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条政策”出台之后,在执行层面还缺乏相关细则。譬如,如何判定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怎么保证不重复参保?对此,四川省科技厅厅长刘东表示,政策还有很多需要细化衔接的措施。如科技人员离岗领办创办科技型企业期间不重复参保,这一条就需要一个细化和衔接措施。又比如第七条最后一段,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按照国家政策奖励比例应不低于50%。具体到四川,这个奖励标准提高到了不低于70%。这条政策要落实,就要明确什么叫主要贡献?条件就需要非常细化。“这个问题也是我们正在做的工作之一,我们把这些需要细化的东西罗列出来,明确到相关职能单位,才能落到实处。”2
人多编制少,科技人员咋安置?
对于事业单位而言,事业编制一直是个“香饽饽”。人多编制少,事业编制不够怎么办?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张光伟现场答复说,为了激发科研人员的热情,“十六条政策”中,也有相应的政策保障其福利,其中的第三条提到,将扩大企事业单位引进创新创业人才自主权。对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和当中的科研人员分别给予了一系列优惠政策。比如,为引进高级人才,可以设置特设岗位,不受岗位总量、岗位等级、结构比例的限制。引进到事业单位工作的,可根据岗位需要和具体条件实施聘用。张光伟表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到事业单位工作,用人单位在编制员额内直接办理入编手续,不受用编进人计划限制。已满编超编的,也可按程序申请使用人才专项事业编制,办理入编手续,待自然减员后,改为占用用人单位编制。
3
科研经费使用,自主权有多大?
四川省财政厅巡视员张其昌回复称,从财政职能而言,一扩大权限,二放宽政策,三给予激励。财政将预算编制权下放,简化,调整权下放,比如说材料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由单位自己调整编制。在职人员可以从项目经费中获得劳务报酬,结余经费留归项目组人员自主用于创新活动。对差旅费、会议费的管理办法,开支范围和标准自主确定。采购科研设备,只要在政府采购目录以内,自主决定采购,决定评审专家。自行集中采购,不受原有规定约束。(记者 张想玲 实习生 罗田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