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即法律规定了人们的权利义务权力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的分类
1、抽象的法律关系和具体的法律关系
根据法律关系主体的具体化程度不同而分,抽象法律关系是指根据宪法形成的国家、公民、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社会关系主体之间的普遍存在的社会联系。如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例如私法中的规定,婚姻法规定,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同时还规定的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这是抽象的法律关系,只有男女双方结了婚以后,这些抽象的法律关系才转变为具体的法律关系。
2、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分类标准是:具体法律关系依据其主体是单方具体化还是双方具体化。(权利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义务分为绝对义务和相对义务,法律关系是以权力义务为内容的,因此有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1)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主体一方――权利人是具体的,而另一方――义务人则是除了权利人以外的所有人。其形式是“一个人对其他一切人”。如所有权、人身权、知识产权。
2)相对法律关系是指无论权利人还是义务人都是具体的。其形式是“某个人对某个人”。如债权。
3、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
按照法律关系产生依据是否使用法律制裁来划分,不需要使用法律制裁的是调整性法律关系,需要使用法律制裁的是保护性法律关系。如刑事法律关系。
4、平权型法律关系和隶属型法律关系
按照主体之间的相互地位不同来划分,主体之间地位是平等的,就是平权型法律关系,如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地位是不平等的,存在隶属关系,一方服从另一方,则是隶属型法律关系,如行政法律关系。
">编辑] 法律关系的特点
它具有以下几点特征:
1、从本质上讲,法律关系是一种意志关系,属于上层建筑范畴。法律关系所体现的是国家意志在社会生活中的具体贯彻,法律关系也体现了参加者的意志,参加者的意志必须服从国家意志。
2、法律关系是由法律规定和调整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某种社会关系被法律规范调整之后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一个国家的社会关系多种多样,并非所有的社会关系都是法律关系,只有那些由某种法律规范加以调整的关系才能称之为法律关系。例如,具有行政隶属性质的社会关系由行政法律规范进行调整,就形成了行政法律关系,所有的法律关系都是由不同的法律规范进行调整而形成的,它们都是特定社会关系的法律化。
3、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应享有的权利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护,承担的义务受到国家强制力的监督。任何人对法律关系的侵犯,都将受到制裁。
参考文献
- ↑ 1.0 1.1 周晖,屈振甫.《新编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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