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干部鼓励激励、容错纠错、能上能下“三项机制”,充分调动各级干部的积极性,给干事创业者撑腰,给改革创新者松绑,让为官不为者让位。
“人管人、累死人,制度管人管灵魂”,“人叫人动人不动,机制调动积极性”。6月29日,省委组织部召开“纪念建党95周年暨贯彻省委‘三项机制’文件精神会议”。省委常委、组织部长毛万春以讲党课的形式,对省委“三项机制”做了生动的解读。
省委书记力推新制度“建立干部鼓励激励、容错纠错、能上能下‘三项机制’,是省委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五个扎实’要求,实现‘追赶超越’发展的重要举措,是激发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的制度安排。”省委印发“三项机制”的通知中指出。
2015年春节前夕,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西视察,对陕西提出“正处于追赶超越阶段”的定位和“五个扎实”的工作要求。“这是习近平总书记放眼世界大局,结合国情省情做出的科学判断。”毛万春说。
今年3月,娄勤俭书记上任伊始,就提出要围绕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陕西的定位和要求,建立干部鼓励激励、容错纠错、能上能下的“三项机制”。
4月19日,娄勤俭同志到省委组织部调研,对探索建立“三项机制”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4月21日,娄勤俭同志主持召开有15个县(市、区)委书记参加的座谈会,面对面听取大家对“三项机制”的意见建议。
5月28日,娄勤俭同志主持召开省委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三项机制”文件。
6月13日,省委正式印发《陕西省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办法(试行)》《陕西省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办法(试行)》《陕西省推进省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办法(试行)》三个文件。
在短短不到三个月的时间里,用这么密集的动作来推进建立“三项机制”,表现出新一届省委领导班子抓住“关键少数”,抓住关键问题,用制度创新推动工作凸显的新思路、新风格。
“‘三项机制’相互衔接、相互配套,形成了一套比较系统科学、较为成熟完备的制度链条。简单地讲,就是‘能者上、错者容、庸者下’。”毛万春说,当前,全省干部队伍的主流是好的,但伴随着少数干部的“各种特权”被清零、“违规福利”被取消、“灰色收入”被封杀,少数干部思想困惑增多,做工作干事情动力不足、积极性不高,出现了廉而不为、廉而不勤、懒政怠政等问题。省委建立“三项机制”,就是着眼于把明规则立起来、挺在前,着眼于靠机制来约束干部、保护干部、调动干部,一方面要求干部自觉履职、严以用权,决不能“胡乱作为”,另一方面鼓励干部放开手脚、大胆干事,决不能“毫无作为”。
三管齐下推“能者上”“三项机制”如何调动干部积极性?毛万春将其总结为三句话:“让能干事、会干事、干成事的干部精神上受鼓舞、物质上得奖励、政治上有提升。”有干部解读为“发证证、发票票、戴帽帽”。
首先是评优评先,突出精神鼓励。一是根据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综合得分,靠前单位按照35%的比例,以各级党委、政府名义授予“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二是按照县域经济发展监测考评结果,对前10名的县(市)和前5名的城区,以省政府名义授予“十强县”和“五强区”称号;对名次进位快的前10名县(市)和前5名城区,授予“争先进位奖”。三是依据贫困县扶贫绩效考核结果,对综合得分靠前的县(区),按照35%的比例,以省委、省政府名义授予“扶贫绩效考核优秀等次”。
其次是考核奖励,突出物质奖励。一是按照优秀、良好、一般等次给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对象核发奖金。奖金依据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等次发放。二是对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第一名和首次进入“十强县”、“五强区”的县(市、区),各奖励100万元;其他“十强县”、“五强区”,以50万元为基数给予奖励,较上年每进步或后退1位分别增加或减少10万元。对争先进位前10名的县(市),按照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80万元、50万元、30万元;前5名的城区各奖励50万元。三是对获得“扶贫绩效考核优秀等次”的县(区),各奖励100万元。
再次是选拔重用,突出政治提升。一是党政干部提拔使用,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结果应为称职以上等次。党政正职拟提拔使用的,所在单位近三年一般应获得一次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二是对连续三年获得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的市(区)和省直部门,适当增加从本单位内部产生干部的数量。三是每年综合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和贫困县扶贫绩效考核结果,评定出10名优秀县(市、区)党政正职,经组织考察认定,优先提拔使用,其中贫困县党政正职就地提拔。四是对在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维稳综治、党的建设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受到党中央、国务院表彰的党政干部,优先提拔使用。五是对被评为“全国优秀县委书记”和落实“五大发展理念”成效特别显著、脱贫攻坚成绩特别突出的党政干部,可破格提拔使用。
毛万春说:“鼓励激励机制,重点解决干部干事创业内生动力不足的问题,让能干事、干成事的干部得褒奖、获重用,形成正确的用人导向。”
十措并举为“错者容”今年1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上指出:“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改革的无意过失与为谋取私利的故意行为区分开来。”
“这‘三个区分开来’为我省制定办法提供了重要指导和基本依据。”毛万春说。
《陕西省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办法(试行)》规定,干部在工作中的10种情形可以“容错”。
一是在落实党委、政府决策部署中,出现工作失误和偏差,但经过民主决策程序,没有为个人、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且积极主动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的。
二是在推进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三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不可预知的因素,在创造性开展工作中出现失误或造成影响和损失的。
四是在推动重大项目和重点工作中,因大胆履职、大力推进出现一定失误或引发矛盾的。
五是在服务企业、服务群众中,因着眼于提高效率进行容缺受理、容缺审查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的。
六是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变化,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七是在处置突发事件或其他急难险重任务工作中,因主动揽责涉险、积极担当作为,出现一定失误或非议行为的。
八是在化解矛盾焦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因勇于破除障碍、触及固有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引发信访问题的。
九是工作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十是按照事发当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追究责任或从轻追究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