涉嫌刑讯逼供已被刑拘。

案件告破

商丘柘城杀人碎尸案告破

在商丘市委、市政府和河南省公安厅的领导组织指挥下,经过商丘市公安机关30天的缜密侦查,曾导致赵作海被判

刑的商丘柘城“1999·5·8”杀人碎尸案成功告破。该案3名犯罪嫌疑人及涉嫌包庇犯罪人员全部到案,犯罪事实已经查清,犯罪证据确实充分。1999年5月8日,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村民在淘井时在一废弃机井内发现一男性人体尸块。柘城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后,根据1997年10月30日失踪的村民赵振晌的家人辨认,误将死者认定为赵振晌,并错将同村与赵振晌有矛盾的赵作海认定为犯罪嫌疑人,致使赵作海被追究刑事责任。2010年4月30日,失踪的赵振赏回到柘城县家里后,2010年5月8日,赵作海被省高级法院再审后无罪释放。

省委、省政府、公安部、省公安厅和商丘市委市政府对“1999·5·8”杀人碎尸案的侦破工作高度重视。省公安厅组织全省刑侦、技术和审讯专家到一线指导破案。商丘市迅速抽调精干警力组成强有力的专案组,开展攻坚破案。

经深入侦查和技术鉴定,于2010年5月14日检验确定死者为1998年9月12日晚外出后失踪的商丘市睢阳区包公庙乡十字河村东五组村民高宗志。经进一步侦查,专案组认定柘城县老王集尹楼村人李海金、商丘睢阳区张庄村人杨明福、商丘睢阳区张庄村人张祥良有重大作案嫌疑,三人获悉媒体披露赵作海被无罪释放的消息后,便相互联系并分头潜逃外地。专案指挥部立即派人分头展开追捕,在有关地方公安机关的配合下,于2010年5月14日在商丘市区内抓获了犯罪嫌疑人杨明福,2010年5月22日在天津市抓获了犯罪嫌疑人李海金,2010年5月24日在辽宁省沈阳市抓获了犯罪嫌疑人张祥良。

在专案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专案侦查人员对涉案人员审讯过程全程录音录像,并于2010年5月26日押解3名犯罪嫌疑人依次对作案、抛尸、埋尸现场进行了现场指认,同时录音录像,3人指认相同。2010年5月27日,对现场具有明显标志的掩埋被害人头颅现场进行现场勘查和挖掘,在3名犯罪嫌疑人指认的地点挖出了一人头骨,2010年5月29日,经公安部技术检验确认该人头骨系商丘柘城“1999·5·8”杀人碎尸案被害人高宗志被割头颅,案件顺利告破。

经审讯和调查证实,李海金因与高宗志在山东菏泽做月饼生意期间产生矛盾,便怀恨在心,预谋将其杀死。1998年9月12日晚,李海金指使杨明福、刘院喜(2006年5月24日,刘院喜因抢劫杀人被判处死刑)先到李海金所在的手巾李村村边等候,李海金、张祥良将高宗志约至离李海金家不远的本村西地,几人将高杀死、肢解并抛尸。为掩盖尸体不被发现,四人在作案后又先后将三块石磙推入扔放尸体躯干的机井内。

2010年6月3日,此案仍在进一步依法审理中。

后续行动

2010年6月21日,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率领省高院和商丘市中院两级法院的领导班子来到柘城县农民赵作海的新家。针对因法院判错案给赵作海一家带来的困境,张立勇院长向赵作海鞠躬致歉。面对高院院长,赵作海感到极为意外,说:“我对现在的生活很满意,现在是满天的云彩都散了……”当天上午,两级法院还就如何避免再次发生类似案件专门进行了反思。张立勇鞠躬向赵作海表达歉意。

2010年6月21日下午3点钟左右,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和副院长孙振民,在商丘市中级法院院长宋海萍的陪同下,来到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赵作海新建的家中。赵作海案发生后,在省高院的指导下,经商丘中院协调,柘城县委、县政府为解决赵作海的生活困难,专门为赵作海盖了6间新房。2010年6月21日,该房已装修一新,赵作海搬进新家不到3天时间。

