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错纠错办法(试行)》规定,对容错的单位或个人,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不受影响;干部提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不受影响;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后备干部资格不受影响;个人评优评先不受影响。同时,继续运用我省现有的一些教育、挽救和保护干部的做法和经验,注重抓早抓小,对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对查无实据或者轻微违纪但不够追究纪律责任的信访问题,可以通过谈心、召开会议和通报等适当方式,及时澄清事实,消除负面影响。对恶意中伤诬陷他人、干扰改革创新或持续无理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坚决查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错者容’,就是要通过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最大限度地为敢闯敢干的干部卸下包袱、打消顾虑、轻装上阵,旗帜鲜明地营造出允许失败、宽容失误的干事环境,进一步强化为创新者容、为担当者容、为实干者容的鲜明导向。”毛万春说。
七方面划线促“庸者下”长期以来,干部能上不能下,一直是困扰干部工作的难题。其中根本的原因,是缺乏科学的机制。省委这次制订能上能下试行办法,在这方面迈出了关键的一大步。
能上能下试行办法从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监测考评结果、扶贫绩效考核结果和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维稳综治、党的建设等工作不力的责任认定结果7个方面,对干部在什么情况下应该下,划出了明确的红线。
例如,依据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出现下列三种情形的干部,就要进行调整。一是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连续两年被评为一般等次,或者当年被评为较差等次的市(区)、县(市、区)和省级部门主要负责人。二是年度考核民主测评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得票率在30%以上,且不称职得票率超过15%的党政领导干部。三是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或者连续两年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党政领导干部。这些量化的标准,划出一道道清晰的红线,不仅具有极强的操作性,也容易让干部下得心服口服。
我省这次解决干部能上能下的问题,适用对象定在省管领导干部,按照于法周延、于事简便的原则,在与现有干部法规相衔接的前提下,明确了干部“下”的环节和程序。在调整决定作出前,通过对受理的报告进行审核,听取相关单位党委(党组)、分管领导和干部群众的意见,确保干部下得准。在调整决定作出后,通过与调整对象谈话,说明调整理由,做好思想工作,确保干部下得稳。对下来的干部,在新的岗位上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还可以提拔任职,确保干部还能上得来。
毛万春在解读中说:“庸者下’,就是通过建立能上能下机制,让‘不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不适合追赶超越新要求、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的干部下来,进一步强化让平庸者下、让失职者下、让不适者下的鲜明导向。”
“‘三项机制’的建立,是一个探索创新的过程,所以省委强调,这三个文件目前都以‘试行’的形式下发。”毛万春强调,各地各部门要在实践操作中认真总结经验,及时研究解决问题,将相关情况及时上报,以便省委进一步完善好“三项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