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交易规则》中规定,交易公开信息涉及机构专用席位的,其公布名称统一为“机构专用”。也就是说,在交易公开信息中出现“机构专用”的,是指基金专用席位、券商自营专用席位、社保专用席位、券商理财专用席位、保险机构专用席位、保险机构租用席位、QFII专用席位等机构投资者使用的专用席位。
新《交易规则》中规定,交易公开信息涉及机构专用席位的,其公布名称统一为“机构专用”。也就是说,在交易公开信息中出现“机构专用”的,是指基金专用席位、券商自营专用席位、社保专用席位、券商理财专用席位、保险机构专用席位、保险机构租用席位、QFII专用席位等机构投资者使用的专用席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