赵作海的新家贴着一副对联:望前程一帆风顺,创大业万里生辉。横批:家兴财源旺。整个院落在周围显得很惹眼。据了解,整个新房从施工到建成仅用了20天时间。

张立勇刚进院,赵作海便迎了上来。张立勇立即向赵作海弯腰鞠躬,对由于法院判错案给赵作海造成的伤害表达歉意。

赵作海表示,家里的茶几、条几、柜子等家具,也都是政府帮助置办的。家里的音响、DVD等是儿子买的。他被释放后,3个儿子先后回家看望他。他还有一个女儿远嫁到山东,2010年6月21日还没见面。2010年6月21日家里仅有大儿子在照顾他。政府为照顾他们家,答应给他儿子再盖6间房子。2010年6月21日,房子正在建设中。

张立勇询问赵作海还有什么困难时,赵作海说,入狱前,他家里有9亩地,2010年6月21日已收回5亩地,还有4亩地别人种着没收回来。张立勇当即指示当地负责人:尽快帮赵作海收回土地,并想法弥补这些年赵作海土地上的损失。对赵作海入狱后丢失的家庭财产,也要想法找回来。

当得知赵作海血压不是很正常时,张立勇当即指示:由法院出钱,立即找个医院,给赵作海作个全面体检,要到正规的医院,市医院不行到省会医院。有病要及时治疗。

赵作海表示满天的云彩全散了

张立勇说:“这次专门登门,一是道歉。事情做错了,让你在监狱白白坐了这么多年,这次专门代表法院向你道歉。另外,想告诉你:法院专门将你释放的那一天,当作‘错案警示日’,以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你是付出了牺牲的,但我们不能让你白白牺牲,今后要以你的事情为警示,让错案不再发生。最后,想过来看看你的新房子建得怎么样。我们最大的愿望就是,希望你把日子过好,光有房子不行,要尽快建立新家庭,也帮助儿子把家庭早日建起来,尽快和村民融为一体,进入正常的生活状态。”

赵作海对张立勇的登门看望一再表示感谢,并表示今后一定会把日子过好。赵作海说,他对2010年6月21日的生活感到很满意。像是在做梦。以前的领导做错了,政府已对其进行了赔偿。今后能不给政府找麻烦就不给政府找麻烦,今后尽量靠自己把生活过好。过去的生活对他来说,是满天的云彩散完了。

从赵作海家出来,张立勇感触很深,他说:“赵作海在长达11年的非法监禁中,不仅失去了人身自由,失去了创造财富、享受生活的机会,也因错判让他背负了杀人犯的恶名,使其家庭破裂、妻离子散,其四个子女因为没钱上学成为文盲,可以说祸及三代。错案对他本人和亲属造成的损失和精神痛苦是难以弥补和无法估价的。如果赵作海骂我一顿,我的心里或许会好受点儿。但赵作海的朴实,让我感到很难受。”

张立勇强调坚持无罪推定、疑罪从无

当天上午,张立勇院长带领高院副院长田立文、孙振民和办公室、刑事审判庭、审判监督庭、赔偿办的负责人,针对赵作海案件,就如何“纠正执法问题,促进公正执法”进行专门讨论。张立勇说,赵作海案件的教训是极其沉痛的,我们应该认真反思,从中找出原因。国家司法制度之所以设置公、检、法部门,就是要让几个部门之间相互制约、相互监督,通过相互制约,来保障人权不被侵害。但监督没有了,几个政法机关只剩下相互配合。这就导致了赵作海案件的发生。在当时的庭审中,尽管辩护律师为赵作海作了无罪辩护,但声音很微弱。法官先入为主,一开始就把被告人定做罪犯。辩方和控方,没有平等的话语权。所有这些,最终导致法官职业操守的缺失。法官不能坚守职业操守,最终导致冤案发生和法院的地位下降。张立勇说,赵作海案件,反映出我们法院有些法官没有很好地处理好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没有坚持疑罪从无。法院要进一步在转变司法理念上下工夫,始终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坚持无罪推定、疑罪从无。所有这些值得我们法院反省,我们必须负起责任,不能牺牲法律原则,使法院真正成为负责任、有担当、有能力、能够为百姓伸张正义的机构,真正在建设和谐社会中发挥作用。

家庭近况

2010年7月17日上午11时许,听说儿媳的婚车到来,赵作海迫不及待地挤到门口,看着儿子赵西良将儿媳迎进家中。赵作海的儿媳一头卷发,身着旗袍出现在婚礼现场。

2010年7月17日上午,和赵作海迎娶儿媳的热闹喜庆相反,赵作海冤狱案的另外一个重要人物——“死者” 赵振裳坐在赵作海家东边百馀米处一个石磙上显得十分落寞。2010年7月17日借住在侄子家的赵振裳说:“我现在就想申请一份低保或者五保,乡里面把我送到敬老院也行!”

