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班额人数 严禁违规分班
河北今年中小学招生政策出炉 小学班额45人以内、初中50人以内
近日,河北省教育厅下发通知,并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确认我省今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和普通高中招生管理工作原则,重申了招生规矩和禁令。
小学班额45人以内、初中50人以内
通知确认,今年我省继续实行“划片招生、就近入学”原则,要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学校布局、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的总体目标,依据街道、路段、门牌号、村组等为每一所小学、初中合理划定招生范围(片区),科学制定招生计划。在此基础上,控制班额人数,班额原则上控制在小学45人以内、初中50人以内,确保2019年不再新增56人及以上班级。
在非户籍所在地入学的适龄子女,通知要求,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其适龄子女在非户籍所在地入学;未在户籍所在地小学就读的学生,申请升入户籍所在地初中的,均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受理、审核,统筹安排入学。
对于随迁子女入学,通知强调,各地要继续健全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切实简化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合理确定入学条件,确保符合条件的应入尽入。对于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各地要以融合发展为导向,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方式,就近安排能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读。凡因残疾程度较重不能进入学校或儿童福利机构(含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特教班就读的,均采取送教上门的形式实施教育,并纳入特殊教育学校在籍学生管理。
通知还强调,各地要将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不得以任何形式提前选择生源,坚决防止对生源地招生秩序造成冲击。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民办学校,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指导与协调,通过区域统筹、“一校一策”等办法,引导学校采取电脑随机派位方式招生。
试行公办高中自主招生
普通高中招生方面,县(市、区)属公办高中原则上在本县域内招生,设区的市主城区区属公办高中招生范围,可由市教育局统筹;市属公办高中原则上在本市主城区范围内招生,具体招生范围由市教育局确定。凡在我省录取进入普通高中学校的学生均须参加中考。所有往届初中毕业生均以社会考生身份报名参加中考。各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明确提出社会考生参加中考后报考高中阶段学校的类别。
各市教育局可在本市范围内选择部分公办普通高中学校(以下简称公办高中)进行招生改革试点,试行公办高中自主招生,自主招生范围应控制在市域或县域内,自主招生人数不超过试点学校年度招生计划总数的5%,自主招生应安排在当地中考成绩公布以后进行。每所招生学校须通过其门户网站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招生录取名单。
民办高中招生方面,民办高中应以招收当地初中毕业学生为主,享有与公办高中同等的招生权利,并与公办高中同期招生。民办高中跨市域招生的,应由学校举办地的市教育局汇总并函告生源地市教育局,纳入生源地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统筹。实行跨市域招生的民办高中,应向社会公告经批准的年度总招生计划和外市的招生计划,并按计划招生。跨市域实际招生数量低于计划数的,不足部分可调剂为学校举办地招生计划;在外市实际招生超过计划数的,在不超过总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可调剂增加该市5%以内计划数量。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为外地的民办学校在本地招生提供平等待遇,不得实行地区封锁,不得滥收费用。
对于普通高中举办的各类实验班、试点班,通知要求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重新登记,报市教育局汇总,各市教育局要认真填写《XX市普通高中实验班、试点班统计表》,加盖公章后于5月20日前报省教育厅备案。
义务教育学校“四不得一严禁”
不得提前招生。学校要按照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办理学生入学手续,不得提前进行任何形式的招生行为,不得进行非起始年级招生行为。
不得组织“升学”考试。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办、民办小学、初中不得采取各种形式的考试、考核、测试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各种培训班选拔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不得以各类竞赛证书或者考级证明作为招生入学依据。
不得通过不正当手段争抢生源。学校不得给教职工下达招生指标,不得通过给中介回扣、许诺升学、优惠学费、照顾分班等不正当手段争抢生源,不得入校、入户进行生源摸底和招生宣传等。
不得随意扩大招生规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汇总入学手续办理信息,对实际办理入学手续人数超出或不满计划数的学校,及时进行必要调整。片区内适龄儿童报名人数如果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的,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制定具体方案,平稳有序实施分流,不得随意扩大招生规模。
严禁实验班、重点班、快慢班。严禁以实验班、重点班、快慢班等各种名目违规分班。学校要均衡配置学生,鼓励通过电脑随机派位方式均衡分班;确定班级师生组合时应遵循随机原则,确保教学团队水平大体相当。
高中学校招生“七不得”
不得超计划招生。所有普通高中学校均要按照所属市教育局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招生,校际间不得调剂使用招生计划,学校不得超计划招生。
未经批准不得跨区域招生。未经市教育局批准,公办高中不得跨县域招生;未经省教育厅批准,公办高中不得跨市域招生。
不得剥夺学生参加中考的权利。学生通过学籍所在学校或户籍所在地招生考试管理部门进行中考报名。学校和教师应尊重学生意愿,不得对学生中考报名进行限制,不得强迫或指定学生报考某类(个)学校,不能剥夺学生参加中考的权利。
不得强迫学生填报指定志愿。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教师要尊重考生填报志愿的权利,不得强迫学生填报指定志愿。
录取不报到,任何普通高中学校不得录取。参加中考并被志愿学校录取的考生,应在规定时间持录取通知书到学校报到并办理入学相关手续,在规定时间内未报到且未向录取学校说明原因的视为放弃就读机会,其他任何普通高中学校不得录取。
#p#分页标题#e#中考成绩低于最低控制分数线,民办高中不得录取。民办高中也可依据学生志愿、中考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进行自主录取,但自主录取应安排在生源地中考成绩公布以后进行,并履行录取手续。民办高中不得录取生源地规定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下的考生。
录取不得收入学保证金或押金。任何学校都不得以入学保证金或押金等形式向学生收取与录取有关的费用。(记者 安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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