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持票人[Holder in Due Course) 又称善意持票人。英美票据法对某一类持票人特定的名称。善意地花了对价,取得一张表面完整、合格的未到期票据的持票人。为票据的派生当事人。他具有以下特征:(1)所得票据表面完全正常;(2)没有过期;(3)没有发现该汇票曾被退票;(4)不知道前手的权利有任何缺陷;(5)善意地取得汇票,支付了对价,从而对票据拥有完全的权利。英美票据法从保护正当持票人的利益出发,将票据关系与其基础关系严格区别,不问票据的对价关系以及资金关系如何,凡善意的付了对价的票据受让人的权利不受其前手票据权利瑕疵的影响,因此正当持票人权利优先于前手。如果票据签字被伪造,则伪造签名后的持票人不能对汇票有任何权利的要求,任何对汇票的清偿也不能作为对债务的清偿。任何持票人应初步推定为正当持票人。但在汇票涉及诉讼时,有证据表明,承兑、出票和以后的流通转让是受到欺诈、胁迫、暴力和恫吓或非法行为的影响,持票人不能作为正当持票人,除非他能提出反证,其善意地付出对价是在上述欺诈或非法行为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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