备了10桌酒席,

2010年7月17日上午9时许,记者赶到赵作海家时,天空下着小雨。赵作海家南侧唢呐台子已搭起,院子里,厨师正在紧张地准备饭菜。

“老赵让准备10桌酒席,饭菜标准在农村算是一般化!”厨师馀传新说。

记者找到赵作海时,他正冒雨蹲在路口一边焦急地等待迎接儿媳的婚车,一边和旁边两个打着雨伞的村民聊天。“老赵,你可是有福啊!听说,你儿媳是个大美女,6万块钱彩礼值啦!”村民说。“能过好日子就行!”听到村民夸儿媳,赵作海开心地笑了。

公民代理

洗冤出狱的赵作海,无偿为21年前一起伤害致死案件的家属当起民事赔偿代理人。1989年,62岁的韩秀枝在一场多人参与的纠纷中被伤害致死,由于对当时的处理有异议,在家属的申诉下,2009年案件重新立案,法院一审判决凶手免于刑事处罚,对被害者家属提出的民事赔偿也不予支持。该案被发回重审后,被害者家属找到了赵作海代理该案。赵作海称这仅仅是他“出来后办的第一件事”。

2010年5月,赵作海案件曝光后,引起段铁岭的关注。2010年7月,他萌生了一个念头:法院重审该案时,聘请赵作海担任民事赔偿的代理人。

“2010年7月底,我到他家见他,他看了案卷,感觉我们的委屈太多了,当时就同意代理。”段铁岭说。“在禹王台区法院,赵作海办代理人手续的时候,法院的人都吃了一惊。”

禹王台区法院的工作人员立即向该院领导做了汇报,最终代理手续还是办了下来。几天后,禹王台区法院的工作人员多次与段铁岭联系,希望不要赵作海代理该案,但遭到段的拒绝。

2010年9月29日,在郑州,赵作海说“这是我出来办的第一件事!”他称自己坐监多年,对法律程序还是了解的,参与庭辩没有问题。

“高院领导支持我监督法院工作,说我做得很对,办了件好事。”赵作海说,他还给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打过电话。

段铁岭说,赵作海是无偿代理,从未索要过报酬。

类似案件

1994年,湖北京山县雁门口镇人佘祥林之妻失踪,后在一水塘发现女尸,当地司法机关最终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然而,就在佘祥林在狱中度过了11个春秋之后,被他“杀死”的妻子却突然归来。然而,已被执行死刑的河北的聂树斌、内蒙古的呼格吉勒图,在“真凶”出现数年后,仍未出现清查案情的曙光。一系列离奇的冤假错案,考验着社会与民众的神经,更将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重重弊端展露无遗。早年的云南杜培武案、河北唐山李久明案,河北王朝李刚案等,莫不如此。

社会影响

在2010年5月9日新闻发布会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表示,他们及时向新闻单位通报案情;省法院纪检、监察部门立案调查,对不负责任的审判人员追究责任;广大法官要认真汲取教训,引以为戒,一定要对法律负责,对人民负责,对人民的生命负责。

社会反应

佘祥林案发是1994年,第一次判决在1994年,终审是在1998年。赵作海案发在1999年,复核是在2003年。但从1994年到2002年,我们的刑事诉讼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无罪推定”原则被确立。但是,赵作海仍然逃脱不了像佘祥林一样依靠“死者”复活才能洗冤的命运,法律上的高调原则实际上并没有相应的机制和程序来保障。

比如,刑讯逼供的危害众所周知,然而,国外行之有效的“非法证据排除”这样的程序性制裁规则并没有建立。被告人没有权利就刑讯逼供问题单独进行听证,不能就此问题上诉和要求提供人身保护;刑讯逼供的事实认定由谁来举证,被告人和控方的证明标准是什么,都没有确立;警方重大案件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也没有建立。实践中,最多由警察出庭表示没有刑讯逼供了事,刑讯逼供所获取的证据的排除往往成为一句空话,不过,从另一方面来说,也暗示着国家的刑事诉讼价值观是高效地打击、严惩刑事犯罪、保护社会利益,在义务本位、集体主义、国家主义至上的中国社会,“杀人偿命”是中国人的普遍法律观,在这样一种“民意”的力量之下,要想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这样的程序性制裁措施是不可想象的。

