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政府投资是指由具有独立经济利益的微观经济主体(企业和个人)进行的投资。
">编辑]非政府投资的特点
(1)追求微观上的盈利性。作为商品生产者,他们要追求盈利,而且他们的盈利是根据自身所能感受到的微观效益和微观成本计算出来的。
(2)企业主要依靠自身积累和社会筹集来为投资提供资金,而自身积累不可能很大,社会筹集也受到种种限制,所以其无力承担规模较大的投资项目。
(3)由于追求盈利的目的,决定了它只能从事周转快、见效快的短期投资项目。
(4)企业投资于一行一业,所以不可能顾及非经济的社会效益。
">编辑]促进非政府投资的财政政策
鉴于民族地区在促进非政府投资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过程中所遇到的种种制约因素,可以认为这些地区在吸引民间资本方面的内在动力不如其他地区,必须依靠各级政府推行一种强制性的制度变革才能实现最终目标,其中应采取的财政政策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明确政府在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的职能定位
政府首要的任务就是对其在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的职能进行准确的定位,避免因职能越位或缺位引起于预过度或管理失控。
第一,按照“大市场、小政府”格局重新调整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对于国有企业,要通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彻底实现政企分开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要明确由“国资委”全权负责国有资产的运营与重组,而政府只需依法行使其社会管理者职能;对于非公有制企业,政府的职能更是仅限于后者。也就是说,对于所有企业而言,政府的职能是相同的,主要集中在提供公共产品与服务、促进社会公平和宏观经济调控等方面。只有真正实现政府从企业领域退出,代之以市场机制发挥主导作用,才能从根本上杜绝政府对公有制经济的过度保护和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排挤或纵容,实现不同企业间的公平竞争。
第二,改革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审批制度,放宽行业准人限制。取消不合理的前置审批制度,逐步实行项目核准制度和备案制度;取消不合理的市场准人条件,将长期处于保护、垄断地位并已形成既得利益的金融、证券、电信等领域逐步向国内外资本开放,尤其要鼓励非公有制经济采用各种方式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益项目的建设与经营;鼓励私人资本参与民族地区国有企业的并购,特别是参与大中型国有企业的重组,对于非公有制经济与国企之间的参股、收购、租赁经营等行为,只要不是国家法律禁人的领域,政府不应出面干预,而应完全交由市场机制调节;放宽甚至取消在部分产业对外资参股比例的限制,特别是在矿产资源的勘探和开发方面,除对涉及国家安全的极少数战略资源有严格限制外,其余一律可以对国内外资本开放,允许进行风险勘探和开发经营,包括进行矿产资源的后续深加工;对于直接影响投资成本的物流业及供水、电力等行业,同样应通过市场开放加快民营化进程,从而打破地方垄断,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二、税收优惠政策
收优惠是世界各国政府常用的鼓励民间资本到欠发达地区投资的财政政策工具。我国政府为促进民族地区非政府投资的迅速扩张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同样需要在这些地区营造出一个宽松、公平的税收环境。具体措施有:
第一,减免税方面。除国家禁止类产业外,凡在民族地区投资新建或扩建的项目,不论内资、外资,只要是投资商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机器设备,就应该适当加大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减免力度,同时加大投资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力度;对这些地区企业所生产的出口产品,一律免征出口税;处于边境开放区、风景旅游区、农业区和牧业区及生态保护区的企业也应享受免除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以及减免所得税等方面的优惠待遇。内蒙古制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在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吸引非政府投资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其主要内容包括:对以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主营业务收人超过企业总收入的70%的内资、外资企业,企业所得税率15%;在内蒙古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事业,且所得收入占企事业总收人的70%以上,内资企业自经营日起,企业所得税免二减三;外资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免二减三。
第二,其他税收优惠方面。国家应着手研究完善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税收制度,主要有:推进地方所得税制度改革,消除对个体和私营企业重复征收所得税现象;规范增值税制度中对一般纳税人的判定标准,并适当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从而对尚处于创业阶段的中小企业给予一定的税收支持;对国家鼓励类产业的非公有制企业项目要实行与国有企业相同的税收抵扣、成本摊提、税收减免等优惠待遇;鼓励外资企业用在境内获得的利润到民族地区再投资,其所占资金超过25%的项目,应享受外资企业待遇;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其并购或参与国有企业改制活动,应享受与国有企业改革相同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税收征管方面。要进一步明确中央与地方税收管理权限的划分,防止地方政府超越税收管理权限随意减免税,扰乱市场秩序;同时加强税收征管,打击偷逃税行为,维护税收征管秩序;规范政府性收费行为,进一步清理乱收费和变相收费,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从制度上杜绝“三乱”现象。
三、继续完善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优化投资环境
第一,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指导。各民族地区政府应科学合理地制定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的短、;中、长期规划与目标,增加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的透明度,真正发挥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指导性作用。注重各项政策的连续性和相互配套,避免因政策波动或相互之间的矛盾而导致非公有制经济无所适从,更不能因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出台专门针对民营企业的歧视政策。
