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曼谷协议》是亚洲及太平洋经济和社会委员会发展成员国关于贸易谈判的第一协定的简称,是我国加入的第一个具有实 质性优惠关税安排的区域贸易协定。我国于2001年5 月23日成为《曼谷协议》成员国,目前对我国出口产品实施《曼谷协议》的成员国为韩国、斯里兰卡和孟加拉。《曼谷协议》出口货物优惠产地证明书,是根据《曼谷协议》原产地规则的要求签发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官方证明文件。自2002 年10月1日起,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检验检疫机构开始签发《曼谷协议》项下出口的产地证明书。
《曼谷协定》现有韩国、斯里兰卡、印度、孟加拉国、老挝、中国等成员。韩国、斯里兰卡、印度已对我国实施了协定项下的关税优惠待遇。出口商品要取得关税优惠待遇必须符合《曼谷协定》进口国给予关税优惠的商品范围与原产地规则,并需要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曼谷协定》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目前用Form A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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