更关键的问题在于,甚至许多法律上所确立的原则和机制也常常为司法的“潜规则”所规避和架空。刑事诉讼的架构并没有沿着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法官居中裁决(实际上,从世界各国来看,不管是大陆法系、或者是由大陆法系演变过来的社会主义法系都是如此)、警方和检方的主张要在法庭上得到确认这种“三角模式”进行;司法实践中,公检法联席办案、提前介入和政法委“协调办案”以及公安机关地位逐年提高,都使得警方在刑事诉讼中成为最重要的主体。警方制作好“饭菜”、检方照端、法院照着吃的“线性结构”依然被延续。

今天,反思赵作海案,不仅是要纠正错案,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更应反思这些年来,我们刑事司法中还存在着哪些漏洞,以防范类似冤案一演再演。

冤案反思

历史原因

从中国法律发展的脉络来看,司法从属于行政是不争的事实,尽管从清末以降,行政与司法分野,但是司法仍旧是行政的附庸,直到今天也没有多大的改观。如果真有改观的话,只不过行政与司法分署办公,只不过有更多的人为司法独立而呐喊。

数千年来,作为国家最高统治者的皇帝集立法、司法、行政于一身。对于一个没有法治传统的国家而言,皇帝手中的立法、司法诸行为不过是其行使行政权力的工具罢了。中央如此,到了地方,各州县长官兼理行政与司法,行政的光芒远远亮过司法的星火。由此,我们有了这样一个传统:行政权才是中心,司法权只不过一工具而已。

文化原因

另外,我们还需要体认另外一种价值观念:集体主义。在这里我不愿意对集体主义对于中国的优劣下一结论,无论是从政治或社会的层面,我只想局限在刑事诉讼的有限场景内,初步说明集体主义对个人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原初的集体主义莫过于“家国思想”。在中国,作为存在的个人是可以视而不见的,每个人的存在不过是为了家族的兴旺和国家的富强。“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君臣之间、父子之间,他们不过代表了国家与个人、家族与个人之间的关系。俗语称,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为了家国,个人必须做出牺牲。可以说个人的存在并非目的,不过是实现家国目标的手段罢了。因此个人行为违背习惯或者伦理,其毁损的不单是个人名誉,更为重要的是其玷污了家族(宗族)或国家的形象。沉潭或者分尸不单是对其叛逆的惩罚,而目的是要用鲜血抹去其带给“家国”的污点。

近代以降,集体主义之“集体”的标准有所变化,家族之“家”已被砸碎,代之的是阶级、阶层以及村社。当然,国家仍旧是集体的最高形式。因此,牺牲是为了阶级,努力劳动是为了村社。个人的概念依旧那么遥不可及。我们可以发现,不论是原初的,还是近现代的集体主义,他们的主要作用是牺牲个人,成全集体.在这样的话语背景下,功利主义的生成并蔓延就是不可避免的,并且似乎有些锐不可挡。所谓的功利主义就是以计算社会所获的幸福与快乐指数为价值取向。就像夏勇所解释的那样:“功利主义并不像我们通常从汉字面所误解的那样,是自私自利的......实际上,作为一种与古典社会契约论相对立的学说,从边沁到休谟,功利主义意在为国家和社会政策的合法性提供一种新的、实在的基础,以增进整个社会的利益和福祉。”如果牺牲个人能换来大多数人的快乐和幸福,那么针对个人采取的任何措施也是正当的。因此,强制措施不受制约,侵犯个人人权也不是不可以忍受的,毕竟它可以带来社会的安定和成员的安全感。“(功利主义)它从功利的产出角度只关心结果,它抹去了道德和我们政治词汇里的一些重要元素,这就是平等、正义和权利。”“在刑事法律方面,功利主义为威慑理论奠定了基础。”

由于以上传统和价值观的影响,中国人极度缺乏参与意识,并且习惯于别人的安排,在社会生活中就特别信赖政府,习惯政府制定计划对自己的生活和工作进行安排。孙隆基总结说:(中国)历代的政府都是以“爱民如子”自我标榜,而“子民”也将统治者的家长形象内在化。相比较而言,美国害怕集权,恐惧自己被别人安排,因为每个都是其自身利益的最佳和为一判断者,除非社会感到自己被个人的行为侵害或必须要求个人协助,社会无权干涉个人的行动。

