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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委、省政府印发意见 激励干部干事创业

  近日,山东省委、省政府印发了《关于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

  《关于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的意见(试行)》全文如下: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好干部标准和旗帜鲜明肯定表彰锐意进取的干部、“三个区分开来”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担当,为敢于负责的干部负责,让担当作为者政治上受关注、生活上受关心、精神上受鼓舞、经济上受奖励,进一步激励全省各级干部忠诚干净担当,着力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推动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在山东落实落地,实现创新发展、持续发展、领先发展,奋力开创经济文化强省建设新局面,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完善正向激励机制,树立担当作为鲜明导向

  1.大力选拔使用敢于担当的干部。坚持好干部标准,对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大是大非面前立场坚定、坚持原则、敢于亮剑,面对歪风邪气敢于坚决斗争,在改革发展中敢于触及矛盾、迎难而上、解决难题,矢志不移推动发展,在急难险重任务和危机面前敢于挺身而出、攻坚克难,在平凡岗位、基层一线和艰苦偏远地区默默奉献、不计得失、埋头苦干的干部,要加大选拔使用力度。对担当作为的优秀干部,通过上挂下派、交流轮岗等方式优先培养使用,按照规定程序纳入各级后备干部队伍管理,特别优秀的大胆提拔使用,努力实现干部有多大担当就提供多大舞台。对在下一级党政正职岗位上干事创业、实绩突出、特别优秀的干部,可以直接提拔担任上一级党政正职。对干事创业实绩突出的地方和部门(单位),在选拔任用干部上重点考虑。

  2.旗帜鲜明鼓励敢于担当的干部。深入发掘担当作为、干事创业典型,每年在全省组织开展争当“担当作为好干部”、争创“干事创业好团队”活动,每两年选树一批优秀县委书记、优秀乡镇党委书记、优秀国有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等先进典型,省委、省政府给予记功奖励,事迹突出的及时提拔使用。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各级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干事创业先进典型,形成良好舆论导向,让担当作为者更有尊严、更有地位。举办先进事迹报告会,在干部身边树立看得见、摸得着的榜样和标杆。各级党组织要开展经常性谈心谈话,及时倾听干部诉求,理顺干部情绪,加强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保护和激发干部干事创业热情。落实定期走访慰问制度,了解干部实际困难,对家庭确有困难的给予帮扶救助,解决后顾之忧。落实带薪休假、健康疗养、年度体检等制度,特别是在基层要保障政策内待遇落到实处。

  3.积极奖励敢于担当的干部。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专项考核以及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中位次靠前、前移幅度大、受到表彰的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

  按规定用足用好政策进行物质奖励,加大财政保障力度。确保基层干部的工资、津贴补贴等待遇落实到位;对受到奖励的个人发放奖金,对获得各级文明单位称号的部门(单位)干部职工发放精神文明奖;对工作实绩突出的地方、部门(单位),可将领导干部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按最高限确定。鼓励各地各部门(单位),探索差异化分配办法,体现奖优罚劣,避免平均主义。同时,严格政策红线,防止变相违规发放奖金和福利。

  二、健全完善考核评价机制,客观公正评价使用干部

  1.注重实绩考核。进一步健全完善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体系,区分不同地域、不同领域的客观情况、发展基础、资源禀赋等因素,加大差异化考核力度,增强考核的精准度。提高实绩考核权重,把实绩考核与干部考察、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任期考核等有机结合,切实考准考实,防止简单唯票、唯分、唯年龄、唯生产总值评价干部。通过建立工作交流平台、现场观摩、对标赶标等方式,定期组织交流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经验,搭建“擂台”,形成比学赶超氛围。探索推行考核结果在本地本部门(单位)公开,激励和鞭策干部担当作为、干事创业。

  2.加强经常性考核。把考核功夫下在平时,经常性、近距离、有原则地广泛接触干部。完善考核方式,强化对各级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党政正职的跟踪考核,及时掌握工作先进与落后情况。注意倾听基层干部群众意见,通过调研、干部考察、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任期考核、专项考核、民主生活会、述责述廉、执纪监督、督促检查、审计监督等渠道,全面、历史、辩证地识别干部,注重发现担当作为的干部。

  3.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充分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牢固树立凭实绩用干部的导向,经考核实绩突出、担当有为的,大胆提拔重用。对工作后进、不适应岗位要求、打不开工作局面、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及时进行组织调整。对乱作为不作为慢作为的干部及时进行谈话提醒、诫勉或者组织处理,对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进行通报,让不守规矩乱作为、只守摊子不作为和敷衍了事慢作为的干部没有市场。对涉嫌违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健全完善容错纠错机制,为担当作为者担当

  1.合理界定容错情形和条件。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保护那些作风正派、敢作敢为、锐意进取的干部,最大限度调动广大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干部在贯彻落实党委和政府决策部署、推动重大项目重点工作时出现失误或错误,只要出发点是为了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予以容错免责: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没有明令禁止的;大胆探索创新,先行先试出现无意过失的;存在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的;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经过民主程序决策或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但未被采纳的;没有为自己、他人或部门(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规范容错免责程序。各级党委、政府以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相关执纪执法机关要健全完善容错纠错协调机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好容错免责职责。各级党委(党组)对容错免责工作负主体责任,相关执纪执法机关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在启动问责程序的同时,问责机构一并开展容错免责调查核实,综合考虑问题发生的背景原因、动机目的、情节轻重和性质后果等因素,以事实为依据、以纪律规定和法律法规为准绳,及时作出认定结论。对符合容错免责的予以免责,对不符合容错情形的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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