第二,完善投资信息发布体系,建立投资信息发布制度。政府定期编制和发布产业投资导向目录,发布投资信息和引资政策,还要建立非公有制经济投资项目库,实行网络化动态管理,并对重点项目做好跟踪服务和配套工作。公开政府予以资助和补贴的项目种类、数量、申请方式、申请条件和评审程序,对获得资助的项目实行跟踪评价制和项目审计制。
第三,加强地区软环境建设。地区软环境主要由区域行政管理体制、执法能力等方面构成,目前已成为各地区决定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好坏的重要因素之一。这就要求民族地区要对已经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行政管理体系进行改革,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加快政府机构调整,并加强各级政府及各政府机构之间的协调与配合,为企业和投资者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并建立行政公示制、主办部门负责制及官员问责制,改革政府官员的政绩考核制度,建立规范的考核指标体系和考核机制,加强考核的客观性、独立性与科学性。
第四,取消其他社会制度中对民营企业从业人员的差别待遇。主要表现在社会保障制度和基础教育制度两方面。
其一,民族地区政府要做好推动社会保障制度的扩面工作,重视在民营企业中加大推行各种社会保险的力度,尽可能将非公有制经济从业人员全部纳人到社会保障体系之中;
其二,民族地区政府要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对现行的基础教育制度进行改革,尤其要对外来人员的子女就学问题做出政策性规定,以消除非公有制经济从业者的后顾之忧。
第五,建立政府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机构。在这方面,美国政府的经验值得借鉴。在美国,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政府机构为小企业署(SBA),其人员组成2/3为律师,1/3为经济学家。并在各州有分支机构。小企业署的职能有:帮助中小企业办理注册手续;帮助寻找项目及经营方式;帮助写经营计划和贷款融资;遇到自然灾害时提供特殊的救灾贷款;成立中小企业投资公司,与中小企业共同进行风险投资,收益共享。小企业署还请专家帮助中小企业主进行管理培训。政府每年将专门给中小企业的贷款下拨各社区的小银行,政府为贷款的75%进行担保。当中小企业贷款无抵押物时,可凭政府发放的许可证办理。后者是企业在注册后,如果两年内有经营活动,有收益,就可获得。
四、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
第一,政府直接投资建立开发区和工业园区。政府这样做,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的要求,同时也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创造了公共环境与条件。民族地区政府应充分利用本地区的自然条件和资源优势,科学规划与建设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吸引各地民间资本及外商来投资创业。这些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应有明确的区位特征和功能定位,才能促进各具特色的产业集群的形成,从而对区域经济发展发挥较强的集聚效应和扩散效应。此外,这种集中开发也可以避免重复建设,提高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二,中央政府应在落后地区实行投资补贴。这是各国促进在落后地区增加投资常用的政策。例如,英国政府对于在特别发展区、发展区和中间区投资的资本设备分别按44%、40%和20%的比例给予补贴;荷兰、丹麦规定在发展区投资的公司,可获得相当于资本开支25%的津贴。由于投资补贴可能会导致资本密集型工业的发展,与各国政府创造就业机会的目标背离,有些国家还同时增加创造就业奖,或者实行劳动成本补贴。例如法国对在受援区投资的企业,按投资25%补贴,并对企业创造一个就业机会补贴25000法郎,受援程度最低的则相应获得12%和1200法郎的补贴或奖励。我国中央政府应借鉴这些经验,一方面要全面清理和修订现有不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财政支持政策,已实行的财政贴息、财政补助等政策,除特殊规定外,应同样适用于非公有制企业;另一方面要针对欠发达地区制定完整而明确的投资补贴政策,发挥财政资金的“四两拨千斤”作用,从而加快这些地区非公有制企业的建立与发展。
第三,完善政府采购制度,积极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一些国家为使非公有制企业在政府采购中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在有关采购制度中明确规定中小企业所占的份额。例如美国就有强制性规定,政府采购中占总额23%的项目必须给中小企业,并且在政府拨款的社区建设项目也必须交给小企业。此外,在中小企业新产品研发方面,美国政府还提供专门经费,一般每个企业可申请到100万美元左右;在企业技改等方面也可得到政府资金帮助。
五、创建政策性金融体系,解决非公有制经济融资难问题
各国非公有制经济及中小企业发展的经验表明,要想在以商业银行为主体的金融体制中真正解决这些企业融资难问题,必须在政府财政支持下建立起完善的政策性金融体系。
第一,设立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尽管我国已经设立了一些专门针对西部地区或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专项资金,但设立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至今还未得到应有的重视,因而造成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建议国家或地方政府通过财政出资,并吸引社会其他经济组织资金,共同设立全国性或地方性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这类专项资金不仅在满足中小企业小额资金需要方面具有突出的灵活性和及时性,而且还可以通过资金运营、完善资金管理制度等逐步扩大资金规模。
第二,建立政策性信贷激励机制。地方政府通过财政拨款设立一定的贷款奖励基金,对于凡是向中小企业增加贷款的金融机构,均可按贷款增长额进行奖励;建立信用评价机制,创建中小企业信用平台,建立信用档案,开展信用评级,提高信用度;设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并扩大贷款担保规模,同时支持区县建立贷款担保机构;建立再担保机制,对区县财政贷款实行再担保机制,支持区县扩大担保规模,化解风险;引导社会资金开办担保机构,对新开办的担保机构可采取在3—5年内免营业税以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等优惠政策;财政也可以通过参股投资方式直接参与社会担保公司建立。
参考文献
- ↑ 刘隽亭,许春淑.公共财政学概论.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4年02月.
- ↑ 张冬梅,陈颖.少数民族经济发展中的财政政策.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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