在刑事诉讼侦查程序领域,热衷于“和合”的中国人相信政府的一切行为都是“为人民谋利益”、“为人民服务”。侦查机关作为刑事司法领域政府的代表,其主动、自由地采取侵害公民个人权益的强制措施被认为是实现以上目的的当然要求。政府也认为自己的一切行为都是为人民利益,也只有政府才知道公民的利益是什么。孙隆基曾讽刺中国人是儿童化的民族。中国的个体无力作自我组织,必须由他人去组织;中国的社会也无力作自我组织,必须由国家去组织。既然政府认为公民不能理性思考,所以政府就有理由去引导公民。巧合的是在古代中国,官吏们被称为父母官,而父母教育子女的常用方式就是打骂。父母对子女的体罚式教育是不容旁人干涉的。因此,在刑事侦查中,侦查机关对公民采取一定的暴力,并且不能被约束,也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

现实原因

任何人都有接受中立机关审判的权利。但是在中国在2013年还很难做到这一点。由于传统因素的影响,以及对前苏联模式的照搬,中国的权力结构倾向于集中,特别是向行政权靠拢,造成行政权独大的局面。司法独立的核心在于法官独立。但是中国法律只能宣称“法院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公民和社会团体的干涉。”在实践中,连法院独立也很难实现。

西方社会司法独立的基础乃是政治上的三权分立,司法独立于行政与立法,而最终的落脚点则是法官的个人独立,从而实现审判独立。在我看来至少能得出这样的结论。那就是司法独立应该有四个层次,首先是司法权独立(至少独立于行政权),其次是司法机关独立,然后是合议庭的独立,最后才是法官的独立。其中任何一个层次没有实现独立,司法独立是不可能实现的。

反观中国,从来就不存在这样“独立”的语境。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是这种规定只是肯定了“审判权”独立于行政机关,并没有肯定“审判机关(法院)”独立于行政机关。所以,这样的规定不过是一种权力的分工而不是分立,只是技术上的独立,而非体制上的独立。并且司法从属于行政在中国有着漫长的历史,并且已经深入人心。值得注意的是,一些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关于司法独立原则的规定也极为鲜明,如《古巴共和国宪法》第122条规定:“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只服从于法律。”《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第130条规定:“法官和陪审员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这些社会主义国家并非实行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说明司法独立可以“姓社”,并非只“姓资”;也并非必然与三权分立挂钩。

传统的法治观念认为司法权制约行政权,这样的权力抗衡才能增进社会公众的福利。但是在中国,这一理论在实践中被完全颠复:行政机关、行政权力(特别是在地方)时时处处都制约、甚至压制着司法机关和司法权力。在拒绝给予一个独立的司法机构关于公权力行使的管辖权及其权力限于与“行政法”相区别“民法”之处,存在着确立缄默阴谋的较大可能性。

中国对于两大法系侦查模式存有近乎故意的误读。我们在对任何事物进行选择时,总是希望被选择的事物能够满足自身的需要,也就是说只注重被选择物的主观价值。中国法治的建构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努力。如何“法治”也是由官方主导进行的。法律的移植也不例外。根据中国的历史传统和现行体制,官方习惯于对社会的方方面面进行安排,注重的是秩序而非自由。稳定(并不一定是良好)的秩序更有利于官方的管理和意志的实现。

在行政主导型刑事侦查程序中,官方为了巩固自身“正确”的现象,加强自身管理职能,扩大对社会生活各方面的干涉,必定会从意识形态上对社会公众进行诱导,让他们相信官方的决策总是对的,官方的一切行为都是为“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思量,“个人利益”和“短期利益”必须为“公共利益”和“长远利益”让步。而官方又经常把自己打扮成“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唯一代言人。当公民的个体意识在官方舆论中被扼杀后,官方的一切行为便畅通无阻,不论是合理的还是不合理的。

这种情况下,社会进步便成了一种十分困难的理想。因为任何的进步都需要个人的突破,当个人被隐藏在国家的阴影之中,规规矩矩地服从政府安排后,所有的激情和创造力都被浇灭,个人不可能主张权利,个人的全面发展也只是一句空话。

只要司法机关力图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实现居高临下的管理职能,公民也被迫接受这一现实,政府也认可这一举动,那么政府就不会积极倡导法治理念,他们更愿意治下的民众是臣民而不是公民,如果刑事诉讼程序中充斥着“专权”,我们又如何在“程序中实现法治?”

这是一个权利意识苏醒的时代。各种思潮相互交流碰撞,而保障人权是一个永恒的主题。特别是经过市场经济大潮的洗礼,利益格局已经多元化,个体开始注重自身的权利。若一味要求在任何场所个人都必须服从“集体”,必然招致个人的反抗以及对“集体”的不信任。

在刑事诉讼领域,如果说上个世纪公众普遍对司法机关无节制地对犯罪嫌疑人(如赵作海、佘祥林)采取强制措施表示出巨大宽容是基于对政府的信任,还不如说对“集体”和“一元格局”的认可。但是,在今天这样的格局下,政府已经无法要求公民对无端的自由剥夺进行忍让。我们不仅要在法律上彰显公民的自由和权利,如果我们能够走得更远,就没有理由停止脚步。

传销事件

身陷陷阱

2011年4月11日,赵作海和李素兰领取了结婚证,记者采访刚从宁夏回来的赵作海时。赵作海悄悄地告诉记者:“我现在在宁夏做扶贫工程,搞西部大开发,这是国家的一个秘密项目,在媳妇的劝说下,我交了17.5万。”

“什么扶贫工程,还是国家的秘密项目?”记者问。

“这个我不清楚,得问俺媳妇李素兰。”赵作海说。在之后的交谈中,记者了解到赵作海是在宁夏的贺兰县搞“扶贫工程”的。他投入的这17.5万是50份,他和李素兰及李素兰的3个女儿每人10份。“听李素兰说,每份3800元,每人最多只能交10份,我们交得多,人家给优惠了,因此,每个人10份只收3.5万。”

“都是李素兰一手办理的,我并不清楚。李素兰说,一两年后我们每个人都可以得到最多300多万的回报。”赵作海说。

“柘城一个人介绍李素兰去的,李素兰带我们去宁夏考察3天,他们都说能挣到钱。这个月底,我和李素兰的女儿还去。”赵作海说,“其实,我根本不想去宁夏,就想在家里种好庄稼,这是保命活。但是,我只要说不去,李素兰就生气,最后,我只好由着她了。”记者却发现赵作海所说的“扶贫工程”疑似陷入了“资本运作”传销的陷阱。判断出赵作海很可能陷入了传销陷阱。记者把自己的担心告诉了赵作海,他像突然想起什么似的,走到卧室里,拿出一本黑皮笔记本,递给了记者。

该笔记本记着27页内容,分为“生活管理二十条”、“扶持工作”、“邀约”、“带人”、“从事资本运作应具备的心态”、“跟进工作”、“结案工作”等几部分。在其中一页上写着5行字分别为:“资本运作,听说行业吓死人,了解行业吸引人,走进行业打造人,走出行业人上人。”

下午2时许,记者见到了李素兰。李素兰向记者讲述了很多关于资本运作的事情。记者比照本报记者前一段时间在南宁所经历的洗脑过程,竟然有很多相似的地方。

李素兰说:“我干的这个资本运作,销售的是无形的商品,只要有65份就可以当经理了,发展满600份就可以当老总,当了老总以后便可以出来拿钱了。”

李素兰的语气中充满期待,而记者想起,在采访中赵作海也曾提到:“等挣到钱后,一定会在家里大摆喜宴。”

执迷不悟

2011年7月23日,在报道了赵作海、李素兰陷入传销陷阱后,李素兰打电话给记者,称记者坏了她的好事,并对记者进行了强烈的斥责。“我做的并不是传销,因为我没有销售产品,”她说,“我说什么都不会让赵作海用拿命换来的钱去做传销。”2010年7月26日,面对记者采访李素兰却亲口承认“上当受骗是因为太大意了”。她拒绝报警,声称是因为“考虑到赵作海的影响”。然而,2010年7月29日,赵作海和李素兰夫妇再次前往宁夏。

督办此案

自愿打入传销组织的记者成功脱险,获得了很多赵作海夫妇从事传销的证据。当记者借此规劝李素兰回家安稳生活时,李素兰却矢口否认,接着关闭手机,玩起失踪。但是,李素兰和赵作海的“发财梦”做不长久了。关于赵作海传销的连续报道已经引起宁夏回族自治区领导的重视。

2011年8月5日,记者获悉,自治区党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厅厅长苏德良批示由自治区公安厅经济犯罪侦查总队派人督办此案。

案件结案

2012年7月24日,备受关注的赵作海身陷传销案已经结案,主犯孟智勇因组织领导传销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赵作海“入股”的17万馀元资金并未查获。

法院介绍,孟智勇在传销组织中的个人层级已经达到3级以上,构成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但是案件在侦办中并未查获涉案资金,因此传销非法所得无法追缴、退赔。

姐的欢喜 » 赵作海(河南省柘城县老王集乡一村民)
免责声明:本文由网友提供互联网分享,经供参考,不代表本网的观点和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